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07年12月17日,被告人楚虎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诱骗被害人赵某在原阳县福宁集镇小吴庄农科所院内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牛舍的建设合同,并于2007年12月17日收取被害人赵某5万元履约金,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将所收取的履约金已挥霍,拒不返还。 8、2008年2月29日,被告人楚虎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在原阳县福宁集镇小吴庄农科所院内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诱骗被害人牛某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场区道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08年2月29日收取被害人牛某2万元履约金,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将所收取的履约金已挥霍,拒不返还。 9、2008年6月29日,被告人楚虎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在原阳县福宁集镇秦庄奶牛养殖基地,诱骗潢川县佳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场区内道路路面绿化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该公司叶某3万元履约金,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将所收取的履约金已挥霍,拒不返还。 10、2011年4月8日,被告人楚虎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在郑州市伏牛路金帝大厦13层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诱骗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牛舍、仓库、生产车间、办公楼、冷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该公司张某乙11万元履约金,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将所收取的履约金已挥霍,拒不返还。 11、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楚虎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在郑州市伏牛路金帝大厦13层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诱骗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5栋牛舍、1栋仓库、2栋冷库、1栋车间、1栋检测中心、鱼塘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该公司岂伟10万元履约金,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将所收取的履约金已挥霍,拒不返还。 12、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楚虎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诱骗河南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市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牛舍、仓库、车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12年2月11日收取该公司关某20万元履约金,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将所收取的履约金已挥霍,拒不返还。 13、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楚虎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在郑州市凯旋门大厦C座0806号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诱骗北京京武忠诚卫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办公楼、冷库、车间、牛舍、综合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12年3月31日收取该公司柯某30万元履约金,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将所收取的履约金已挥霍,拒不返还。 河南省森润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前后,被告人楚虎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在新密市大隗镇合和村建设新密皇帝宫生态养殖园的名义,先后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收取两家施工方合同履约金33.2万元,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在收取施工方的合同履约金后,利用更换公司办公地点等方法逃匿,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1月6日,被告人楚虎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楚智程的名字,在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圣鼎商务大楼C座3204号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诱骗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河南省森润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新密皇帝宫生态养殖园园内全部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该公司刘某30万元履约金,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将所收取的履约金已挥霍,拒不返还。 2、2009年4月9日,被告人楚虎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在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圣鼎商务大楼C座3204号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诱骗河南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河南省森润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新密皇帝宫生态养殖园土建、安装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该公司韩某32000元履约金,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将所收取的履约金已挥霍,拒不返还。 另查明,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楚虎成多次更换公司办公地点,2007年设在郑州市嵩山路欧亚商务楼7楼,2008年在原阳县福宁集水库附近,2008年下半年在原阳县文岩街路北一住户家,2011年在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金帝大夏12楼B12室,2012年搬到在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凯旋门8楼60北9(C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被告人楚虎成供述和辩解 供述其注册成立了河南省时利和百牧王养殖有限公司、河南省森润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公司成立后,在通过发包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对方履约金的事实。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 证实2007年12月17日,其把五万钱交给了被告人楚虎成,随后签了建牛棚的工程合同,后找不到楚虎成的事实。 2、被害人牛某的陈述 证实2008年2月29日,其在福宁集楚虎成的办公室和楚虎成签了施工合同,并交2万元的合同履约金,其带人进场施工,活干完后就找不到被告人楚虎成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证实其不认识被告人楚虎成,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首次股东会议上面王某甲三个字不是其签的,也不认识裴某、耿某的事实。 2、证人王某乙证言 证实2007年1月9日,其没有在郑州注册过一家郑州亨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其不认识楚虎成,公安机关出示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证明上面的签名王某乙不是其本人签的事实。 3、证人张某甲证言 证实其不认识王某乙、楚虎成、马素针,其不知道其身份证复印件为啥出现在郑州亨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事实。 4、证人杨某甲证言 证实2007年至2009年,其给楚虎成当司机,首次股东会议上的签名杨某甲也不是其本人写的,被告人楚虎成做的不是正道生意,楚虎成没有能力建厂,他以建厂为名,收取人家的保证金的事实。 5、证人陈某甲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