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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四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辩护人王贵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至第四起犯罪事实因均未得逞,应认定为未遂。陈某某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

辩护人王贵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至第四起犯罪事实因均未得逞,应认定为未遂。陈某某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也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和劣迹,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未遂的四起犯罪其没有参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代冠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王某某诈骗未遂的四起犯罪有异议,王某某构不上未遂,且四起未遂数额均没有超过2万元,达不到诈骗数额较大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认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贾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商量,也没有预谋,其没有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某、贾某某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贾某某在遂平县城一手机店内购买13938374907、13683891847两个手机号码,并在西平县、遂平县街面门面店抄写大量手机及电话号码用于诈骗钱财。2014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冒充西平县看守所工作人员,利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贾某某所抄来的电话号码,拨打在西平县城开文具店的王某丙的电话,谎称欲从其店里购买大量档案盒、文件夹等物品,接着又要王某丙代购800个快餐盘,并冒充快餐盘的厂商要求王某丙汇15800元钱,打到指定的户名为冀明豪的6221881000107003550邮政银行卡上,王某丙感觉被骗后报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其和妻子王某甲、妻弟王某某、弟媳贾某某一共四人一块打电话诈骗人2014年3月8日,王某某开着豫PD9277汽车带着王某甲、贾某某在西平县、遂平县街面门店抄了大量的电话号码,回去后就开始打电话实施诈骗,到2014年3月10日,西平县有四个对象受骗了,正准备给我汇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

(二)、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4年3月份,我们商量着在西平县、遂平县诈骗点钱,在2014年3月8日那天,我和贾某某去了遂平县买了一部手机和两个驻马店市的手机号码,接着王某某开车又带我和贾某某去了遂平县和西平县城抄了些门店上的电话号码,回到驻马店后,陈某某打了抄来的电话号码实施诈骗,但还没有骗到钱就被抓到了,骗钱用的手机、手机号、银行卡都被扣押了。

(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3月8日中午12点钟左右,我开着车牌号为豫PD9277的北京现代越野车,带着俺姐和俺老婆先来到西平县城,我把车停到西平火车站,没有下车,俺姐和俺老婆下车步行去抄街上门店上留的联系方式,具体抄了多少个我不清楚,也没问。后来俺们回驻马店路过遂平,在遂平县城,俺姐和俺老婆俩个人又在县城里抄了一会电话号码,这回抄多少联系方式我也不清楚,反正抄这些联系方式都是为了骗取别人的钱财,俺姐和俺姐夫哥、俺老婆肯定是拨打这些手机号码骗人家钱了,至于这次骗手里了钱没有,骗了多少钱我不知道。

(四)、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3月8日上午9时多其接到一个号码为13938374907的电话,对方是个男子,自称“老赵”,说是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以向其购买档案盒、文件夹、不锈钢快餐盘为由,诈骗其15800元钱,银行账号为“冀明豪,6221881000107003550,邮政”,还给其供货商13683891847的电话,让其联系,后其识破骗局没有给对方打钱。

(五)、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8日下午14时多,有两个女的到其店里选了两个号码,分别是13683891847和13938374907,其中一个女的还买了一部“迪泰元”牌米红色直板手机,13938374907这个号当时就装入该手机的情况。

二、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冒充西平县看守所工作人员,利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贾某某所抄来的电话号码,拨打在西平县城开烤鸭店的耿某某的电话,谎称欲从其店里购买大量烤鸭给犯人改善生活,接着又要耿某某代购买800个快餐盘,并冒充生产快餐盘的厂商要求耿某某汇15800元钱,打到指定户名为冀明豪的6221881000107003550邮政银行卡上。因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某、贾某某当时被抓获而未汇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其和妻子王某甲、妻弟王某某、弟媳贾某某一共四人一块打电话诈骗人2014年3月8日,王某某开着豫PD9277汽车带着王某甲、贾某某在西平县、遂平县街面门店抄了大量的电话号码,回去后就开始打电话实施诈骗,到2014年3月10日,西平县有四个对象受骗了,正准备给我汇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

(二)、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4年3月份,我们商量着在西平县、遂平县诈骗点钱,在2014年3月8日那天,我和贾某某去了遂平县买了一部手机和两个驻马店市的手机号码,接着王某某开车又带我和贾某某去了遂平县和西平县城抄了些门店上的电话号码,回到驻马店后,陈某某打了抄来的电话号码实施诈骗,但还没有骗到钱就被抓到了,骗钱用的手机、手机号、银行卡都被扣押了。

(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3月8日中午12点钟左右,我开着车牌号为豫PD9277的北京现代越野车,带着俺姐和俺老婆先来到西平县城,我把车停到西平火车站,没有下车,俺姐和俺老婆下车步行去抄街上门店上留的联系方式,具体抄了多少个我不清楚,也没问。后来俺们回驻马店路过遂平,在遂平县城,俺姐和俺老婆俩个人又在县城里抄了一会电话号码,这回抄多少联系方式我也不清楚,反正抄这些联系方式都是为了骗取别人的钱财,俺姐和俺姐夫哥、俺老婆肯定是拨打这些手机号码骗人家钱了,至于这次骗手里了钱没有,骗了多少钱我不知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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