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0月22日上午十点多,一个男的自称是武警中队姓李的给其打电话要1200个面包、1000份盒饭,其给6228480018148986971的农行账号汇了13500元钱,户主是冀明豪。之后其打电话就无法接通,我就到武警中队去问,才发现被骗。 (四)、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在2013年10月22日向6228480018148986971农行卡打入13500元。 (五)、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单,经查6228480018148986971农行卡,2013年10月22日从商丘虞城县振华分理处存入该卡13500元。 (六)、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西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3月10日扣押一张6228480018148986971农行卡,持有人为陈某某。 六、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被告人王某甲所抄来的电话号码,拨打宝丰县城关镇张某某的电话,谎称欲买其烤鸭店的烤鸭,接着又要张某某代购餐具,并冒充生产餐具的厂商诈骗张某某现金4000元,款汇到被告人陈某某指定的户名为冀明豪的6228480018148986971农业银行卡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其和被告人王某甲冒充军分区、看守所、武警中队的后勤人员,在江西吉安市,湖南怀化市,河南焦作市、平顶山市、新乡市、商丘市、驻马店市实施过诈骗的情况。在庭审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下半年,其和丈夫陈某某商量后,自己就从驻马店乘坐公交车,一个人到平顶山市各地去抄录门店电话,购买电话卡后返回驻马店,把这些门店的电话给了陈某某。由陈某某实施诈骗,在平顶山诈骗获得的钱其记得是四千元钱左右。 (三)、被害人张红涛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3日上午,有人给其打电话以要定五十只鸭子、600套餐具为由,诈骗其4000元钱,后其觉得上当了,就报警了。给其联系的电话是13523269752,对方账号名叫冀明豪,账号是6228480018148986971。 (四)、被害人提供转账银行、短信照片:一是证实在2013年12月13日被害人从自己尾号为9419的农行卡转出4000元,二是证实1371861130号码给自己发送的转账账户冀明豪,6228480018148986971。 (五)、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西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3月10日扣押13718671130电话卡一张,持有人陈某某。 (六)、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单:经查6228480018148986971农行卡,2013年12月13日转入该卡4000元。 (七)、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据3卷85页):证实西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3月10日扣押一张6228480018148986971农行卡,持有人为陈某某。 七、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冒充永城市看守所工作人员,利用被告人王某甲所抄来的电话号码,拨打永城市马牧乡赵某某的电话,谎称欲订购早餐,接着又要赵某某代购不锈钢餐盘,并冒充生产不锈钢餐盘的厂商诈骗赵某某现金15800元,被骗款汇入被告人陈某某指定的户名为冀明豪的6221881000107003550邮政储蓄银行卡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其和被告人王某甲冒充军分区、看守所、武警中队的后勤人员,在江西吉安市,湖南怀化市,河南焦作市、平顶山市、新乡市、商丘市、驻马店市实施过诈骗的情况。在庭审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其和丈夫陈某某诈骗过别人的钱财,用的都是邮政储蓄银行的卡,户主是一个叫冀明豪,在商丘市诈骗成功过三次。在庭审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4年2月24日上午9点钟左右,其接到号码为13569385917的电话,一个自称在永城市看守所上班的人,以要为看守所预订1200个馍、1200杯豆奶、800个快餐盘为由,诈骗其15800元。冒充看守所民警的电话号码:15896975729,厂家电话号码:15901301128,邮政银行卡号:6221881000107003550,户名:冀明豪。 (四)、证人赵某丁证言:证实其父亲赵某某被骗15800元的情况。 (五)、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证实在2014年2月24日,赵某某在马牧邮政储蓄所向收款人为冀明豪的账户6221881000107003550现金15800元。 (六)、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西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3月10日扣押邮政银行卡一张,账号6221881000107003550,持卡人陈某某。 (七)、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西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3月10日扣押15901301128电话卡一张,持有人陈某某。 八、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冒充永城市武警中队工作人员,利用被告人王某甲所抄来的电话号码,拨打永城市做彩钢瓦生意李某乙的电话,谎称欲订做车库,接着又要李某乙代购帐篷,并冒充生产帐篷的厂商诈骗李某乙现金13600元,被骗款汇入被告人陈某某指定的户名为冀明豪的6221881000107003550邮政储蓄银行卡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2月26日其冒充永城看守所武警中队后勤科科长给商丘永城一个做彩钢瓦的店打电话,以武警中队要去野外拉练需要买四顶帐篷为由,王某甲冒充供货商诈骗了彩钢瓦店老板13400元钱。诈骗用的是邮政银行的卡,用户名是冀明豪。 (二)、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其和丈夫陈某某诈骗过别人的钱财,用的都是邮政储蓄银行的卡,户主是一个叫冀明豪,在商丘市诈骗成功过三次。在庭审中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2月26日上午9点21分,其接到了一个手机号码为13653706301的电话,自称是永城武警中队后勤科的科长赵明伟,以部队搞军事训练,需要帐篷为由,诈骗其13600元,其在中山街邮政储蓄所给6221881000107003550账户汇了13600元钱,账户名是冀明豪。 (四)、证人武某某证言:证实其丈夫李某乙的在2014年2月26日,给名叫冀明豪的账户6221881000107003550汇13600元的事实。 (五)、李某乙于2014年2月26日向派出所提供单据:证实在2014年2月26日向6221881000107003550卡打入13600元现金。 (六)、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西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3月10日扣押15901301128电话卡一张,持有人陈某某。 (七)、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西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3月10日扣押邮政银行卡一张,账号6221881000107003550,持卡人陈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