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孟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在孟氏宗亲会认识了孟某乙,2011年夏天其同意与孟某乙一起办教育,经与孟某乙商量同意邀请其朋友陈某甲加入,一起办学的学校校名暂定为某某学院,某某学院由孟某乙投资举办,其和陈某甲负责学校管理,2011年9月其找到孟某乙要求先解决办公地点的问题,孟某乙让其找办公地点并由他出费用,陈某甲便在河南工业大学郑州中原路校区租了房子作为办学人员的办公地点,当时租房协议是其代孟某乙签的,是以个人名义与河南工业大学签的租房协议,学校一直没有进行招生工作,直到2012年12月份迁走还是一个办公地点,2011年10月份经陈某甲联系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家名为郑州某甲科技中专学校的资质,之后由陈某甲负责于2012年春节前后到郑州市教育局办理了学校法人和校长的变更手续,学校更名为郑州某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在2011年夏天开始筹办学校时孟某乙让其去郑州周边征点土地,以后用作新办的学校校区和其他项目,其便按照他的要求在郑州周边寻找一些可以征用的土地,在给孟某乙汇报后初步决定在东区征地,并由其具体经办,因为征地需要一定的费用到各个相关部门去协调,2011年11月前后孟某乙通过某某学校的出纳周某分几次一共给其900万元,其中有转账也有现金,其当时领钱时还写得有相关凭证,这些凭证由周某保管,这笔钱在单位怎么做的账其不知道,其只知道凭证上写的是征地,某某学校打给中牟县的征地报告是2012年11月份最终修改完成的,报告2012年11月份递到了中牟县政府办公室和中牟县招商局,这900万元征地款花出去的部分都是用来协调有关征地各方面的关系了,每个经办人都多少拿走了一部分征地款项用于协调关系,还有就是2011年12月3日周某给其一百万元征地款后其将这笔钱存在工商银行的账户里,之后用这些钱购买黄金产品投资了,其还用了七百万元还个人债务,后来其将这些钱补上之后用于征地了,其中其找陈某帮忙办理征地事宜并给过陈某300万元用来办征地的事,征地的事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结果,陈某中间还过150万元的征地钱,陈某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某某公司的基本户账上,因为陈某说钱在她的公司的账户上,需要一个对公的账户好把钱打过来,其就把某某公司的基本户的账户给了她,陈某就把这50万元打到了某某公司的户头上,其他的100万元是还的现金,其在办理征地的事情中用了70万元自己的钱,这些钱是其垫的算在陈某没有还其个人的钱里面;其随身携带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都是假的,是其在去年或者前年在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附近打了一个制假证的电话,花了500块钱做的,其做这些假证主要是为了去旅游景点免费旅游时用的,其不是军人,也没有参过军。
2、被害单位郑州市某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的报案,证实2011年8月份孟某甲到其投资的郑州某某科技中等专业学校任校长,负责学校的行政、后勤、财务工作,2011年12月份学校以缴纳郑开大道路边960亩土地款、征地事由安排学校财务科出纳周某转到孟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500万元,并让周某给了孟某甲现金400万元,孟某甲在收到钱款后并未用于征地款项支付。
3、证人孟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在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96号注册了一个某某投资公司,2010年的春天其在山东省邹某某的孟氏宗亲会上认识了孟某甲,2011年孟某甲以做煤炭生意为由向其借了700万元,后孟某甲建议其注册一个办学的资质,然后依靠办学的教学资质去办学校,2011年下半年孟某甲推荐收购某甲学校,并把某甲学校变更成某某学校,2011年下半年某某学校成立之后,其委任孟某甲担任某甲某学校的校长,2011年年底孟某甲再次建议其注册一个某某学院在郑东新区郑开大道征地,并由他办理征地的手续,孟某甲在某某学校担任校长期间主要负责某某学校的日常工作以及在某某学校的基础上组建某某学院,孟某甲的主要的任务是在郑东新区征地,孟某甲说需要900万元首批征地款,其先后将个人账户上的900万元转账到某某学校的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再由某某学校的财务人员将钱给孟某甲,并约定这900万元只是用于建设某某学院校区的土地征收,孟某甲征地时协调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报销,仅协调征地时的招待费用在不到一年时间就给孟某甲报销了160多万元,后来在2012年的时候孟某甲对其说地征不下来了,钱都花了没法给其,另外其和其的下属企业、学校与香港某某集团没有联系或合作,也没有委托过他人与香港利嘉集团进行联系或合作;另外还证实孟某甲曾向其个人借款700万元。
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孟某甲对其说某某集团想要成立一所某某学校,让其帮他参与成立某某学校的筹备工作,2011年10月份孟某甲安排其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郑州某甲科技中等专业学校的资质,购买某甲学校资质之后孟某甲安排其负责相关变更的手续,2011年12月份经过郑州市教育局批准将郑州某甲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变更为某某学校,某某学校的法人是孟某乙、校长是孟某甲、其是副校长,其主要负责招生,孟某甲主要负责财务、行政、后勤和东区征地,孟某甲让其去联系一个某某学校办公的地方,其于2011年10月份联系到河南工业大学的宿教中心租用河南工业大学的宿舍楼*套作为某某学校的办公地方,但是没有直接签订租赁协议,后孟某甲去河南工业大学办理租赁事情,其看到租赁协议的复印件上签的是孟某乙的名字,盖的郑州高等职业专修学院的公章,专修学院是以50万元的价钱购买的资质,所以某某学校在租用河南工业大学的地方办公的时候就是用了专修学院的公章,2012年9月份某某集团董事长孟某乙又购买了郑州某某职业学院,孟某甲担任负责财务、后勤和人事的行政副院长,其担任招生、就业和继续教育学院的副院长,2013年1月某某学校搬到某某学院和该学院合署办公,某某学院征地的事其知道是孟某乙委托孟某甲具体办理的,具体怎么样办理其不知道,但是一直没有征来地,其曾经和孟某甲一起到中牟县后黑寨村联系过征地的事情,并预付了订金10万元。
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2011年10月份进入某某学校工作的,当时孟某乙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孟某甲是校长,某某学校有财务处、后勤、人事处、招生办公室、院办公室、信息中心、宣传科等部门,孟某甲每月四千元的工资由某某学校发,年底还有年终奖,他除了负责学校的管理工作外,还负责学校新校区的征地工作,2011年12月份的时候孟某甲对其说某某学校需要征地,他在与孟某乙沟通后,2011年12月2日孟某乙安排孟某丙把800万元打入其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上,当天其取出90万元现金后在某某学校的财务室将90万元现金给了孟某甲,孟某甲还说孟某乙给了他10万元现金,总计100万元现金,当时会计苑某也在场,孟某甲在征地凭证上签了字,2011年12月3日其从银行取出100万元现金后在某某学校的财务室将这100万元的现金给了孟某甲,在苑某在场的情况下孟某甲在征地凭证上签了字,2011年12月6日其从银行取出200万元现金后在某某学校的财务室将这200万元的现金给了孟某甲,在苑某在场的情况下孟某甲在征地凭证上签了字,2011年12月8日其将500万元转入孟某甲指定的账户,孟某甲在征地凭证上签字,孟某甲于2012年12月份离开了某某学校,孟某甲在学校任职期间某某集团给他一辆奥迪汽车供他使用,汽油费由某某学校报销,日常因公的招待费用由某某学校报销,其在某某学校从事出纳工作期间,还负责过孟氏宗亲会的现金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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