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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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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虎成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1、2008年1月6日,被告人楚虎成以楚智程的名字和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圣鼎商务大楼C座3204号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河南省森润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新密皇帝宫生态养殖园

1、2008年1月6日,被告人楚虎成以楚智程的名字和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圣鼎商务大楼C座3204号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河南省森润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新密皇帝宫生态养殖园园内全部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该公司刘某30万元履约金。

2、2009年4月9日,被告人楚虎成和河南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圣鼎商务大楼C座3204号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河南省森润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新密皇帝宫生态养殖园土建、安装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该公司韩某32000元履约金。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并出示了被告人楚虎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牛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楚虎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抽逃出资罪,提请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依法判处;被告人楚虎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施工方合同履约金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对被告人楚虎成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处刑。

被告人楚虎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意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罪和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楚虎成犯抽逃出资罪、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楚虎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9日,被告人楚虎成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河南省时利和百牧王养殖有限公司,被告人楚虎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楚虎成、王某甲。其中被告人楚虎成占90%的股份,王某甲占10%的股份,实际上全部为被告人楚虎成出资。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楚虎成于2007年4月10日分三次将该100万元注册资金从该公司账户上抽走,将其中的75万元以还款形式转入郑州亨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剩余的25万元被告人楚虎成取走。

2008年11月10日,被告人楚虎成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济分局注册成立河南省森润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楚虎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股东为楚虎成、杨某甲。其中被告人楚虎成占95%的股份,杨某甲占5%的股份,实际上全部为被告人楚虎成出资。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楚虎成于2008年11月14日将该200万元注册资金从该公司账户中抽走,以还款形式转入郑州伟科计算机有限公司。

河南省时利和百牧王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牧王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楚虎成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在原阳县福宁集镇秦庄村西北地建设奶牛养殖基地的名义,从2007年6月28日至2012年3月31日,先后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施工方签订牛舍、办公楼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诱骗该十三家施工方交合同履约金140.1万元,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在收取施工方的合同履约金后,利用更换公司办公地点、改变联系方式等方法逃匿,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6月28日,被告人楚虎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在郑州市嵩山北路292号欧亚商务楼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诱骗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奶牛养殖基地办公楼、综合楼、防疫办公室、车间、绿化、道路、水电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07年8月18日收取该公司金某20万元履约金,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将所收取的履约金已挥霍,拒不返还。

2、2007年8月26日,被告人楚虎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在郑州市嵩山北路292号欧亚商务楼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诱骗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3栋住宅楼、2栋冷库、厂区道路、厂区绿化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07年9月25日、2007年10月30日两次收取该公司程某8万元履约金,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将所收取的履约金已挥霍,拒不返还。

3、2007年10月8日,被告人楚虎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在郑州市嵩山北路292号欧亚商务楼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诱骗原阳县城镇建筑安装总公司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规划中样板区、仓库等工程的建设合同,并收取该公司高某1.1万元履约金,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将所收取的履约金已挥霍,拒不返还。

4、2007年11月15日,被告人楚虎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在原阳县福宁集镇小吴庄农科所院内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诱骗新乡天鑫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综合办公楼、仓库、牛舍、生产车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07年12月1日收取该公司胡某10万元履约金,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将所收取的履约金已挥霍,拒不返还。

5、2007年11月27日,被告人楚虎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在原阳县福宁集镇小吴庄农科所院内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诱骗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中牟林泉分公司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办公楼、16栋牛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07年11月30日收取该公司卢某10万元履约金,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将所收取的履约金已挥霍,拒不返还。

6、2007年12月8日,被告人楚虎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在原阳县福宁集镇小吴庄农科所院内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诱骗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办公楼、16栋牛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07年12月7日已收取该公司申某10万元履约金,由于被告人楚虎成没有资金,致使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人楚虎成将所收取的履约金已挥霍,拒不返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