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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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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雨松等人滥用职权、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2010年5月至9月份,恒祥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获得国家批准。恒祥公司在实际拆除四条造纸生产线后,睢县财政局按照商丘市财政局的通知,于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2月份,分两批向恒祥公司拨付国家淘汰落后

2010年5月至9月份,恒祥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获得国家批准。恒祥公司在实际拆除四条造纸生产线后,睢县财政局按照商丘市财政局的通知,于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2月份,分两批向恒祥公司拨付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共计242万元。

2010年底,为答谢睢县工经委主任袁东风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一事中给予的关照,张景仁送给袁东风现金10000元。2011年旅游回来以后,张景仁又送给袁东风价值6000余元人民币的手表一块。

2011年1月初,恒祥公司出资请高某某到港澳、新马泰旅游,每人旅游团费6000余元。旅游过程中,张景仁给高某某购买一块价值8100港元(折合人民币6000余元)的手表、一部价值2000余元人民币的DV摄像机。

2011年2月份前后,恒祥公司对套取的国家奖励资金进行了分配,在报销了张景仁跑项目的全部贿金和公司的其他开支费用后,张景仁分得34.6万元、靳雨松分得43.5万元、王某某分得100.45万元、张某某分得28.5万元,公司账户余留87651.65元。案发后至本案庭审前,高某某退缴赃款6000元,并将接受的手表、DV摄像机退缴。被告人靳雨松、张景仁、王某某、张某某将分得的赃款全额退缴。恒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睢县支行账户内未分配的奖励资金87651.65元,被依法冻结。

被告人靳雨松、张景仁、王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

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睢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张景仁护照、高某某上交的手表、摄像机(照片)。

(二)书证

1、五被告人的户籍、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靳雨松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系睢县信用联社职工,被告人张景仁、靳雨松、王某某、张某某为恒祥公司股东。

2、租赁经营协议书、承包协议书,证明恒祥公司组建以后,由于自己经营亏损,后来相继进行对外租赁、承包经营。

3、恒祥纸业公司2010年度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申报材料,证明恒祥公司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其中严重夸大了公司的项目投资款、企业产能、纳税、能耗等数字。

4、真实的睢发改(2005)12号文件、睢县发改委情况说明、发文登记薄、睢县发改委印章2010年用章登记表,证明恒祥公司在申报时提交的睢发改(2005)12号文件系私制的文件,是被告人靳雨松通过其他途径,由睢县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盖章补办的文件,该文件成功盖章与高某某无关。

5、真实的睢政文(2009)58号文件,证明恒祥公司在申报时提交的睢政文(2009)58号文件,系伪造的县政府文件。

6、睢县工经委、财政局、环保局联合文件《关于2010年度淘汰睢县恒祥纸业有限公司落后产能的报告》(睢工经(2010)1号)、睢县环保局印章管理规定,证明该文件上睢县环保局的印章系被告人靳雨松超越职权加盖的。

7、四川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核对记录、四川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对落后产能淘汰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的函》、验收意见表、商丘市财政局文件、财政局拨款凭证、工商银行交易记录、客户存款对账单、转账支票等书证,证明恒祥公司在落后产能企业淘汰中,拆除四条造纸生产线,获取奖励资金242万元。

8、恒祥公司四股东分配奖励资金的原始底单、赃款退缴发票、冻结手续,证明恒祥公司在获取国家奖励资金以后,公司股东对该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除去公司开支以外,张景仁分得34.6万元、靳雨松分得43.5万元、王某某分得100.45万元、张某某分得28.5万元。案件庭审前已经将该赃款全额退缴,其银行账户被依法冻结87651.65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聂X(原发改委办公室主任)证言,证明《关于睢县恒祥纸业有限公司年产2.2万吨生产线的批复》(睢发改(2005)12号)文件上睢县发改委盖章的事实经过,被告人高某某曾经安排让其在该文件上盖章,由于高某某没有在该类文件签批盖章的权力,所以其没有同意给高某某在该文件上盖章。后来,靳雨松通过睢县发改委对该类文件有权签批盖章的领导同意后,其为靳雨松在补办的睢发改(2005)12号文件上加盖了睢县发改委的印章,靳雨松并在用章登记表经办人一栏内签字。

2、证人闫XX(发改委主任)证言,证明恒祥公司在2006年成立时,没有通过睢县发改委立项审批。该文件是未通过正式手续补办的文件,而且不是睢县发改委的正式行文。

3、证人刘XX证言,证明2010年张景仁在跑纸厂的事情期间,高某某曾经陪同张景仁去郑州向有关单位咨询过。在郑州回来的路上张景仁曾经表示,事成以后请高某某旅游。后来纸厂的事情办成以后,张景仁确实履行了让高某某旅游的承诺,并承担了高某某的旅游费用。

4、证人张某某证言,第一,证明了恒祥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是四位股东共同协商确定的。第二,证明了恒祥公司申报材料中的文件,是恒祥公司股东私制以后,又找相关人员盖的章。其中睢发改(2005)12号文件盖章时,靳雨松曾经先去睢县发改委,因为没盖成章,后去找当时在烟草局开会的领导,又回到睢县发改委盖的章。睢工经(2010)1号文件上环保局的公章是靳雨松盖好的,财政局和工经委的公章是张景仁、靳雨松找人盖的。并且证明恒祥公司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在第一次上报市工经委时曾经被退回修改过。第三,证明了恒祥公司的2010年度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及续一、续二表上面的数字,由张景仁和靳雨松按照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要求标准算出来的,并不是恒祥公司实际的投资、产能、电耗、税收、污染指标数字,报表是靳雨松制作的。第四,证明高某某的出国旅游费是恒祥公司承担的,张景仁在旅游期间送给高某某一块手表和一部录像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