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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万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4、2010年至2012年的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甲、副总经理李某甲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照顾,先后3次收受共计价值6000元的购物卡,并对

4、2010年至2012年的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甲、副总经理李某甲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照顾,先后3次收受共计价值6000元的购物卡,并对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了张万忠在供电方面给予公司支持和帮助,经总经理马某甲同意,2011年、2012年的春节前,每年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

(2)、证人马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了得到张万忠的支持与帮助,2010年春节前,送给张万忠2000购物卡,经其同意,2011年、2012年春节前,每年李某甲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

(3)、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马某甲给其送过2000元购物卡,李某甲在2011年、2012年给其送过购物卡,每次2000元。

5、2007年至2010年的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电冶分公司副总经理吕某某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电冶分公司进行照顾,先后4次收受共计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并对电冶分公司工作进行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吕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电冶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了在发电负荷方面得到张万忠的支持、帮助,经总经理陈某丙同意,2007年至2010年的春节前,每年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

(2)、证人陈某丙证言,证明在其担任电冶分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了在发电负荷方面得到张万忠的关照和支持,经其同意,2007年至2010年的春节前,每年吕某某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

(3)、证人赵某丙证言,证明在其担任电冶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期间,2007年至2010年的春节前,因为工作去找供电处领导疏通关系,每年陈某丙安排其购买2000元购物卡给吕某某。

(4)、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吕某某给其送了4次,每次2000元,但记不清每次是现金还是购物卡。

6、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2011年中秋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九里山矿副矿长董某某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九里山矿进行照顾,先后3次收受共计价值9000元的购物卡,并对九里山矿工作进行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董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九里山矿副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中给予照顾,经矿长郭某某同意,在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2011年中秋节每次给张万忠送3000元购物卡。

(2)、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九里山矿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中给予照顾,经其同意,在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2011年中秋节,董某某每次给张万忠送3000元购物卡。

(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在其担任九里山矿财务科科长期间,经矿长郭某某安排,在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2011年中秋节,董某某每次从其处拿走3000元购物卡。

(4)、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九里山矿副矿长董某某从那年给其送钱或者购物卡记不清了,每次是2000元或者3000元,具体几次记不清,钱和卡加起来有10000元左右。

7、2007年至2012年的春节、中秋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演马电厂(2009年改名为演马电力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某乙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演马电厂进行照顾,先后12次收受共计价值30000元的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在其担任演马电厂(2009年改名为演马电力公司)办公室主任期间,为了在工作中得到张万忠的照顾,经领导刘某丙安排,在2007年至2012年,每年的春节前送给张万忠3000元购物卡,每年的中秋节前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

(2)、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在其担任演马电厂(2009年改名为演马电力公司)厂长期间,为了便于公司工作,让张万忠在工作中给予照顾,经其安排,在2007年至2012年,让张某乙每年的春节前送给张万忠3000元购物卡,每年的中秋节前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

(3)、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春节时,张某乙每次送给其2000元购物卡,6年共计收张某乙12000元购物卡,印象中中秋节没有给其送购物卡。

8、2010年至2012年的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韩王矿副矿长宋某甲、副总工程师汪某某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韩王矿进行照顾,先后3次收受共计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并对韩王矿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宋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韩王矿副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中给予帮助,经矿长左某某同意,2011年春节,送给张万忠1000元购物卡;经矿长赵某丁同意,2012年春节,送给张万忠1000元购物卡。

(2)、证人汪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韩王矿副总工程师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中给予照顾,2010年春节前,矿长左某某安排其送给张万忠1000元购物卡。

(3)、证人左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韩王矿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机电业务上给予帮助和支持,经其同意,2010年春节前,汪某某送给张万忠1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宋某甲送给张万忠1000元购物卡。

(4)、证人赵某丁证言,证明在其担任韩王矿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机电业务上给予支持和帮助,经其同意,2012年春节前,宋某甲送给张万忠1000元购物卡。

(5)、证人刘某丁证言,证明在其担任韩王矿后勤科长期间,经矿长左某某安排,2010年春节前,给汪某某1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给宋某甲1000元购物卡。经矿长赵某丁安排,2012年春节前,给宋某甲1000元购物卡。

(6)、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韩王矿的汪某某、宋某甲共给其送3000元购物卡。

9、2004年至2009年的春节,2011年至2012年的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冯营矿副矿长左某某、张某丙给其送现金和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冯营矿进行照顾,先后8次收受共计6000元现金、共计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并对冯营矿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左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冯营矿副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给予支持和帮助,经党委书记、董事长宗某某安排,2004年至2009年,每年的春节前送给张万忠1000元现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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