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叶某某(临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证言:低保款属于国家惠民政策的救济性资金,这部分资金有淮阳县财政局拨付给临蔡镇财政所,由临蔡镇所负责发放。临蔡镇的低保款发放2007年以前是由民政所负责发放现金,自2008年元月以后,由临蔡镇财政所通过农村信用社采用代发的方式到低保户的存折上,具体与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是我经手办理的。2007年年底,县里规定将低保户的救济资金改为由银行代发,所以在2008年元月,临蔡镇为辖区内的低保户同一办理了低保款发放存折,有我和民政所马东红共同进行发放,发放存折时制作有发放记录。2009年之后,对低保户需要调整,由行政村支书将更改低保户的申报资料和银行账户报送到民政所,民政所的工作人员将需要调整的低保户的银行账号报给我,有我负责通知银行办理代发。吴集行政村的低保折子是吴集行政村支书张军负责领取的,之后吴集行政村需要调整低保户时,也由张军申报更改的低保户资料和账户。 (2)证人刘某某证言, 张军以前给我说有我的低保,但我没有见到过钱,也没有见过低保折子,2013年阴历7月15日,张军的妻子给我的低保折子,以后低保款都是我自己取的。(经辨认,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账号:00000064065713771889-101,客户刘某某)从2010年2月-2014年7月13笔共支取12975元不是本人支取,没有委托过张勇军到银行取钱。那个时间段我没有见到我的低保折子,也不可能去取钱,也没有人给我过这个钱。 (3)证人张某某证言, 从2009年开始享受低保,当时行政村的支书张军让我到民政上照过相,我就知道有低保了,三个人的,但是我没有见过低保折子,其中有一次低保普查的时候张军给我了一次,让我应付检查随后就给我要走了,我也没有从折子上取过钱。2013年阴历7月份,张军的家属才将低保折子给我并给我说还有钱哩,但是我去取的时候,信用社说没有钱。之前张军给我过低保款、是现金,都是我找支书张军要的。分三次张勇军给我低保款现金共7350元。(经辨认,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账号00000039355833776889,客户:张某某)从2010年1月-2013年7月14笔共支取16620元不是本人支取,没有委托过张勇军或其他人到银行取钱。这16620都是我家的低保款,除了上面说到的张军给我的7350元外,剩下的9270元我家没有得到,行政村的其他干部及其他人也没给过我家低保款。 (4)证人刘某某证言, 我家享受的有低保,但几个人的不清楚,不知道从啥时间开始享受的。以前张军找我要过身份证,说是给我办个低保,他没有给我说过办成没办成。2013年9月张军出事之后,才将低保折子给我送过去。从2013年12月份我开始领钱,在这之前我没有见过我的低保折子,也没有领过低保钱。(经辨认,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账号:00000113676633774889-101,账号客户:刘某某)从2012年1月-2013年7月6笔共支取7000元不是本人支取,没有委托过张勇军或其他人到银行取钱,也没有得到取款条上的钱。 (5)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3年大概9月份,张军的家属给我的低保折子,以前,村干部给俺要过身份证办理过低保,具体俺家啥时间享受的低保我不清楚,办几人低保也不清楚。自从我得到低保存折以后,俺家的低保款都是我领取的。之前,谁领取的我不清楚,我从来没有让张军替我领取过低保款,他没有给我过低保款。(经辨认,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账号:00000113676533775889-101,客户:王某某)从2012年1月-2013年9月7共笔支取5300元不是本人支取。2013年12月份才领取俺家的低保款。 (6)证人王某甲证言, 我与张军之间无经济上往来,没有委托过张军到银行取过钱,没和张军一起到银行取过钱。我家就我一个人的低保,具体是从啥时间开始的我不清楚。因为以前我有病,找过张军想让他给我办一个低保,之后张军把我的身份证要走过,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过了有两年左右张军又找我要身份证,他给我说以前的折子找不到了,并给了我400元钱。大概在2013年9月份张军交给我一个低保折子。(经辨认,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账号:00000218818183770889,客户:王某甲)2012年1月-2012年8月2笔共支取2500元不是本人支取。 (7)证人刘某某证言, 我因看病借张军14000元钱,后来张军找我要钱,我就将俺家的粮食直补折子给他了,让他直接从粮补折子里面扣钱,后来俺孩子出去打工挣的钱我又还他一部分,在两年前就和张军算清了,不欠他的钱了。 我家享受的有低保,但是几个人的我不清楚。不知道从啥时间开始享受的,因为我身体经常有病找过张军和乡政府说要求办个低保,张军找我要过身份证,记不清时间了,具体办成没办成我不知道。2013年9月份左右,张军出事之后,才将低保折子给我送过去,我才知道我有低保。在我领到低保折子之前,张军或其他人没给我或我家里其他人过低保款。(经辨认,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账号:00000028375263770889,客户:刘某某)2009年6月-2013年7月21笔共支取11233元不是本人支取。 (8)证人张某某证言。没有委托过其他人到银行取钱,也没有和其他人一起到银行取过钱。我家有低保,四、五年前我和丈夫刘好文一起到支书张军家要求办低保,因为我家有一个残疾兄弟,半年之后,张军通知我到乡里办理了低保手续,手续办好了,打到以我的名字在信用社开户的粮补折子上,张军也给我们说了,但是低保折子一直没有给我们,直到2013年7月份才将折子给刘好文。我家的低保款拨付到我在信用社的账户上,这个账户同时用来打俺老公公和婆子的粮食直补款,账号是:00000028375243774889。四、五年之前张军到我家给我送来300元钱,说是低保钱,另外张军又给我家送来500元钱(时间记不清)说是低保钱,除这两次之外张军没有再给我家送过一次低保钱。俺丈夫领取粮食直补款都是找张军要,因为折子他拿着,每年刘好文找张军算该给俺多少粮食补贴款,张军给俺多少。行政村的其他干部或其他人没给过我家低保款。(经辨认,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账号:00000028375243774889,客户:张某某)从2009年7月-2013年7月15笔共支取13070元,只有2009年的一次250元是丈夫刘好文取款,其他14笔不是本人或家人支取,张军只给俺800元,下余12020元未得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