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丽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辩护人另提出,赵丽丽参与犯罪的时间应为2013年3月至5月19日,且系初犯,从犯,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建议缓刑。为证明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中信宾馆”出具写有王二召与赵丽丽大概于2013年5月份后没再来此住宿(具体时间记不清)的证明,及赵丽丽本人和王二召发生纠纷后QQ空间记录的照片。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另提出,张某某参与诈骗系被他人教唆,其与张振西、赵照生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主观恶性小,案发后能主动退回部分赃款,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辩护人另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参与犯罪的时间以及犯罪数额不清,且王某某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退回部分赃款,家中有五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的抚养,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另提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参与时间短,亦没有分赃,且在案发后有立功表现,又能主动退回部分赃款,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召从互联网学习诈骗手段后,骗得张阳阳、李鹏举的身份证,以“张阳阳”、“李鹏举”的名义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并购买若干手机及手机卡,先后组织被告人张振西(参与时间为3月14日至7月31日)、赵照生(参与时间为4月28日至7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22日)、张某某(参与时间为6月1日至8月1日),通过拨打电话冒充被害人亲属,虚构自己嫖娼被公安局抓获要缴罚款等事实,让被害人往指定账户上汇钱,从而进行诈骗活动。王二召又相继指使被告人赵丽丽(参与时间为3月14日至5月下旬)、朱某某(参与时间为7月1日至7月19日)以及其妻子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与其一起到银行ATM机取款。并商定,王二召提供日常开支,诈骗成功后王二召留下50%的赃款作为提成,其余50%赃款分给打电话实施诈骗的赵照生、张振西或张某某。2013年3月至12月期间,以王二召为首的诈骗团伙,先后诈骗11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553500元。其中2013年3月诈骗人民币6000元,4月诈骗人民币141000元,5月诈骗人民币115000元,6月诈骗人民币75000元,7月诈骗人民币61000元,8月诈骗人民币31000元,9月诈骗人民币21000元,10月诈骗人民币49000元,11月诈骗人民币39500元,12月诈骗人民币15000元。
另外,张振西单独伙同“晓磊”(具体身份不详)诈骗13起,诈骗金额人民币44600元。
以上赃款,诸被告人按比例分获后,均已挥霍。
另查明,朱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被抓获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打电话将张振西约至郏县御花园大酒店,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张振西。
案发后,张振西、赵照生、张某某、王某某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30000元,赵丽丽、朱某某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英、苗某某、李某英等125名被害人均陈述:2013年7月至12月期间,诸被害人分别接到自称是其亲属的电话,对方以因嫖娼、打架、赌博等被公安机关抓获,需缴纳罚款,以及生意周转需要借款等为由,让诸被害人向对方提供的户名分别为张阳阳、李鹏举、李梦恩,账号分别为:62299111250133509、6210984950008963253等上汇1000—15000元不等款项。后经核实,发觉受骗。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强、闫某锋、王某红、郑某某、罗某、张某、霍某某、胡某霞、霍某春、尚某功、杜某华、任某娇等人证明:听说其亲属被骗之事。
2、证人李某意证明:李鹏举现在在平顶山买了一辆小货车跑运输。
3、证人吴某玉证明:李鹏举在鹰城广场附近拉活人挺老实的。李鹏举曾提过他的身份证丢了,后回老家补身份证。
4、证人张阳阳证明:我的身份证于2013年3月份,在平顶山公园南门,被一个男的骗走了。后我回我老家挂失。
5、证人李鹏举证明:2013年4月份我在平顶山拉货时,被一男一女骗走了我的身份证,后又补办一张。
(三)、书证一组
1、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
被告人王二召、赵照生、张振西、赵丽丽、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和刑事责任年龄。
2、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证明显示:
2013年12月22日晚上20时许,该大队民警在宝丰县前进路明珠宾馆305、307房间内,将被告人王二召、王某某、赵照生抓获。
2013年12月23日上午10时许,该大队民警在郏县公疗医院对面“love.kiss”西餐店内将被告人赵丽丽抓获。
2013年12月25日17时许,该大队民警在郏县御花园大酒店大厅内将被告人张振西抓获。
2013年12月25日下午14时许,该大队民警在郏县迎宾大道中段路北一诊所内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
2013年12月30日上午11时许,该大队民警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小李新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3、郏县公安局出具前科证明显示:王二召、张振西、赵照生、赵丽丽、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均无前科。
4、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显示:王二召、张振西、赵照生、张某某四人实施诈骗均采用打电话冒充被害人亲属的方式进行诈骗,诈骗历时较长,四人诈骗钱款均打到户名为张阳阳、李鹏举的账号上。
王二召、张振西、赵照生、张某某四人实施诈骗所得赃款,王二召本人分得账款50%,张振西、赵照生、张某某每人分得自己所骗赃款的50%,赃款均已挥霍。
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获利。
被告人王某某和王二召是夫妻关系。
5、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显示:在郏县公安局安排下,朱某某将张振西约至郏县御花园大酒店,将张振西抓获。
6、被害人出具的汇款凭证显示:均向户名为张阳阳、李鹏举等的账号上汇款,数额不等。
7、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显示:将王二召等人作案所用的五金品手机4部、CECT手机2部、诺基亚手机1部、电话卡21张、银行卡14张、记事本4本、身份证2张、黑色太阳镜2副等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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