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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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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阁等12人寻衅滋事等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李宇阁出资并通过他人指使任克杰(另案处理)砸程建国轿车,任克杰又指使被告人任某某具体实施,任某某将程建国停放在汝州市地矿局家属院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烂,该次程建国修车花费2000余元;

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李宇阁出资并通过他人指使任克杰(另案处理)砸程建国轿车,任克杰又指使被告人任某某具体实施,任某某将程建国停放在汝州市地矿局家属院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烂,该次程建国修车花费2000余元;

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宇阁指使被告人贾某某对程建国进行殴打,贾某某建议砸车,二人达成砸车的一致意见后,李宇阁给贾某某一万元钱,贾某某指使张许培(另案处理)实施砸车行为。张许培纠集他人(身份不详)驾车进入汝州市地矿局家属院内将该轿车所有玻璃、车顶、引擎盖、后备箱盖砸烂。经物价评估,该次车辆损失为11798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平顶山世纪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结账单、平顶山市迪升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汝州市分公司维修清单、汝州市价格鉴定中心汝价证鉴(2013)177号价格鉴定结论、证人刘某某、何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红、程建国陈述、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腾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潘某阳因伤害李宇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潘某阳刑满释放后,被告人李宇阁仍蓄意对其报复。2014年2月,被告人李宇阁指使被告人任某某纠集他人殴打潘某阳,并给任某某制定详细作案计划。任某某纠集被告人孙某某、梁某某与王跃宗(另案处理)、X伟(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等人具体实施。任某某购买了用于作案的帽子、口罩、手套、钢管等工具。2014年2月26日9时许,孙某某驾驶一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在潘某阳家巷口守候。王跃宗驾驶一辆无牌照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载着任某某、梁某某、X伟三人在汝州市公安局钟楼派出所南等候。孙某某见潘某阳的车出家门后给任某某报信,当潘某阳和陈京伟驾车行至钟楼派出所南时,王跃宗驾车强行将潘某阳的面包车撞停,任某某、梁某某、X伟三人头戴黑色鸭舌帽及黑色口罩,手持钢管下车企图伤害潘某阳,由于潘某阳将面包车门反锁且拿铁锨在车内与其对峙,任某某等人未能将潘某阳从车上拉下来,三人将面包车的玻璃、车灯及车门砸坏,因当时路上行人较多,任某某等人上车后向南逃窜。经物价评估,车损价值为1853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汝州市价格鉴定中心汝价证鉴(2014)25号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潘某阳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梁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

汝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宇阁指使贾某某等人非法损坏他人财物,并纠集任某某、孙某某、梁某某等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被告人李宇阁、贾某某、任某某、孙某某、梁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李宇阁、贾某某、任某某、孙某某、梁某某因其故意毁坏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红、潘某阳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腾某某在王某红车辆被砸事件中对其参与的毁坏财物的数额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红车辆损失14998元,应由被告人李宇阁予以赔偿,被告人贾某某对其中12998元与李宇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腾某某对其中1200元与李宇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对其中2000元与李宇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阳的车辆损失1853元,应由被告人李宇阁、任某某、孙某某、梁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红、潘某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且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2004年,李瑞林将位于汝州市仓巷街60号-1的自有房产卖给其外甥潘三阳,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已履行。潘三阳、于某果夫妇自2004年居住至案发已近十年时间。因潘三阳曾参与殴打被告人李宇阁致轻伤,李宇阁为泄私愤,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预谋后,2013年12月19日上午,趁潘三阳服刑期间,纠集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王某某、潘某某、李某某、樊某某、郭某某等人以收房子为名强行闯入于某果家中。期间于某果多次要求他们退出,并明确告知各被告人该处房产系自己合法购买,并已居住十年之久,李某某、李宇阁等人拒不退出,命令其他被告人强行将于某果家中的沙发、电器、锅碗瓢盆等物品从家中搬出扔到门外的大街上。李某某、李宇阁等人强行将于某果及其孩子从家中推到门外,用铁锁将于某果家的大门锁上后离开。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同年8月26日被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7日,被告人任某某被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购房收据、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潘某某、贾某某、王某某、李某仁、李某君、李某林、被害人于某果陈述、被告人李宇阁、李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潘某某、李某某、任某某、樊某某、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2014年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李宇阁为泄私愤,趁潘某阳服刑期间,纠集张某某等人在潘某阳家门附近守候,待潘某阳之妻闫新艳骑车到家门口时,李某某、李宇阁等人强行将闫新艳拉到一边,强行从闫新艳电动车上将钥匙拨掉打开大门进入家中。期间闫新艳多次制止并要求李某某、李宇阁等人退出,李某某、李宇阁等人拒不退出,李宇阁还对闫新艳进行威胁,三被告人将潘某阳家的所有房间乱翻一遍后离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害人闫新艳陈述,被告人李宇阁、李某某、张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

汝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宇阁、贾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王某某、潘某某、李某某、樊某某、郭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拒不退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四、窝藏罪

2014年7月3日下午,任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前往浙江省东阳市白鹤武馆投靠被告人郝某某。2014年7月4日至7月9日期间,郝某某明知任某某在逃避公安机关抓捕,仍给任某某提供食宿,让任某某用其身份证和手机,帮助任某某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某、侯某某、金某某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汝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郝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故意伤害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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