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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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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富恩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证明:2003年初的时候,我丈夫纪凤俊在日照海鲜城装修了一套800余平方米的房子,办理了营业手续,起名叫扬帆宾馆,由我负责经营,经营了大约不到一年的时间,生意不好就不干了。这是夏富恩他们单位买的房子,本来用

证明:2003年初的时候,我丈夫纪凤俊在日照海鲜城装修了一套800余平方米的房子,办理了营业手续,起名叫扬帆宾馆,由我负责经营,经营了大约不到一年的时间,生意不好就不干了。这是夏富恩他们单位买的房子,本来用做他单位建办事处,后来办事处没建成,夏富恩让我丈夫纪凤俊帮他卖这套房子,结果没有卖出去,夏富恩就让我们先装修、使用、经营。是我丈夫纪凤俊招呼装修的,先用我家里的钱,我们自己家里的钱花完了就又找夏富恩要了20万左右,装修这套房子一共花了100万元左右。2004年初的时候,我丈夫纪凤俊把这套房子卖给了日照金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卖了356万元。卖房这356万元如何支配我说不太清楚,我只是听我丈夫纪凤俊的安排使用这些钱。大致就是给夏富恩在金海岸买了一套别墅,后来又在大学城购买了一套门面房,剩下的就是我们自己回收装修海鲜城房子的钱。

这些事情是我丈夫纪凤俊和夏富恩定的,他们两人怎么说的我不清楚。从装修到卖房,再到又替夏富恩购买别墅、购买大学城门面房,又打回粮油工业总公司140万元。这些情况的详细经过我都说不清楚,都是他们定的,我丈夫纪凤俊让我签字我就签字,让我办款我就办款,我也没有管那么多,也不问为什么要这样办。

(15)证人成某某证言2卷120-124页

证明:2004年3月份左右,纪凤俊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夏富恩准备在大学城购买一套门面房,问我有没有兴趣,我当时也不太愿意参与,不过想着朋友们一起搞项目,既然给我说了,我不参与也不太合适,就答应入10%的股份。2004年3月,我和纪凤俊一起到大学城去看房,并和大学城签订了一份购销意向书,意向书是我签的字。之后就开始陆续付房款,房款的总价是160.74万元,大部分都是纪凤俊的妻子秦新会交的,分几次付清的我也不清楚,我只是2004年5月份的时候向大学城管委会交了一次房款,是5万元。由于说好我占10%的股份,所以我又给了纪凤俊11万元。2004年8月份,和大学城签正式合同,由于夏富恩占的比例大,所以是我代夏富恩签的字,我的名字签在代理人处。我只知道夏富恩占的是大股,具体多少我当时都不知道。一直到2010年我向夏富恩打房租收益时才知道夏富恩占70%的股份。这个门面房一直到2007年才租出去,每年的租金10万元,租金是由我去收的,每年租金到账后我留下我的1万元房租收益,把剩余的全部打给纪凤俊的妻子秦新会。2012年房租涨到13.5万元,2012年8月我给夏富恩打了9.45万元的房租收益。2007年至2011年每年给夏富恩7万元,2012年9.45万元,共计44.45万元。

(16)证人郭某某证言2卷127-131页

证明:2003年6、7月份,我和其他三人注册成立了日照金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之后,由于缺少资金一直没有经营。2004年2、3月份,日照的离休老干部惠君找到我,提出让我把公司转给她。在公司手续转让给惠君前,她和别人谈好了一处房产,需要过户到这个公司名下,并安排她的代理律师胡彦玉和我一起办理相关手续。我就跟着胡彦玉和卖方签订合同,胡彦玉自己去办理的房产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卖方写的是秦新会,我不认识。

(17)证人胡某某证言2卷134-138页

证明:大约2004年2、3月份的时候惠君找到我,让我帮他购买日照市海曲东路南侧海鲜城A区814.18平米的门面房,并让我去找日照市粮食局的办公室主任纪凤俊,我找到纪凤俊后就问这房子是谁的,纪凤俊拿出一个房产证,上面登记的名字是秦新会,纪凤俊告诉我这是他老婆。然后我就和纪凤俊开始谈价钱,前后谈了两次,价格定在4300元每平方,814.18平米的总价格定为350万元,我回去后将价格情况告诉惠君,她同意这个价格,惠君向我介绍了日照金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法人郭庆华,让我领着郭庆华和纪凤俊签合同。合同签好了以后我和惠君一起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将海曲东路南侧海鲜城A区814.18平米的门面房从秦新会名下过户到了日照金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过户后纪凤俊给了我们一个账号,我和惠君一起到日照市农村信用社从惠君的卡上给这个账号上打了50万元,余下的300万元惠君如何支付给纪凤俊的我就不清楚了。日照市房管局调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审批书中附带的房屋买卖合同,上面房产价格写的是140万元,这份合同不是真实合同,只是为了买卖房产过户的时候少缴交易税才写的140万元,真实的合同约定价格是350万元。

(18)证人惠君证言2卷139页

证明:2004年2、3月份,我委托胡彦玉、郭庆华以日照金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日照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纪凤俊(产权人为纪凤俊爱人秦新会)手中购买日照市海曲东路南侧海鲜城A区814.18平米的门面房,总价款350万元,房款已全部付清。

(19)被告人夏富恩供述和辩解2卷1-65页

证明:2000年5月份左右,我们省粮油总公司以138万余元的价格在山东省日照市购买了一套800余平米的门面房,本来准备做为公司的办事处,后来办事处没有建,该房一直空闲。2002年后半年,我给纪凤俊打电话,说该房闲着,让他看个项目经营,纪凤俊决定开个小旅馆,就开始装修,纪凤俊装修花费大概50余万元,我个人投资约10万余元。装修过程中,纪凤俊说这套房子以后肯定要卖,也会升值,不如把房子过户到他妻子名下,我就同意了。纪凤俊弄好协议,我拿着公司的章在协议上盖了章,纪凤俊就以此协议为基础把这套房产过户到了他妻子秦新会名下。旅馆装修后经营一段时间到2003年,纪凤俊又给我说生意不行,我就让纪凤俊把房子卖了。2004年2、3月份,纪凤俊给我说房子卖了356万元,扣除公司投资的139(138万余元)万元和装修款,盈利160万元,他问我怎么分配,我让他看着办,纪凤俊就说给我100万元,他留60万元,我同意了。我分配的钱和公司投资的钱没让纪凤俊给我,我让他替我在日照买一套别墅,纪凤俊给我看了一套日照金海岸花园别墅房子,就买了下来,总共花费是130万余元。我又和纪凤俊、成志团合伙在日照大学城购买一套门面房,价值160万余元,我占70%的股份,约112万元,等于我所分的100万元和我公司投资的139(138万余元)我都使用完了。到了2004年后半年,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的人到我公司调查在日照购房的事,我赶紧给纪凤俊打电话,我们在菏泽服务区见面,我们俩人说好,再以省粮油工业总公司的名义和纪凤俊的妻子秦新会签一份协议,约定该房产以140万元的价格卖给秦新会,我再准备140万元打给秦新会,由秦新会打回到我公司,造这个假象是应付检察院的调查。后在2004年12月初,我通过北京科泰生物有限公司往纪凤俊一个朋友的公司打去140万元,接着,秦新会就把这140万元打回到我公司。在大学城买的门面房后来出租出去,每年都有房租,具体多少以银行查询的结果为准。

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刑初字第190号一审判决认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