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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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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玉东孙辉徇私枉法行贿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1)张某甲证言:2011年11月5日晚,他位于西平县委的住室被盗,被盗现金近90万元及其他物品,他向西平县警方谎称被盗3万元。后正阳警方到西平对他调查核实被盗财物,他在一份打印好的询问笔录上签了名。2013年四五

(1)张某甲证言:2011年11月5日晚,他位于西平县委的住室被盗,被盗现金近90万元及其他物品,他向西平县警方谎称被盗3万元。后正阳警方到西平对他调查核实被盗财物,他在一份打印好的询问笔录上签了名。2013年四五月份,朱玉东通知他补材料,他到正阳后送给朱玉东一把宝剑。2013年中秋节前,在正阳法院附近他又给朱玉东送5000元现金。

(2)甘某某证言:2014年3月份,朱玉东交给他5000元钱和一把宝剑,当时朱玉东没说是啥事。

3、物证照片,证明张某甲送给朱玉东棠溪宝剑外观特征情况。

4、书证,即棠溪剑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甲送给朱玉东的棠溪宝剑不是其公司生产,属假冒伪劣产品。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朱玉东在办理王某甲等人盗窃原西平县县委书记张某甲案件过程中,收受张某甲5000元现金,两条黄金叶香烟,一把宝剑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本案指控,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以下综合证据:

1、视听资料,即光碟四张,证明在对二被告人讯问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印证侦查机关对二被告人依法取证的事实。

2、书证

(1)王某甲系列盗窃案原侦查材料,证明正阳县公安局以王某甲、赵某乙等人涉嫌盗窃犯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中包含王某甲、赵某乙在赵某甲住室盗窃现金6040元的内容;印证被告人朱玉东、孙辉伙同其他办案人员掩盖赵某甲住室内巨额现金被盗及截留部分赃款,采取隐匿证据、诱供、隐瞒真相等手段违法收集证据的事实。

(2)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明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正阳县公安机关的侦查证据材料以王某甲等人涉嫌犯盗窃罪提起公诉,其中,指控王某甲、赵某乙在赵某甲住室盗窃现金6040元,印证被告人朱玉东、孙辉等人违法取证,故意使罪行严重的王某甲、赵某乙等人受到司法机关较轻的处罚的事实。

(3)中共正阳县纪委执纪执法案件移交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朱玉东、孙辉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于2014年7月20日由纪检部门移送至检察机关。

(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①被告人朱玉东收受的两条黄金叶香烟所属系列不详,无法进行评估;②节某某、雷某甲、邓某甲正在接受调查;③赵某甲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5)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5月26日朱玉东被电话通知到驻马店市纪委接受调查,前期朱玉东未如实交代违法违纪问题,经办案人员取证,朱玉东才逐步交代。同年5月下旬,驻马店市纪委在调查朱玉东等人违法违纪问题过程中,掌握了被告人孙辉违法违纪问题,孙辉被电话通知到案后,未如实交代,在后续调查中才如实交待。

(6)正阳县公安局证明、中共正阳县委组织部文件,证明被告人朱玉东于2012年8月24日被任命为正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孙辉于2009年6月11日被任命为正阳县刑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

(7)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赵某甲2006年5月份至2013年8月份任河南省正阳县县委书记。

(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朱玉东、孙辉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朱玉东提出其有立功表现,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朱玉东供述,证明朱玉东因本案在驻马店市看守所羁押期间,于2014年10月13日向管教民警举报犯罪嫌疑人张某丁的藏匿地点,称举报信息于2014年5月26日其被驻马店市纪委通知谈话当天,由张某丁的同案人员朱某某提供。

2、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其不知张某丁的藏匿地点,也未向朱玉东提供张某丁的藏匿地点的信息。

3、书证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在逃人员上网登记表,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丁等人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4月5日被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于当日被正阳县公安局上网通缉。

(2)移送案件通知书及回执,证明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张某丁等人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1月23日将案件移送至正阳县公安局。

(3)张某丁等人涉嫌犯罪案件原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朱玉东对正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至正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张某丁涉嫌诈骗犯罪案件知情,还听取过关于对张某丁抓捕的汇报。

(4)驻马店市看守所管教民警张浩出具的证明,证明2014年10月14日在押人员朱玉东提供举报材料,称掌握一网上在逃人员线索,后按规定对朱玉东制作笔录。

(5)正阳县办案民警李某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和同事到驻马店市看守所办理其他案件时,驻马店市看守所让捎带朱玉东的举报线索材料(讯问笔录),返回单位后及时向领导进行报告。

(6)犯罪线索转出查证通知书及回执,证明正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根据朱玉东提供的线索,经侦查于2014年12月6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丁抓获。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朱玉东提供的“立功”线索来源属其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所掌握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玉东、孙辉身为人民警察,在侦查办理王某甲、赵某乙等人盗窃案件过程中,明知涉案人员涉嫌严重违法犯罪,仍故意掩盖有关人员巨额现金被盗的事实,采取隐匿证据、诱供、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意图使罪行严重的王某甲、赵某乙受到司法机关较轻的处罚,同时以掩盖他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被告人朱玉东还违反规定,截留查扣的赃款6万元,并从中支取2万元用于春节给局领导送礼,其余款用于刑警队开支。被告人朱玉东、孙辉的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二被告人采取隐匿证据、诱供、隐瞒真相手段降低赵某甲巨额现金被盗的重要事实,案发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使人民警察执法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徇私枉法犯罪属情节严重。此外,被告人朱玉东趁办案之机,为与身为县委书记的赵某甲拉近关系,以便谋取个人利益,向赵某甲行贿5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朱玉东还借办案之机,收受张某甲所送的现金5000元及两条黄金叶香烟、一把宝剑,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玉东犯徇私枉法罪、行贿罪、受贿罪的指控和对被告人孙辉犯徇私枉法罪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玉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玉东作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办理案件中直接或指使他人隐匿证据、诱供、隐瞒犯罪事实真相,被告人孙辉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员,明知违反法律规定,仍按照朱玉东的安排违法办理,朱玉东系主犯,孙辉系从犯。故对朱玉东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孙辉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朱玉东、孙辉对徇私枉法犯罪的指控,均当庭认罪,被告人朱玉东向党政干部行贿,在对二人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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