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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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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万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上诉人张万忠上诉称,上诉人收受焦煤集团下属单位的礼金和购物卡书属违纪行为,其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其没有收受徐某乙存折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对徐某乙进行照顾,存折仍是徐某乙

上诉人张万忠上诉称,上诉人收受焦煤集团下属单位的礼金和购物卡书属违纪行为,其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其没有收受徐某乙存折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对徐某乙进行照顾,存折仍是徐某乙的,其不构成受贿罪。其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原判认定的涉案款项是经集团领导同意且应当发放给员工的劳务费。

辩护人辩称,上诉人不构成受贿罪,其收受焦煤集团下属单位的财物属违纪行为,送礼单位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上诉人也没有为送礼单位谋取利益;上诉人不具有占用徐某乙存折的意图和行为,也没有为其谋取利益。上诉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上不符合“以单位名义”的客观要件,主观上是为了向供电处职工发放劳务费,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要件,程序上经集团领导财物负责人审批。

二审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且本案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张万忠及辩护人辩称收受焦煤集团下属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理由,经查,本案涉案单位虽与张万忠任职单位是平级关系,但仍存在一定的管理、制约、考核关系,这些单位的相关人员均证实是为了让张万忠在其职权范围内给予照顾,借节日之机向张万忠送财物。关于上诉人不具有占用徐某乙存折的意图和行为,也没有为其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张万忠明知徐某乙在其单位承包有工程,也明知徐某乙向其送存折是为了让其给予照顾,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内仍不退还徐某乙,足以认定其具有占有的目的。关于上诉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理由,经查,涉案款项系南水北调工程补偿款,该款项应当专款专用,上诉人明知供电处的工资是包干使用,不能追加工资指标,仍从南水北调工程补偿款中支取并以劳务费名义发放。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万忠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2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张万忠作为国有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万忠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二审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俊喜

审 判 员  李延年

审 判 员  付国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苏三恩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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