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人袁XX、赵X、靳XX、周XX证言,证明恒祥公司作为睢县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申报单位,是由政府职能部门确定的。但是,恒祥公司在申报奖励资金期间,由于职能部门审核不严,没有按照文件规定程序严格把关,致使恒祥公司利用私制的有关文件、虚构的企业基本情况,通过了国家审核部门的考评验收,套取了国家奖励资金。另外,证人袁XX的证言,还证明张景仁曾经向其行贿现金10000元和一块手表,其后来通过他人退还了张景仁。 6、证人梁XX(恒祥公司会计)证言,证明靳雨松、张景仁、王某某、张某某系恒祥公司股东,该公司成立时股东投资200余万元。并证明恒祥公司股东对第一批拨付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152万元的分配使用情况。 7、证人干XX、周XX、魏XX、王某某证言,证明睢县发改委2010年用章登记表,属于真实的用章登记。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2010年初,恒祥公司张景仁找到我,说国家出台一项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问我这个事咋样。因我任职潮庄镇镇长期间,深知坐落在潮庄镇境内的恒祥公司无能力解决的污染问题,给当地的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危害的事实。出于解决恒祥公司对环境的污染,为当地百姓解除忧患的目的,我对张景仁说恒祥公司符合条件你就报吧。另外,张景仁知道省工信厅有个睢县的老乡,张景仁就想让我跟他一起到省工信厅咨询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我就和张景仁、刘军营一起去了郑州。我们咨询省工信厅领导回来的路上,张景仁很兴奋的提出这个事跑成以后,请我去台湾旅游。恒祥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期间,恒祥公司的人员拿着打印好的睢县发改委的文件找我,他们说这个文件上报需要睢县发改委盖章。因为是熟人,我又在睢县发改委上班,出于引路找人的常理,我将他们引荐给睢县发改委办公室主任聂飞,聂飞看过他们提交的文件,提出这不是睢县发改委出的文件,需要经过主任同意,章就没盖成。具体恒祥公司后来如何在其补办的文件上盖的睢县发改委公章,我就不知道了。2010年底,刘军营、张景仁我们朋友一起吃饭,刘军营要求出去旅游,张景仁说可以,我也同意了。旅游期间张景仁、刘军营负责了我的旅游资费,旅游期间送我一块手表、一部录像机。 2、被告人靳雨松的供述。睢县恒祥纸业有限公司始建于2006年,由张景仁发起成立,法人代表是王东元,参与的股东有王某某、张某某、张景仁和我本人。王东元是王某某的哥,我们之所以用王东元的名义做法人代表,是因为王东元是深圳人,为了享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我们用了王东元的名字为法人代表,王东元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管理。公司于2006年开业,经营时断时续到2009年,效益一直不好,其中还多次将公司承包给外地客商。2009年12月底,张景仁得知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我们四个公司股东商量了一下跑淘汰落后产能的事情,我们四个商量后一致表示同意。全权由张景仁去跑这个项目,该花钱花钱,花的钱先由张景仁垫付,事成以后张景仁花的钱给他报销。张景仁让高某某帮助去郑州咨询淘汰落后产能的事情,回来当天就给我打了电话,通报了去郑州的情况。张景仁又说他对高某某承诺了,跑成后免费让高某某到台湾旅游。我们对张景仁的做法表示同意,并让张景仁接着跑。恒祥公司申报材料制作期间,睢县工经委的靳德生主任领着张常伟到商丘市工经委,找了一本别的企业制作好的申报材料,做为我们申报的样本。他们回来后,由张某某、靳XX我们三人比照样本上面的内容,制作了我们恒祥公司的申报材料,材料中的数据均有虚假。政府文件需要打印的时候,一般都是我们三个到水口路一家打印社制作,睢政文(2009)58号文件,包括政府印章都是在打印社私制的。睢工经(2010)1号睢县工经委、财政局、环保局联合文件在打印社制作好以后,我未经局长审核,加盖的环保局印章,其他单位的印章都是按照程序加盖的。睢发改(2005)12号文件也是在打印社私制的,发改委的印章张景仁去睢县发改委找高某某一次没有盖成,后来我和张常伟又去睢县发改委找高某某盖章,睢县发改委办公室主任还是不给盖章。高某某就让我去找闫XX主任请示,我和张常伟到烟草局,我到开会的现场找到闫XX主任,把文件给他看,并说恒祥公司急着报项目,闫XX主任看过文件后同意盖章,让我直接找办公室主任聂X,我和张常伟回到睢县发改委找到聂X主任,他没有问其他的,就直接给我盖了章,我在文件用章登记本上经办人栏内签了名字。项目跑成以后经全部股东同意,由张景仁出面又分别向帮办单位和个人赠送了礼金和礼品,并按照开始的承诺,请高某某出境旅游一次,张景仁又给高某某买了手表和相机。 3、被告人张景仁供述的案件事实内容,印证了靳雨松关于恒祥公司的组建、生产经营、申报淘汰落后产能材料的制作、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行贿等所有供述内容客观真实。 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内容,印证了靳雨松、张景仁供述在恒祥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资金期间,共同确定采取行贿手段通融关系的事实。 (五)、鉴定意见,证明发改委2010年用章登记表,属于真实的用章登记。 (六)、视听资料,证明补充侦查期间对被告人高某某、靳雨松、张景仁的取证材料,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张景仁、靳雨松、王某某、张某某对证据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高某某虽然记忆不清是谁曾经去睢县发改委要求在补办的文件上盖章,但是不否认恒祥公司的人员曾经为盖章的事,到睢县发改委向其提出过帮忙的请求。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了庭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