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2004年8月10日以夏富恩名义与日照大学科技园建设服务中心签订了《毓秀园沿街房购销合同》,房产价值160.74万元。2011年11月1日日照大学科技园建设服务中心和夏富恩、卞丽娟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将该购销合同中约定夏富恩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卞丽娟。 (9)东升贸易公司、众邦船代公司的银行查询材料5卷40-79页 证明:2004年12月份,夏富恩又和秦新会签订一份房产转让协议,约定海鲜城房产以140万元价格卖给秦新会,夏富恩自己拿出140万元通过其他公司转到纪凤俊朋友的东升贸易有限公司,纪凤俊朋友又将该款转给秦新会,秦新会分三次将这140万元打回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 (10)夏富恩收到大学城房租的银行凭证5卷80-82页 证明:纪某某、成某某于2010年8月3日、2011年8月12日、2012年7月6日分别汇给夏富恩大学城房租7万元、7万元、9.45万元。 (11)谢某某书写情况说明检察卷10页 证明:大约2004年,夏富恩曾给谢某某打电话说单位有人举报自己用公款在外地买房的事情,让谢某某去核实一下。 (12)陕县看守所询问罗志坡、刘万栓、聂红创笔录辩护人提供 证明:2013年1月11日在陕县看守所对看管人员放风期间,夏富恩同监室人员刘万栓突然倒下,被告人夏富恩判断可能是心脏病,并上前掐住刘万栓人中实施急救,同监室人员吕群庭从刘万栓身上拿出救心丸,夏富恩将救心丸放入刘万栓舌头下面,后所里医生和120医生及时赶到对刘万栓进行救治,刘万栓病情得到缓解。 (13)证人纪某某证言2卷101-109页 证明:大约2000年4、5月份,夏富恩给我说日照地方很不错,公司想在日照设立一个办事处,让我帮他留意门面房,我就向他介绍了海区东路和青岛路交叉口海鲜城的门面房,夏富恩到现场看后,就和门面房的承建方东港区石臼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预购楼房协议。房产的总面积大约800余平方,总价款大约138万元。2002年下半年夏富恩给我打电话说他公司的办事处不建了,让我帮忙把这套房子卖了。当时日照还没有房产中介公司,我就打了一个“此房出售”的条子贴在房门上。一直过了3个多月也没有人过问,夏富恩又给我打电话说:“这套房子一直闲着也不是办法,你妻子正好也在家闲着,你看着搞个啥,把这利用起来。”我说:“这是你们粮油总公司的房子,私人用了不合适。”夏富恩说:“没事,我是粮油总公司的一把手,你怕啥,出了事我负责。”我就开始想如何利用这房子,之后我觉得搞个小旅馆应该不错,就开始装修、改造该房子,在装修过程中,我觉得夏富恩不会让我白用这套房子,他自己肯定也想得好处,光是我自己投资我觉得有点亏,就给夏富恩打电话,对他说装修房子没有钱了,夏富恩就分3次(这个记不太清楚了)给我打了21.5万元的装修款。装修、改建、购买家具、家电等花费共计约100余万元。2003年2月份的时候,我和夏富恩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把这套门面房卖给我妻子。签订这份协议是当时我觉得我投资这么大,不签个协议我觉得不保险,所以要求和粮油总公司签订这份协议。这份协议不是真实的,我当时就没有钱,不可能买起这套房子,协议就不可能履行,我只是为了保证我的投资不落空才向夏富恩要求签这份协议。夏富恩提出让我把这套房子过户到我妻子名下,我就拿着这份协议和夏富恩提供的授权证明等物品到日照市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把这套房产过户到我妻子秦新会名下。2003年5月份旅馆开始营业,起名叫“扬帆宾馆”,这个宾馆一直经营到年底,一年下来只有4.6万元的营业收入。我就给夏富恩打电话,说这个生意不行,干不成。夏富恩就提出把房子卖了。2004年3月份,一个叫胡彦玉的律师和我联系,他代表日照金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我谈,最后以356万元的价格成交。356万元全部付清后,我就将这套门面房过户到日照金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我把卖房的情况告诉夏富恩以后,夏富恩又来到日照,他看中了金海岸花园的一套别墅,让我替他付款购买这套别墅,这套别墅不是从开发商手中直接购买的,除了交给开发商的102.8155万元,还付给转让人25.8931万元的差价,共计房款为128.7086万元,之后陆续又缴纳了公共维修基金2.0563万元、契税3.0844万元、办证0.25万元、绿化0.5万元,等于给夏富恩买这套房子共花费134.5993万元。在此期间,夏富恩又看上了日照大学城的门面房,我就又拉上我的朋友成志团和夏富恩合伙在大学城购买了一套门面房,总价值160.74万元。房款也是从卖海鲜城房产的356万元中出的,大学城这套门面房夏富恩占70%的股份,我占20%股份,成志团占10%股份,成志团出16万元。夏富恩占70%的股份当时只是大概的算了一下帐,省粮油总公司在海鲜城的门面房一共卖了356万元,给夏富恩在金海岸花园购买了一套别墅花费130余万元,我装修、改建海鲜城房子大约花费90余万元、办理海鲜城门面房过户费和替夏富恩的其他支出大约共花费10万元,剩余大约112万元正好是大学城总房价的70%,所以夏富恩要求占这套房子70%的股份。2004年10月份左右,夏富恩给我打电话,说有急事,约我见面,由于他说的非常紧急,我们两人就分别开车在菏泽服务区见面。见面后,夏富恩说金水区检察院的人正在调查他们公司在日照投资房产的事,让我想办法把他们公司买房的钱补上,我对夏富恩说:“你把钱都用完了我用啥补。”夏富恩说他自己想办法,并让我妻子秦新会和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重新签订一份房产转让协议,价格按照140万元,并说等他把钱打过来后再通过我妻子秦新会的名义打回到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2004年12月份,夏富恩通过北京一个公司往我朋友的日照东升贸易有限公司打过来了140万元,我朋友又将这140万元全部转给我妻子,我妻子分三次将这140万元打回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大学城门面房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向外出租,每年房租收入的70%我都汇给夏富恩,2007年至2011年,每年7万元,2012年9.45万元,共计44.45万元。海鲜城的房子是属于河南省粮油总公司的,房子卖了356万元,我拿走的只是我投资装修、改造房屋的不到100万元,剩余的钱都是经夏富恩安排支出了,我当时没有想那么多,可能是夏富恩很早的时候已经想占有公家的财产了,我只是按照他的指示办理。 (14)证人秦某某证言2卷112-11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