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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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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随献犯贪污罪、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3、2012年8月,被告人张随献在担任原阳县葛埠口乡魏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负责本村附属物清点、上报、经手领取发放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在川渝二期征地附属物清点时以其本人和魏某甲名义虚报3眼机井,在鸿宾木艺

3、2012年8月,被告人张随献在担任原阳县葛埠口乡魏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负责本村附属物清点、上报、经手领取发放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在川渝二期征地附属物清点时以其本人和魏某甲名义虚报3眼机井,在鸿宾木艺征地附属物清点时以魏通知、魏某丙名义虚报3眼机井,共计骗领附属物补偿款24000元,除为了让本村村民魏某甲在丈量土地时起带头配合作用私自发放给魏某甲3000元外,剩余21000元被告人张随献据为己有。

4、2012年8月,被告人张随献在担任原阳县葛埠口乡魏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为顺利获得川渝一期征用魏店村一条柏油路的补偿款,向时任葛埠口乡人大主席、魏店村包区书记的彭某送现金10000元,彭某签字审批后,被告人张随献将该50000元补偿款从原阳县葛埠口乡财税所领出后据为己有。

5、2013年,被告人张随献在担任原阳县葛埠口乡魏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经手领取发放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鸿宾木艺项目征地赔偿本村村民魏某乙的桃树赔款共计30312元从葛埠口乡财税所领出后,发放给魏某乙25000元,交给本村村民魏某丁2000元用于支付拆除魏某乙家大棚的工人工资,下余3312元被告人张随献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随献于1966年11月10日出生。

2、原阳县葛埠口乡人民政府2014年2月24日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随献于2011年11月至出具证明时任魏店村党支部书记。

3、张志峰2014年3月6日证明

证明2012年郑州川渝公司在魏店村征用土地时,队里的荒坑地被征走,其应该得补偿款1万多元,可到目前未得1分钱荒坑地的补偿款。

4、魏全通2014年3月26日证明

证明2012年郑州川渝有限公司一期项目征用魏店村的土地中包含一处村北荒坑地,该地块为魏店村划分给四队七组的集体土地。

5、记账凭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支票存根

证明2012年3月15日记账凭证显示,魏店取款192000元以及现金支票存根显示张随献、地款192000元的情况。

6、请示

证明2012年3月14日,张随献、王某乙以魏店村委名义向葛埠口乡政府申请使用村集体资金6万元。

7、证明

证明2012年3月14日,张随献取川渝地款10万元,井款32000元。

8、葛埠口乡财税所2012年8月23日记账凭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支票存根

证明2012年8月23日"付魏店川渝二期、宏彬木艺房屋附属物"、"146664元"。

9、收到条

证明2012年8月23日,张随献收到川渝一期项目地路、桥赔偿款5万元。

10、魏店村鸿彬木艺附属物赔偿款

证明魏店村鸿彬木艺附属物赔偿详细清单情况。

11、川渝二期附属物赔偿款

证明魏店村川渝二期附属物赔偿详细清单情况。

12、记账凭证、收据、请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支票存根、收到条

证明2013年3月29日,张随献收到川渝二期附属物赔偿款22734元。

13、记账凭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支票存根、借条、证明、请示

证明2013年7月31日,张随献收到因张振和、赵绍明等上访工作经费20000元及魏某乙附属物赔款共34500元。

14、记账凭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支票存根、川渝一期征地补偿款花名册

证明登记在张随献名下的征地亩数是23.237,金额是738390.96元。魏店村川渝一期征地补偿款总额为5839778.24元。

15、合同

证明1993年3月10日,张随献父亲张克龙与四队七组签订的荒坑地承包协议。但该协议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为无效合同。

16、承包合同、马明五证明

证明2011年12月22日,马明五收到魏店村村委会退还的魏店学校土地承包款5000元。

17、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证明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组成、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

18、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证明被告人张随献退赃10000元。

19、关于郑州川渝有限公司附着物补偿费的请示、关于金祥家具有限公司拟占地的补偿费请示

证明2012年2月21日,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向县政府请示拨付郑州川渝有限公司征用葛埠口村、魏店村、丁庄村土地补偿费的情况;2013年2月25日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对金祥家具有限公司对拟占用葛埠口村、魏店村土地向县政府申请补偿费的请示情况。

20、关于葛埠口乡拟占地的补偿费请示、附属物清单

证明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向县政府申请拨付葛埠口乡拟占地的补偿费情况。

21、2012年2月12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证明川渝项目占魏店村土地情况。项目用地名称:川渝魏店村分户,其中段秋芬:7.058亩;闫某甲:7.973亩,张随献:16.179亩。

(二)证人证言

1、彭某

证明其在葛埠口乡政府工作期间,所包工作村小庄、大张寨村、魏店村、丁庄村都被征过土地。2012年川渝一期进到魏店村量地前,张随献给其说过当时川渝一期征地时占了他家一共有十亩地,下余张随献名下的被占土地都是张随献所承包的集体土地。丈量这块土地时其和魏店村的王某乙及村里的其他干部在场,张随献不在场。当天有群众提意见说这块地是集体的土地,赔偿款不能给张随献。当时其对群众说:"这块地该量量,等回来拨钱的时候再商量,不说好不会拨钱。"当天就把这块地登记到了张随献的名下。量完地后过了一、二天张随献去找其说这事,意思是这块地是他承包的,而且他拉土垫地了,想要这十几亩地的赔偿款。后来其和包区干部同张随献和群众分别商量,达成了从这十几亩集体的土地赔偿款中拿出10万元给群众,下余的钱归张随献。因为群众同意乡里先从中扣除10万元最后解决争议的问题,对其余的钱让张随献领走没有意见。自己考虑着他和群众已经达成协议了,所以没过多考虑就签字了。其签字后就可以拨钱,其当时口头向乡党委书记张某丙、乡长刘某说了。

2012年7、8月份,张随献给其送过1万元现金,说是让帮他协调魏店村一条生产路的赔偿问题。还给他送过两张加油卡一共17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到上级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时花了七八千元,下余钱个人花了。

2、王某乙

证明魏店村所有的开支单据都得包区区长签字审批后才能下账报销,村里申请拨付的工作经费及支出村里的其他收入时也得包区区长签批才能领到钱。张随献一直占有第四小队第七小组集体的地,有20亩左右。川渝一期也占了张随献家耕地之外的地。其和张随献任村干部期间,张随献所在的四小队没有小队长,平时小队的事务都是张随献负责的。量张随献家地时第七组群众和张随献的爱人段秋芬僵持很长时间,段秋芬给张随献打电话,并让其接电话,张随献电话里说只要群众不提意见让其招呼并照他媳妇的意见给这事弄弄,彭某当时知道段秋粉和闫家几家因为第七小组集体的地闹起来了,也知道段秋粉和闫家等几家商量着把第七小组这二十亩地量在闫某甲名下一部分,量在张随献名下一部分。他没有吭,自己就认为彭某就是同意了。当时量地时彭某、毛某乙都在,彭某说:"赶紧把地先量了,回来有啥事再说,都放心乡里不同意这钱也不会拨。"给彭某送1000元现金是想让他在工作上或是川渝一期征地过程中能照顾自己的地方多照顾一些,这1000元钱是自己的钱。

3、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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