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苑某的证言,证实某某学校是某某集团下属的学校,2011年10月初其刚上班的时候还不知道该学校的名字,之后校长孟某甲说学校的名字是郑州某某科技中等专科学校,但是名字需要变更之后才能完全定下来,所以开票报账时还要用郑州高等专修学院的名字,并且他说两个学校的名字都可以用,某某学校由财务室、院办公室、人事部、招生办公室、校后勤部、宣传部、信息管理中心等部门组成,校长是孟某甲,副校长是陈某甲,其是会计,周某是出纳,当时学校的主要工作是筹备,学校没有进行招生工作。到了2012年9月某某集团将其调到郑州某某职业学院从事财务工作,某某学校的办公地址在中原路河南工业大学校内,某某学校有两套账,分为内账和外账,全部的现金银行流水其记录的有一份,出纳周某记录的也有一份全部的现金流水,记录的具体金额是一样的,但是具体金额前面标明用途也就是摘要会有小的出入,内账的记账凭证其从2011年10月份记录到2012年的3月份,后来某某集团派其他人来记录,外账一直是由其来记录,在某某学校还没有正式命名前在某某学校账册里显示有名称为郑州高等职业专修学院和某甲学校的发票,按照财务制度在财务账册中应该有会计审核时的签字,而某某学校的财务账册中没有其的签字,孟某甲校长还让其整理过一份账目表格,其整理之后他还修改了一部分款项的用途,但是两份账目中所有款项金额是一致的。并附有相关账目表格。
证人孟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主要负责某某集团资金进出,某某集团法人孟某乙对其说某某学校征地需要征地款,其便按照孟某乙的要求向某某学校出纳周某的中信银行的账户上转款,转款的次数、时间、每次的款数其记不清了,只记得转款的时间应该是2011年下半年,钱数应该在1000万元左右,某某集团和孟某甲之间有经济往来,某某集团给孟某甲大约一千万元,让孟某甲用这部分钱为某某学校征地,孟某甲征地是否经过授权其不知道。另外2011年4月份孟某甲向孟某乙借钱,其给孟某甲转了677.6万元,2011年6月30日孟某甲转给其100万元的本金和22.4万元的利息,2011年8月26日孟某甲又借走了100万元,2011年12月份,孟某甲将700万元打到其工商银行卡上。并附有孟某甲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
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元旦前后孟某甲借用其身份证办了一张工商银行卡,这张银行卡其没有使用过。
证人师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底的时候孟某甲说要用其的工商银行卡转一下钱,之后银行卡里转入了500万元,后来其按照孟某甲的要求将这些钱转到了孟某甲指定的一个账户里。
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其在大河报上看到某某学校招聘信息,其看到某某学校孟某甲是学校校长。证人任某乙、王某丙、黄某乙的证言与之相印证。
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某某学校工作时是孟某甲的司机,其知道某某学校在白沙镇黑寨村征地由孟某甲负责。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从2012年7月份其开始在孟氏宗亲会续谱办公室工作,孟氏宗亲会和某某学校都是某某集团的直属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机构,孟某甲只负责某某学校的工作,不负责孟氏宗亲会的工作。
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三四月份,某某学校的孟某甲和他学校办公室姓司的主任一起拿着两份郑州高等职业专修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郑州市高等职业专修学院的相关办学资质证明给其,五月份司主任拿来郑州某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来找其,后来其单位审核整理了后拿来的这份报告,公安机关让其看的那份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是其单位出具的。并附有李某丙提供的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
证人司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其到郑州某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工作,学校的负责人是孟某甲,法人代表是孟某乙,孟某甲在某某学校主要负责人事、行政工作,2012年5月份左右,有人给其拿来一份别的学校征地、建校的可行性报告的复印件,要其比照这份报告做一份某某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告做好以后孟某甲让其送到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做一下参考,设计研究院的人说这份可行性报告太笼统,其就把这份报告放到那了,大概在2012年9月份其按照孟某甲的安排到省委北院办公厅给卢秘书长送过一份某某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征地的请示文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向省委请示批准征地、建校,大概在2012年下半年其听孟某甲说某某学校和香港利嘉集团谈过合作的事情,具体的情况其不清楚,在孟某甲到某某学校当校长之后,征地建新校区就是孟某甲的主要工作之一,这也是学校的主要工作,这个学校的工作人员都知道。
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15日左右其因生意上的事向孟某甲借款40万元,孟某甲向其工商银行卡转了账,2012年6月份孟某甲通过朋友找到其,是为了让其帮助他办理某某学校征地的事宜,并给了其130万元现金和7万元的健身卡和餐卡办理此事,后其将部分资金退给了孟某甲。并附有其提供的协议及收条。
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认识了孟某甲,后孟某甲说他需要在中牟县征两块地,一块用于制造新能源电池的工业用地,一块用于建某某学校的教育,还说他找的合作单位是香港利嘉公司,后孟某甲给了其一份准备与中牟县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委托其办理某某学校征地事宜,还给了其140万元经费,工业用地征地的事与中牟县政府谈好了于2013年5月18日签用地协议,教育用地其已经找到郑东新区管委会主任,郑东新区管委会领导要求其递交可行性报告,大概是4月22日左右其就联系不上孟某甲了,其也不知道怎么办。并附有其提供的关于香港利嘉中牟县综合园区用地的请示、香港利嘉中牟县综合园区之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香港利嘉中牟县综合园区之教育园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某某学校的孟校长曾找过其让帮他办理学校的征地事宜,其便委托王某丁办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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