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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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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召、张振西、赵照生、赵丽丽、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8、郏县、鲁山、舞钢、平顶山、宝丰、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出具的存款凭条显示:案发期间,张兰英等125名被害人分别在上述金融机构汇款

8、郏县、鲁山、舞钢、平顶山、宝丰、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出具的存款凭条显示:案发期间,张兰英等125名被害人分别在上述金融机构汇款。

9、郏县公安局调取银联中心、邮政银行及农村信用联社交易明细显示:户名为张阳阳、李鹏举。李梦恩的账号存取情况。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二召的供述与辩解:

2013年3月份,我在平顶山坐出租车时,把那个叫张阳阳的司机的身份证骗走了。我用骗到张阳阳的身份证,先后在方城、舞钢、叶县、鲁山等地多家银行开设信用卡,以备作案用。

开完卡后,我就和张振西联系商定,张振西负责打电话,我负责取钱,取钱后我两个平分。我和张振西购买电话卡及手机,找平顶山手机号段的手机号码挨着打电话,碰见女的接电话喊姨,碰见男的接电话喊舅、叔,以自己嫖娼被公安局抓获要缴罚款为由,让他们往户名为张阳阳的卡上打钱。

诈骗手段是在网络上学的,除张振西外,还有赵照生、张某某也先后参与了行骗。大概2013年4、5月份的时候,我给赵照生联系,让他跟我一块去骗钱,他也给被骗的人打过电话。张某某也是2013年5、6月份时我给他联系的,他也打电话骗过人。

进行诈骗时,我们就用张阳阳、李鹏举两人的身份证开的卡进行行骗。我们出去行骗所用的手机卡、手机以及他们的吃住行我都包了。我很少打电话,张振西、赵照生、张某某诈骗成功后会将钱打到户名为张阳阳的银行卡上,我负责取钱,谁骗来的钱给谁50%,我自己留50%。

赵丽丽、朱某某跟我一起在户名为张阳阳的银行卡上取过钱。赵丽丽开始不知道,后来我把诈骗的事给她说了,没有给赵丽丽、朱某某分钱,就是供她们吃穿玩之类的花销,还给她们买手机衣服等物品。

2013年9月份,户名为张阳阳的银行卡不用了。然后在平顶山碰见李鹏举,就将李鹏举的身份证骗到手后,我用李鹏举的身份证在汝州、鲁山、宝丰办了四张银行卡。

一般情况下都是我跟赵丽丽、朱某某、王某某她们三个人其中的一个人去取钱。诈骗成功后手机和卡就扔了。用张阳阳、李鹏举身份证开的银行卡用于存骗别人钱,没有存过自己的钱。

我最先提议的出去诈骗,从2013年3月份开始。我们诈骗的人大部分都是平顶山地区的,赵丽丽、王某某、朱某某在我们打电话的时候,她们三个人和我们在一块,赵丽丽和我们一起的时间长。我们打电话时,赵丽丽听见过,也知道我们是骗钱的。

张振西是在2013年3、4月份,刚开始诈骗的时候他都跟着干,赵照生是在2013年4、5月份开始参与的,张某某晚点,他大概6月份开始。刚开始我找张振西给我开车,半个月之后他开始跟着我行骗,我们行骗也不是天天干,他有事的时候就走了。张振西跟我干了一个月左右的时候,赵照生开始跟着干,也是陆陆续续的。期间,张振西不知道什么原因不干了,赵照生的岳母生重病,他照顾他岳母停了两个月,后来一直跟着我到被抓住。

赵照生岳母去世后,赵照生又跟着我干了有两个月后被公安局抓了。他应该是十月份又开始跟着我进行诈骗。

张某某大概是6月份的时候,刚开始也是来开车的,我给他说先过来给我开着车,我一月给他点钱,跟我半个月之后,他也开始行骗。不过他家有生意,陆陆续续跟了我大概有两个月吧,每次都是跟我干几天,然后回家几天,再来干几天。

赵丽丽、朱某某、王某某都知道我们是干啥的。她们三人主要负责跟我一块取诈骗的钱。赵丽丽从2013年3月份帮我取钱,后来我俩因为闹矛盾吵架了,就不再跟着我了,然后碰见朱某某了,陆陆续续跟我取钱有半个月,后来就是我妻子跟着我取钱,她们都知道我们的行为是诈骗。赵丽丽跟着我的时候,钱取出来后她都拿着,不给我,我俩就因为这生气,后来就不在一块了,只是偶尔电话联系,朱某某比较亏,什么都没有给她买,也没有给她钱,跟我半个月出了这事,王某某我俩是夫妻。

2、被告人张振西的供述与辩解:

我在宝丰跑出租车时认识王二召。我们通过给陌生人打电话,冒充他们的亲戚,说自己嫖娼被公安局抓了,要罚款,然后给对方提供一个账号,让对方往卡上打钱。我们打平顶山地区的电话号码,前七位数一样,后四位数挨着打,女的接电话喊姨、姑,男的接电话喊舅、叔,以嫖娼被公安抓住了要罚款为由,让对方给我们打钱。

王二召给我们提供户名叫张阳阳、李鹏举的银行卡。跟着王二召行骗的还有赵照生,他是2013年4月份开始跟着王二召干的,张某某是最晚才开始干的。赵丽丽刚开始的时候帮助我们取钱,后来王二召他们两个吵架了,赵丽丽不给他取钱了,然后朱某某取钱,朱某某取了一段时间后是王某某。

我、王二召、赵照生、张某某我们四个负责打电话,每个人诈骗成功了,自己留50%、给王二召50%,王二召负责这一帮人的吃、喝、玩、住,手机卡和手机也都是王二召买的。诈骗用的银行卡号我记不清,户名一个叫张阳阳、一个叫李鹏举。

“晓磊”是我以前的客户,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晓磊”给我打电话坐车,我把我骗钱的方式给他说了,“晓磊”听后也想干,并说手机、手机卡、银行卡我都不用管,到时候我只用拉住他就行了。半个月后,他给我手机、电话卡及6、7张信用卡,我们就用相同的方法开始诈骗了。我负责开车,“晓磊”负责诈骗。成功后,我们一起去取钱,按照事先商量,不管当天诈骗成功与否,“晓磊”都要付我300元车费,若成功了,骗来的钱给我30%,吃饭、住宿都是“晓磊”负责。诈骗的卡号我不知道,户名是李梦恩。我不知道“晓磊”的真实身份。

3、被告人赵照生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4月底,我跟着王二召进行诈骗。我跟着王二召的时候,张振西也跟着王二召进行诈骗。我岳母生病两个月的时间我没有跟着王二召诈骗。不是天天在一块实施诈骗,是陆陆续续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