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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万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冯营矿副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考核方面给予照顾,在工作上给予指导和帮助,2011年春节前,经矿长许某甲同意,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经矿长赵某丁同意,送

(2)、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冯营矿副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考核方面给予照顾,在工作上给予指导和帮助,2011年春节前,经矿长许某甲同意,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经矿长赵某丁同意,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

(3)、证人宗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冯营矿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机电业务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经其同意,2004年至2009年的春节,左某某每年送给张万忠1000元现金。

(4)、证人许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冯营矿矿长期间,经其同意,2011年春节前,张某丙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

(5)、证人赵某丁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冯营矿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机电业务方面提供照顾和帮助,经其同意,2012年春节前,张某丙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

(6)、证人闫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冯营矿财务科副科长、科长期间,2004年至2009年,每年的春节前按董事长宗某某安排给左某某1000元现金。

(7)证人吴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冯营矿财务科科长期间,2011年的春节前,按矿长许某甲安排给张某丙2000元购物卡,2012年的春节前,按矿长赵某丁安排给张某丙2000元购物卡。

(8)、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左某某和张某丙不止一次给其送过礼,二人送给其6000元现金和4000元购物卡。

10、2004年至2012年的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鑫珠春公司副总工程师冯某甲、总经理助理冯某乙给其送现金和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鑫珠春公司进行照顾,先后9次收受共计10000元现金、共计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并对鑫珠春公司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冯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鑫珠春公司副总工程师期间,为了在工作中得到张万忠的照顾,按照领导的安排,2004年至2006年,每年的春节前给张万忠送2000元现金,2009年至2012年,每年的春节前给张万忠送2000元购物卡。

(2)、证人冯某乙证言,证明在其担任鑫珠春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为了得到张万忠在工作上的照顾,2007年春节前,经总经理谢某某同意,送给张万忠2000元现金,2008年春节前,经总经理艾克中同意,送给张万忠2000元现金。

(3)、证人余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鑫珠春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方面多给支持、帮助,经其同意,2010年至2012年,每年的春节前冯某甲给张万忠送2000元购物卡。

(4)、证人谢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鑫珠春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方面给予照顾2004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时,其安排冯某甲给张万忠送2000元现金,2007年春节时,其安排冯某乙给张万忠送2000元现金。

(5)、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鑫珠春公司财务科副科长、科长期间,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都给总经理余某某2000元购物卡。

(6)、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冯某甲、冯某乙给其送过现金或购物卡,也不止一次送过,二人送给其10000元现金和8000元购物卡。

11、2010年至2012年的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方庄一矿机电科科长王某丙、副矿长李某乙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方庄一矿进行照顾,先后3次收受共计价值6000元的购物卡,并对方庄一矿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在其担任方庄一矿机电科科长期间,为了在机电方面工作得到张万忠的支持、帮助,2010年春节前,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

(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在其担任方庄一矿副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上的照顾,经领导张某戊的安排,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每年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

(3)、证人张某戊证言,证明在其担任方庄一矿矿长期间,为了在工作中得到张万忠的照顾,2010年春节前,让王某丙给张万忠送2000元购物卡,2011年、2012年每年春节前,让李某乙给张万忠送2000元购物卡。

(4)、证人许某乙证言,证明在其担任方庄一矿财务科科长期间,根据矿长张某戊的安排,2010年春节前,给王某丙2000元购物卡,2011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给李某乙2000元购物卡。

(5)、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方庄一矿的王某丙、李某乙给其送过购物卡,二人共送给其6000元购物卡。

12、2010年春节、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张屯矿副矿长徐某甲、副矿长谢某某给其送现金和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张屯矿进行照顾,先后3次收受共计价值9000元的购物卡,并对张屯矿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徐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张屯矿副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给予支持和帮助,2010年春节前,经矿长吴某乙同意,送给张万忠3000元购物卡。

(2)、证人谢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张屯矿副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考核中给予照顾和帮助,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前,经矿长田某某批准,每次送给张万忠3000元购物卡。

(3)、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张屯矿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机电工作方面给予矿上照顾和帮助,2010年中秋节前、2011年春节前,经其同意,谢某某每次送给张万忠3000元购物卡。

(4)、证人吴某乙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张屯矿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机电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给予矿上照顾,2010年春节时,徐某甲送给张万忠3000元购物卡。

(5)、证人张某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张屯矿财务科科长期间,2010年春节前,矿长吴某乙让其给徐某甲3000元购物卡去拜访领导,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前,矿长田某某安排其每次给谢某某3000元购物卡去拜访领导。

(6)、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徐某甲、谢某某给其送购物卡,每次2000元,不记得中秋节给其送购物卡。

13、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方庄二矿副矿长史某某、副总工程师刑某某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方庄二矿进行照顾,先后2次收受共计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并对方庄二矿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史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方庄二矿副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今后工作中给予更大帮助,2010年春节前,经矿长许某丙同意,送给张万忠1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经矿长苌某某同意,其安排刑某某送给张万忠1000元购物卡。

(2)、证人刑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方庄二矿副总工程师期间,2011年春节前,史某某让其给张万忠送1000元购物卡。

(3)、证人许某丙证言,证明在其担任方庄二矿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机电业务上给矿上提供帮助和支持,2010年春节前,经其同意,史某某给张万忠送1000元购物卡。

(4)、证人苌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方庄二矿矿长期间,2011年春节前,史某某给张万忠送1000元购物卡。

(5)、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2010年春节前,方庄二矿史某某给其送1000元购物卡,2011年方庄二矿刑某某给其送1000元购物卡。

14、2012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赵固二矿副矿长李某丙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赵固二矿进行照顾,收受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并对赵固二矿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在其担任赵固二矿副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考核方面给予矿上照顾,在工作上给予指导和帮助,2012年春节前,给矿长魏某某汇报后,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

(2)、证人魏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赵固二矿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方面多给矿上支持、帮助,2012年春节前,让李某丙从马某乙处拿2000元购物卡送给张万忠。

(3)、证人马某乙证言,证明在其担任赵固二矿副矿长兼总会计师期间,2012年春节前,经矿长魏某某安排,李某丙从其处拿走2000元购物卡。

(4)、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2011年或者2012年春节前,赵固二矿的李某丙给其送2000元购物卡。

15、2011年、2012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宝雨山公司何庄矿副矿长朱某某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何庄矿进行照顾,先后2次收受共计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并对何庄矿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宝雨山公司何庄矿副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双基考核时给予关照,2011年、2012年春节前,经矿长张某庚同意,每年送给张万忠2000元购物卡。

(2)证人张某庚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宝雨山公司何庄矿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机电业务上提供帮助和支持,2011年、2012年春节前,经其同意,朱某某每年给张万忠送2000元购物卡。

(3)、证人闫某乙证言,在其担任宝雨山公司何庄矿机电队长期间,2011年、2012年春节前,按矿长张某庚要求,朱某某每次从其处拿走2000元购物卡。

(1)、被告人张万忠供述,2011年、2012年春节前,宝雨山公司何庄矿朱某某每次给其送2000元购物卡。

16、2012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赵固一矿副矿长张某甲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赵固一矿进行照顾,收受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并对赵固一矿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赵固一矿副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上给予矿上照顾和帮助,2012年春节时,经矿长白某甲同意,送给张万忠5000元购物卡。

(2)证人白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赵固一矿矿长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机电业务方面给予矿上支持和帮助,2012年春节前,经其同意,张某甲给张万忠送5000元购物卡。

(3)、证人崔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赵固一矿副总会计师、财务科科长期间,2012年春节前,经矿长白某甲安排,张某甲从其处拿走5000元购物卡。

(4)、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2012年春节前,赵固一矿的张某甲给其送5000元购物卡。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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