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004年至2010年的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王封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3月任总经理)宋某甲给其送现金和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王封公司进行照顾,先后7次收受共计12000元现金、共计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并对王封公司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宋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王封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中给予公司关照,2004年至2007年春节前,经总经理韩某某安排,其每年送给张万忠3000元现金,2008年至2010年春节前,其每年送给张万忠5000元购物卡。 (2)、证人韩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王封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中给予公司关照,2004年至2007年春节前,其每年安排宋某甲给张万忠送3000元现金。 (3)、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宋某甲每次给其送1000元现金或者购物卡,7次共计收到7000元现金或者购物卡。 18、2012年、2013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开元化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戊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开元化工公司进行照顾,先后2次收受共计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并对开元化工工作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刘某戊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开元化工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了工作的顺利进行,2012年、2013年春节前,总经理宋某甲每年安排其给张万忠送5000元购物卡。 (2)、证人宋某甲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开元化工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了让张万忠在工作中给予公司关照,2012年、2013年春节前,其每年安排刘某戊张万忠送5000元购物卡。 (3)、证人孔某某证言,证明在其担任开元化工公司总会计师期间,2012年、2013年春节前,总经理宋某甲每年安排其办理5000元购物卡供宋某甲拜访张万忠使用。 (4)、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开元化工公司刘某戊其送购物卡,每次2000元,其共计收了4000元购物卡。 19、2011年9月,被告人张万忠明知承揽供电处土建工程的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徐某乙给其送存有2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折是为了让其在承包工程、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帮助,被告人张万忠非法收受财物后,在工程承包、结算工程款方面给予了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施工合同,证明徐某乙承揽工程的情况。 (2)、证人徐某乙证言、存折,证明其用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手续承揽焦煤集团的工程,大部分是焦煤集团供电处的工程,张万忠是焦煤集团供电处的处长,为了多承揽供电处的工程,在要工程款时,张万忠能够照顾,2011年9月份,其用自己的名字开了个存折,上面有20000元钱,在张万忠的办公室,将这个存折给了张万忠。 (3)、证人牛某某(焦煤集团供电处技术科科长)、李某辛(焦煤集团供电处总工程师)证言,证明供电处的工程进行投标的情况及徐某乙和徐某丙是同一人。 (4)、被告人张万忠供述,证明2011年9月,在其办公室,徐某乙给其一个20000元的存折,存折上的名字是徐某乙。其是焦煤集团供电处处长,徐某乙在焦煤集团承揽的工程都是供电处的工程,徐某乙承揽工程最终定标和付款结算都需要其签字审批,徐某乙怕其给他设置障碍,才给其送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