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宇阁等12人寻衅滋事等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2012年年底,被告人李宇阁和其兄李某某两人与其父亲李瑞林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2012年12月15日李瑞林带领其外甥潘某阳、潘俊阳、潘三阳等人将李宇阁打致轻伤,潘某阳、潘俊阳、潘三阳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3

2012年年底,被告人李宇阁和其兄李某某两人与其父亲李瑞林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2012年12月15日李瑞林带领其外甥潘某阳、潘俊阳、潘三阳等人将李宇阁打致轻伤,潘某阳、潘俊阳、潘三阳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宇阁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潘俊阳、潘三阳等人被羁押及服刑期间,无事生非,出资雇佣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纠集他人多次持械对潘俊阳之妻陈某、潘三阳之妻于某果、李瑞林弟弟李某林、李瑞林妹妹李某君等人实施殴打,致多人受伤。

(一)2013年4月,被告人李宇阁指使被告人贾某某殴打于某果。2013年4月25日,贾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载着“林林”(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在汝州剧院北边的巷子里找到于某果,贾某某指使“林林”持钢管朝于某果身上夯,于某果被打时大声呼救,贾某某等人逃跑。经法医学鉴定,于某果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后于某果经汝州市骨伤科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损伤”,住院2天,花去医疗费952.8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于某果陈述,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及汝州市公安局汝公伤鉴(法医)字(2013)0301号鉴定意见和汝州市骨伤科医院出院证、医疗费单据等证据证实。

(二)2013年6月,被告人李宇阁指使被告人贾某某殴打陈某,贾某某指使被告人任某某与任克杰(另案处理)实施殴打行为。2013年6月14日上午8时许,任某某与任克杰在汝州市一处医院附近找到陈某,将陈某从电动车上跺倒在地,任某某用钥匙将陈某头部扎伤。经法医学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陈某受伤后在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皮肤软组织损伤”,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4477.4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某陈述,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供述及汝州市公安局汝公伤鉴(法医)字(2013)0425号鉴定意见和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证、病历记录及医疗费单据等证据证实。

(三)2013年12月,被告人李宇阁、孙某某和任某某三人多次驾车跟踪于某果伺机作案。2013年12月27日上午9时许,李宇阁、孙某某和任某某三人驾车到汝州剧院后边巷子守候,见于某果过来,李宇阁指使任某某、孙某某持钢管殴打于某果,李宇阁离开。任某某、孙某某戴帽子、口罩将于某果摔翻在地,任某某按住于某果双腿,孙某某用钢管照其腿上猛夯。事后李宇阁给孙某某、任某某二人共6000元钱。经法医学鉴定,于某果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后于某果不敢继续在汝州生活,被迫外出打工。于某果受伤后在汝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9天,花去医疗费1509.1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于某果陈述,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及汝州市公安局汝公伤鉴(法医)字(2014)0531号鉴定意见和汝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证、医疗费单据等证据证实。

(四)2013年12月,被告人李宇阁安排被告人任某某找人殴打李某君,指使任某某将其“腿打折”,并给任某某1000元钱让其购买作案工具。任某某购买了口罩、手套、钢管、帽子等作案工具。2013年12月9日9时20分许,在任某某指使下,被告人孙某某与李园园(另案处理)骑白色踏板摩托车持钢管在汝州市望嵩小学附近找到李某君,孙某某拽着李某君的头发将其从三轮车上拖下来并将三轮车掀翻,李园园持钢管朝李某君腿部猛夯。李宇阁事后给任某某10000元钱,任某某与孙某某、李园园分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君的陈述,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

(五)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李宇阁出资并指使被告人任某某找人殴打李某林,被告人任某某通过李园园(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梁某某与史某某。负责跟踪李某林的被告人腾某某给任某某指认了李某林,梁某某、史某某在任某某指使下对李某林殴打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林陈述,被告人任某某、腾某某、史某某、梁某某供述相互印证。

(六)被告人李宇阁指使被告人腾某某跟踪陈某,摸清了陈某的生活规律,并指使被告人任某某对陈某实施殴打,交待“将腿打折”。2014年2月27日,李宇阁指使任某某和腾某某一起跟踪陈某,并让腾某某给任某某指认陈某。28日上午8时许,陈某骑电动车送孩子上学,腾某某、任某某继续跟踪陈某,孙某某驾驶桑塔纳轿车伙同潘某某和梁某某在陈某家附近蹲点守候。9时许,待陈某骑电动车返回至城垣南路南头时,任某某指使孙某某等人拦截并殴打,孙某某驾车追上陈某,潘某某用车门将陈某撞翻后,孙某某、潘某某、梁某某三人手持钢管,戴黑色鸭舌帽、黑色口罩、白色手套下车追打陈某,陈某逃至路边绿化带时被潘某某打翻在地,三人用钢管朝陈某身上猛夯,陈某呼救时梁某某用左手捂住陈某的嘴,右手按住陈某的胳膊,孙某某和潘某某又朝陈某夯数十下后三人驾车向南逃窜。事后李宇阁向任某某支付报酬40000元。经法医学鉴定,陈某左耻骨骨折、左髌骨骨折,左手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右侧腓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为轻伤一级。陈某受伤后在汝州市骨伤科医院住院76天,花去医疗费23228.3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某陈述,被告人李宇阁、任某某、孙某某、腾某某、梁某某、潘某某供述及汝州市公安局汝公伤鉴(法医)字(2014)01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和汝州市骨伤科医院出院证、医疗费单据及病历等证据证实。

(七)2013年4月份至2014年2月份,被告人李宇阁多次指使被告人任某某与郝某某、张许培、任克杰等人将李某君家的摄像头砸坏。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君陈述,被告人任某某、郝某某供述相互印证。

汝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宇阁、贾某某、任某某、孙某某、梁某某、潘某某、腾某某伙同他人因家庭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跟踪并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3人轻微伤,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被告人李宇阁因对程建国律师为潘某阳作无罪辩护、为李瑞林提供法律帮助不满,从他人处得知程建国的个人信息后,多次出资指使被告人贾某某、任某某纠集他人砸毁程建国车辆。

2013年8月2日,被告人李宇阁出资指使被告人贾某某砸程建国的轿车玻璃,贾某某纠集被告人腾某某骑电动车载着陈武克(另案处理)进入汝州市地矿局家属院内,陈武克将程建国停放在该家属院的轿车玻璃砸烂,该次程建国修车花费1200元;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