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其是魏店村第一小队的村民,只领取过川渝二期桃树、二花、工纬四路一口井500元和其家迁坟的三万六千多元钱,其和家人除此之外没有领过鸿宾木艺公司占地的钱或附属物赔偿款,从来没有领过鸿宾木艺占地一眼井的钱。 4、魏某甲 证明其是魏店村第一小队的村民,鸿宾木艺占地时,群众对那几条路占村土地不满意不让进地,因其哥魏某丁是第一小队队长,王某乙找其商量从其家地先进并答应补3000元钱,后张随献给其3000元钱,其没有给他们打条,2012年8月23日"三资账目"中其名下的2眼机井8000元,其不知道,也没有领这笔款。 5、魏某乙 证明其从张随献处领过两次赔偿款,第一笔是25000元桃树赔偿款,第二笔是二花和塑料大棚赔偿款24630元。从王某乙处领走房屋和井款19583元。再无领取其他款项。 6、魏书锋 证明其是魏店村第一小队村民,其没有领取过鸿宾木艺附属物中2眼井的赔偿款,其和家人也没有从张随献和王某乙及其他村干部手中领过机井赔偿款。 7、娄某 证明其自1983年任魏店村第四生产队队长兼四队七组组长,四队七组共有老人口81口人,其中张克龙(张随献父亲家老人口9口人)。张随献的父亲张克龙于1994年左右承包了魏店村四队七组的荒地,承包期10年,承包费共计1000元,签订承包协议时将10年承包费一次性付清。2004年这块荒坑地承包期到期,直到张克龙去世,组里也没人说这块地的事儿,这块荒坑一直由张克龙的儿子张随献占着。量地时,其主动叫上闫、毛两家各一名代表去乡里找包区领导彭某,彭某说张随献都已经说过了他愿意把地交给集体。后来量地的时候,其中娄、毛、闫三家量出来7亩多地到闫某甲名下,下余荒坑地还是量到张随献名下了。闫某甲将这7亩多地的征地款大约28万元取回来分了。 8、毛某甲 证明这块荒坑地属于集体所有,知道这块地被张随献家的人承包了10年,承包期早过了,这块地还是张随献占着。丈量地时乡里的包区领导、征地的工作人员、还有被征有地的各家,当时按毛、娄、闫三姓与张随献商量好把大约8亩地登记在闫某甲名下,这三姓分了大约8亩地的征地款,其他几家后来咋解决了不清楚。 9、闫某甲 证明这块荒坑地属于集体所有。以前这块地由张随献的父亲张克龙承包,张克龙死后张随献占着这块地,川渝一期征地时承包期已经超过7、8年了。量地前三大姓派代表去乡里找包区领导彭某,彭某说叫去找张随献商量,只要商量通了乡里没意见。三家就给张随献打电话说这块荒地得分给三大姓8亩,其余的他愿意咋弄就咋弄。张随献当时在电话里就同意了。后来量地时就将这块荒坑地划出来7.973亩登记到其名下,这块荒坑地下余部分都登记在张随献名下了。7.973亩地一共赔偿的287665.84元补偿款按人头算,给姓娄的8万多元,姓闫的分了10万多元,姓毛的分了10万元左右。 10、魏某丁 证明其负责拆除魏某乙家耕地上的蔬菜大棚、平房,找一辆铲车、雇了6个工人,用张随献给的2000元支付给工人工资了。 11、李某甲 证明这块地一直都是第七小组集体的地。1992年的时候张克龙承包了这块地,承包期是10年,承包期到以后张随献接着还种这块地,不过一直没有再交钱,也没有交还给组里。量地时这块地还是大坑。当时川渝一期进地时组里这几大姓的代表都在场,张随献不在场,王某乙在场,量张随献家的地和第七小组这二十多亩荒地时张随献的爱人在场照头,张随献的爱人和姓闫、毛、娄这三家商量给这三姓量走一块地。另外几家的群众也向王某乙、彭书记要求让把剩下的地给群众分,但张随献的爱人不愿意。彭书记说:"地量到谁的名底下都中,名字就是一个代号,恁这几大家儿的人不愿意,回来这钱谁也领不走。"这几家就也没再拦着量地。二十多亩地中有七亩多量到闫某甲的名下了,剩下的都量到张随献家人的名下了。后去找过几次彭书记,但一直没回信。快到2012年年底了,张随献给其和李书亮、赵某甲、赵军起、赵玉强五家人送去8万元钱。 1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 证明张随献家占用七组的那块荒坑地,因为张随献是当时的村支书,量地前七组的八大姓派代表到乡里找包区领导彭某要求平均分配这块荒坑地的赔款,并告诉他这块地是七组的集体土地,彭某说先叫量地吧,别耽误正常征地工作,回来这赔偿款咋分配,只要有一家群众有异议,这钱就不能动。川渝一期征地工作组进村量地时,七组村民、村长王某乙、乡里的包区领导彭某还有负责丈量土地的工作组都在现场,张随献的爱人要求将这块荒坑地丈量登记到张随献名下,七组群众都反对,彭某说"先叫量吧,你们反映这块地的情况我清楚,这块地量到谁名下只是一个代号,到分钱的时候,只要有一家群众不同意,我就不会叫把这钱领出来。"姓闫、娄、毛的三大姓家族人多,将这块荒坑地划出一块让直接登记到他们名下,其余的各家也要求和闫、娄、毛一样先分地,但是家族人少,一直到最后也没再理这事,还是将剩余的荒坑地丈量登记到张随献名下了。直到2012年底,下余这几家多次找包区领导彭某要求平均将这块荒坑地的赔偿款分了。后来张随献给李、赵两家留下8万元,剩下2万元他又带走了 13、张某甲 证明川渝公司占用魏店村的这块荒地大约20多亩地,属于村里四队七组的地,一直都由其老叔张随献耕种着。2012年年底的时候,其从大叔张贡献手里领取4000元的征地补偿款。听张贡献说这钱是从张随献手里领取的。四队七组分为闫、毛、娄、赵、魏、张、李、胡这八大姓,听说闫、毛、娄这三家分了有10亩地的征地款大约20多万元,赵、李二家分了8万元,不清楚其他群众分钱了没有。其应该领取3万多的补偿款。 14、张某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