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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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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甲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六分院总工程师,2012年三四月份孟某甲拿过来两份郑州高等职业专修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郑州高等职业专修学院的相关办学资质证明,2012年五月份孟

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六分院总工程师,2012年三四月份孟某甲拿过来两份郑州高等职业专修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郑州高等职业专修学院的相关办学资质证明,2012年五月份孟某甲派人送过来郑州某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经过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审核整理后就盖了章出了报告。并附有其提供的郑州某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郑州高等职业专修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孟某甲通过别人找到其帮他办理征地事宜,其便将香港利嘉集团的投资总监张俊裕介绍给孟某甲,具体的操作他们之间商量,其没有为孟某甲征地的能力,孟某甲借给其300万元是其向他借的钱,2013年3月份其通过商丘的工商银行转到孟某甲指定的一个公司的中国银行的账户上50万元。并附由其提供的借条。

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南某某教育产业有限公司出纳,2013年3月20日一个叫陈某的给单位的基本户上打了50万元,孟某甲说是陈某欠他的钱,后其按照孟某甲的安排取出25万元现金,其中的18万元暂借给全国企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考试河南省管理中心,用于支付房租、办公用品等前期管理中心的筹建费用,剩下的7万元现金用于某某教育的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某某教育的员工工资的发放,2013年4月7日其按照孟某甲的安排从某某教育中国银行账户取了3万元现金用于日常开销以及发了两个月的工资。

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1年6月中旬其向孟某甲借了100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3.2万元,孟某甲将钱从他的工商银行卡上转到其的工商银行卡上一部分,还给了其三四十万元的现金,其用了一段时间,本金是其隔一段时间还一笔,最多的有三十几万,少的有十万八万,在2012年6月份前后还完了。并附有相应的银行明细。

5、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将孟某甲持有的笔记本电脑予以扣押。

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在孟某甲电脑内提取到文档,并附有光盘一张及公安机关打印的相应文档。

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将姓名为孟某甲的军官证一本及军车驾驶证正副本各一本予以扣押。扣押的军官证和军车驾驶证正副本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

公安机关制作的指认军官证和军车驾驶证的照片,证实了孟某甲到案后对相关证件予以指认的情况。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账凭证,证实了虞城县人民医院改造工程于2012年8月22日开始改造,合同金额为4425.600616万元,并于2012年9月30日之后支付相关工程款的情况。

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于2011年参加的周口市教育局教辅图书招标活动,与孟某甲无任何业务及经济往来。

中牟县商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初香港某某集团前期通过王某甲与该局联系商谈的项目未正式与中牟县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协议。

7、中信银行的汇划来账回单、借记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了孟某丙向周某转账800万元的事实。

记账凭证及单据,证实孟某甲从周某处先后收到900万元征地费的事实。

账户交易明细、个人业务凭证,证实了户名为莫某、师某、冯桂仙、孟某甲的账户的交易情况及黄金和贵金属交易情况。

记账凭证、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转账凭证、工资表,证实了经孟某甲签字同意的院校自2012年1月至6月的工资发放情况。

记账凭证、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转账凭证、某某学校工资表,证实了经孟某甲签字同意的某某学校自2012年7月至9月的工资发放情况。

记账凭证、单据及收据,证实了自2011年9月27日至2012年9月11日经孟某甲签批的部分经费报销的情况。

国内收款通知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了陈某转款50万元至某某教育公司账户以及某某教育公司账户的交易情况。

8、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孟某甲2011年12月3日转入100万元钱当天各相关银行账户余额为188543.11元,2011年12月16日转给孟某丙700万元后当天各相关银行账户余额为1741692.06元;(2)孟某甲各相关银行账户在2011年12月17日至2012年3月16日期间最高存款日为2012年1月11日,当日余额为2135179.68元(含2011年12月3日孟某甲存入工行账号的100万元);(3)孟某甲2011年12月7日前各相关银行账户余额为1254483.14元;(4)2011年3月18日至2011年12月16日孟某甲买卖贵金属及实物黄金共计收入42663325.34元,共计支出45353540.61元,共计亏损2690215.27元。

9、转让法人合同书,证实了郑州某甲科技中等专业学校转让的情况。

变更申请书、会议纪要、郑州市教育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证实了郑州某甲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变更为郑州某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的情况。

郑州某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章程、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郑州某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2012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证明了某某学校的注册资本为220万元,2012年度收入中未显示有900万元征地款,2012年度招待费为5351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郑州某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郑州市某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出具的任职证明书,证实孟某甲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任郑州某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职务,负责学校的行政、后勤、财务工作。

大河报社广告中心提供的2011年下半年某某学校在大河报刊登的招聘广告底件,证实了某某学校以某甲学校名义从事活动的事实。

10、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公安机关组织的照片辨认中,证人周某辨认出孟某甲就是某某学校的校长;证人王某丁辨认出孟某甲就是某某学校的孟校长。

11、中国人民解放军94371部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孟某甲军官证及驾驶证均为伪造。

12、到案经过,证实了孟某甲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13、户籍证明,证实了孟某甲的出生年月日及户籍地等个人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甲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