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靳雨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称,恒祥公司有河南省环保局的准建批复文件、合法的工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相关的法律手续,所以恒祥公司是合法的民营企业。自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请求能得到从轻处罚,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辩护人认为,恒祥公司为了落实政府和职能部门布置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任务,在此期间,拆除四条造纸生产线,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该经济损失均是四位股东转借私人高价款进行的投资。案发以后,股东们为了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又尽其所能,将获取的奖励资金退缴。被告人靳雨松在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靳雨松系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靳雨松滥用职权犯罪情节轻微,不应按犯罪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对靳雨松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景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没有异议。辩护人在认同靳雨松辩护人观点的情况下,并提出被告人张景仁在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犯罪行为,积极退赃,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张景仁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并能在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犯罪行为,积极退赃,而且恒祥公司已经在这次淘汰落后产能的申报期间,拆除了四条生产线,为国家节能减排做出了贡献。建议对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没有异议,请求对其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接受旅游和在旅游期间接受手表、摄像机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原在恒祥公司所在地睢县潮庄镇任镇长职务,2009年调到发改委工作,在其任职潮庄镇镇长期间,深知恒祥公司无能力解决的污染问题,给当地的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危害的事实。因为和张景仁系熟人朋友关系,张景仁提出让去郑州帮助咨询,其主观目的是解决恒祥公司对环境的污染,为当地百姓着想,没有利用职权为恒祥公司谋取利益的目的。恒祥公司人员去发改委为补办的立项文件盖章,不论去盖章的人员出于何种目的,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前来要求提供服务的群众,且系熟人朋友关系做一下引荐咨询,均在情理之中。在睢县发改委管理章务的人员对此事作出不符合盖章条件的解释以后,其便放弃了引荐的帮助,不存在任何利用职权为恒祥公司谋取利益的行为。请求对其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判决。辩护人提出,一、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指控证据均为证人证言,而且所有证言多处存在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不能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成立。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反而足以证明了被告人高某某、张景仁和证人刘军营系经济上不分彼此的朋友关系。二、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存在。公诉机关将恒祥公司人员到睢县发改委为补办的立项文件盖章,高某某作为公职人员依照常理予以引荐咨询的行为,认定为高某某是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的这种概念界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况且公诉机关关于盖章过程的指控证据存在诸多矛盾,无法认定盖章的过程是一次或者是两次,更不能认定是几个人去的睢县发改委,是何人找高某某给予帮忙引荐的事实。三、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说明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权为行贿人恒祥公司谋取了什么利益。而且案件事实也足以说明,被告人高某某没有为恒祥公司谋取任何利益。四、被告人高某某接受张景仁旅游和在旅游期间接受张景仁的财物,属于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综合上述分析,辩护人认为,高某某在全案的行为,不具有法律规定受贿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应依法宣告被告人高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张景仁、靳雨松、王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200余万元,以深圳人王东元的名义为法人代表,按照睢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被河南省环保局批复以后,未报请睢县发改委核准立项的情况下,组建了睢县恒祥纸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建好运行没有几个月就因为亏损而停产。2009年之前恒祥公司曾经做过几次转包和租赁,承包和租赁方也均因亏损,未能给恒祥公司带来任何效益,公司面临严峻的困境。 2009年,国家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鼓励符合落后产能淘汰条件的企业主动申报淘汰的自觉性,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资金奖励政策。政策规定,奖励资金用于落后产能企业被淘汰后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临近2010年元旦前,睢县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工作的睢县工经委接到商丘市工经委的通知,要求抓紧时间上报睢县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睢县工经委经过对辖区企业筛选,并向县主管领导汇报以后,确定将恒祥公司作为睢县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行申报。呈报项目确定以后,睢县工经委通知了恒祥公司。恒祥公司获知国家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奖励政策后,被告人张景仁、靳雨松、王某某、张某某在靳雨松的办公室对此事进行了商议,决定同意政府将恒祥公司作为落后产能企业进行申报淘汰,获取奖励资金弥补共同建厂期间的各自投资款。四人并商定由张景仁具体负责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事宜。因为四被告人均不了解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必备的条件,张景仁提出通过行贿打通关系的意见,靳雨松等三人均同意先由张景仁垫资,奖励资金拨付后再给张景仁报销。四人商定后,张景仁找到时任发改委副主任的高某某请其帮忙向上级职能部门咨询。高某某知道解决恒祥公司对当地的污染,有利于当地百姓的生产生活,也出于和张景仁的朋友关系,便带领张景仁到河南省工信厅咨询了相关申报事宜。从郑州回睢县途中,张景仁向高某某许诺申报成功后将请其外出旅游。张景仁咨询回来后向靳雨松、王某某、张某某通报了咨询情况,并将许诺高某某旅游的事情一并告知,靳雨松等三人均表示同意。 恒祥公司申报工作开始后,由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是一种新项目,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睢县工经委也不知道申报工作如何开展,需要哪些材料。睢县工经委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和恒祥公司的人员到商丘市工经委,想办法复制了其他已经申报淘汰企业的成功材料。2010年元旦节假期间,恒祥公司为了达到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审批条件,被告人靳雨松、张景仁比照他人成功的申报材料,先后私制了恒祥公司申报需要的有关文件。其中有睢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确认睢县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函》(睢政文(2009)58号)、睢县工经委、睢县财政局、睢县环保局联合文件《关于2010年度淘汰睢县恒祥纸业有限公司落后产能的报告》(睢工经(2010)1号)、睢县发改委文件《关于睢县恒祥纸业有限公司年产2.2万吨生产线的批复》(睢发改(2005)12号)。睢政文(2009)58号文件系被告人靳雨松、张景仁在个体文印部全文伪造,其中包括县政府印章。睢工经(2010)1号文件系睢县工经委让恒祥公司自己制作,靳雨松、张景仁在文印部制作该文件后,被告人靳雨松又利用其担任睢县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超越职权,擅自在该文件上加盖了睢县环保局印章,该文件的真实性未经环保局领导审核。睢发改(2005)12号文件系靳雨松、张景仁私制成文,请托高某某帮忙加盖睢县发改委的印章,高某某安排睢县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盖章时被拒绝。靳雨松又通过其他途径,在高某某并未参与的情况下,由办公室主任加盖了睢县发改委印章。恒祥公司为了达到申报成功,获取国家奖励资金的目的,张景仁和靳雨松在填报恒祥公司《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时,夸大了恒祥公司的投资额、固定资产额、销售月收入及利润、上缴税金等指标。上述申报材料齐备后,恒祥公司将其呈报给淘汰落后产能的主管部门睢县工经委,并由睢县工经委呈报商丘市工经委及其他有关机关核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