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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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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随献犯贪污罪、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证明听小组其他群众说量地时直接把这片窑坑的一部分量给了闫、毛和娄三家,剩下的地都造在其叔叔张随献的名下。2012年快过年的时候,其和大哥张某甲在叔叔张功献家里一共领到7000元钱。当时是经张功献手给其3000元

证明听小组其他群众说量地时直接把这片窑坑的一部分量给了闫、毛和娄三家,剩下的地都造在其叔叔张随献的名下。2012年快过年的时候,其和大哥张某甲在叔叔张功献家里一共领到7000元钱。当时是经张功献手给其3000元,给其大哥张某甲4000元。张功献当时说这钱是张随献让给的。除了这3000元钱,其再没有领过占小组这片窑坑的钱。

15、胡某甲

证明川渝一期征地征用了其村四队七组的一块荒坑地有20多亩。这块荒坑地有一块丈量登记在闫某甲名下,剩下的地全部丈量登记在村支书张随献名下了。七组姓胡的就其和兄弟胡某乙两家,都没分到钱。其没有见过出示的这份1993年3月10日承包合同,合同上其名字不是其本人亲笔签的,指印也不是其本人按的,合同上说的1000元承包费其也没有分到。

16、胡某乙

证明川渝一期占第七小组的20多亩荒坑地,张克龙承包这块地承包期是10年,到期后张随献一直占着。量地时20多亩地中有一块地量到闫某甲的名下了,剩下的都量到张随献家人的名下了,魏家和胡家没有得住一分钱。他们几家人口少,张随献又是村支书,其去乡里也找过包区领导,但没有解决。

17、王某丙

证明其于2012年3月在任葛埠口供电所所长时因魏店村学校改建,高压线需向外挪,张随献多次找其说这事。这次线改没有配什么电料,主要是人工,其没有收取张随献费用。

18、李某乙

证明其代表国土资源局带队参与川渝项目征地二期、三期的附着物数量清点及登记工作,有袁庄村、魏店村,期间没有收受过任何人的款物。

19、毛某乙

证明川渝一期在魏店村征用的土地,因群众有争议,魏店村七组的一块荒坑地一部分丈量到了该村支书张随献的名下了。丈量后,这几户群众时不时就到乡里找彭某,要求处理荒坑地的争议,彭某就让通知魏店村的王某乙和张随献,让他们两人妥善处理该争议,魏店村群众那段时间经常来乡里反映分荒地赔偿款的事,有天早上点过名,包区的5名干部都来到彭某办公室,彭某说:"张随献名下的补偿款里包括群众有争议的荒坑补偿款,扣留10万元钱用于解决那几户的争议"。直到彭某调离葛埠口乡政府,这个争议都没有解决。后来赵某甲、李书亮他们找到张某丙书记反映争议,张某丙书记安排其和包区领导程书普、杨某处理争议,就把张随献叫到程书普办公室让他去处理,张随献答应了。后来争议的那几家就没再来找过。

20、杨某

证明在大张寨区工作期间,其是区长,区书记是彭某,副书记是毛某乙,工作人员王某丁、陈某。魏店村七组的一块荒坑地有一部分丈量到该村支书张随献名下了。魏店村群众那段时间经常来乡里反映分荒地赔偿款的事,有天早上点过名,包区的5名干部都来到彭某办公室,彭某说:"张随献名下的补偿款里包括群众有争议的荒坑补偿款,扣留10万元钱用于解决那几户的争议"。后来赵某甲他们找到张某丙书记反映争议,那时候彭某已经不负责这个区了。张某丙书记安排其处理群众反映的这件事。其就给张随献打电话让他去想法解决,张随献答应了,后来其给赵某甲打电话落实这个情况,赵某甲说"不再说了,马马虎虎吧。"后来魏店村群众就没再来反映这块荒坑的事。

21、陈某

证明2012年大张寨区的包区区委书记是彭某、副书记是毛某乙、区长是杨某、还有王某丁和其本人。包区干部在项目征地过程中负责组织被征地村干部协调群众搞好征地工作,不参与征地中的丈量土地及清点附属物工作。征地丈量结果公示以后,群众核对无误,财政所就可以拨钱,不清楚具体程序。区委书记彭某没有将包区干部叫到一起商量过解决魏店村群众因为征地产生纠纷的会议。不知道川渝一期的征地赔款发放期间,大张寨区或乡财政是否扣留过魏店村或该村个人的征地款。

22、王某丁

证明2012年彭某是乡里的副书记,主管大张寨区,毛某乙是乡长助理,辅助彭某主管该区的工作,杨某是包区区长,其和陈某是一般工作人员。2012年川渝一期征魏店村土地进地量地时其在场,当时主要就是动员群众往进地现场去、帮助维持秩序等。当时由各被占地户指出地边,由县里的工作人员现场测量,其主要就是跟着区里的彭书记、毛某乙等人去的,具体和村干部、村民协调等都是彭书记和毛某乙负责的。没有魏店村的人找其反映过任何问题。其本人没有参与过彭某或其他领导开会说魏店村征地的事,其不知道彭某是否和其他人开会说过魏店村征地的问题。

23、李某丙

证明在葛埠口乡财税所负责村财乡管工作期间,有关村集体被征土地的赔偿款管理发放情况是丈量结果出来以后,县财政局将所有赔偿款拨付到乡财政所账户,财税所根据项目征地花名册经该村包区领导审批后将属于个人的土地赔偿款根据其身份证号码统一办理存折直接发放给个人,属于集体的被征资产经包区领导审批后,入到该村的三资帐上。被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允许个人留存。偶尔村里用钱,包区领导不能及时审批,由包区领导电话通知同意拨付的,也可以拨款。过后再由其包区领导补签。

24、张某丙

证明在征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如果有群众对某些被征地块的权属、边界或赔偿数额有异议,应该暂缓发放,由村、管理区或乡里负责协调群众工作,待群众反映的争议解决后,再发放补偿款。魏店村群众反映道路征地以租代征及魏店村有块集体土地赔偿款分配的问题,具体反映这个问题的魏店村群众大约有4、5个人,名字不知道,安排给当时的包区书记彭某具体处理,后来彭某汇报说,魏店村反映该村有块荒坑地是属于集体土地,征地时由支书张随献承包,群众担心张随献个人将这块地的赔偿款领出来不分给大家。后来群众没有再找其反映过这件事,这事具体是如何处理的彭某也没有再给其汇报过。张随献名下登记应领赔偿款838390.96元被改成738390.96元这件事,之前没有人给其汇报过,也没有人来征求意见,是彭某批准的张随献将其名下包含集体荒坑地的赔偿款领走的。

25、刘某

证明其在葛埠口乡政府工作期间,记不清有没有工作人员反映过魏店村征地过程中的问题了,即使有也要求区里解决了。当时彭某是魏店村的包区领导,彭某审批同意拨付的张随献的征地补偿款。

26、赵某乙

证明其没有见过这份1993年3月10日的承包合同,合同上的名字不是其亲笔签的,指印也不是其本人按的,合同上说的1000元承包费其家当时按老人口分得100元,是从娄某手中领的。

27、证人闫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没有见过出示的这份1993年3月10日承包合同,合同上的名字不是其亲笔签的,指印也不是其本人按的,合同上说的1000元承包费其也没有分到。

(三)被告人张随献的供述与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