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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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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玉东孙辉徇私枉法行贿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还供述,王某甲等人被抓时,搜出赃款22万多元及金条6块等赃物。他认为王某甲偷的是唐河县领导的钱物,领导的钱没有准确数目,也不会报案丢那么多钱物,他从中截留了6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他把截留的2万元送给了

还供述,王某甲等人被抓时,搜出赃款22万多元及金条6块等赃物。他认为王某甲偷的是唐河县领导的钱物,领导的钱没有准确数目,也不会报案丢那么多钱物,他从中截留了6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他把截留的2万元送给了局领导。

(2)孙辉供述及自书材料:他时任正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队长。2012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他们将王某甲等四人抓获后,带回队里分组讯问。雷某乙称王某甲供述在赵某甲住室盗窃几十万元。朱玉东安排他们保密,不要乱讲,还安排他们降低赵某甲被盗的现金数额,该案交给他所在中队侦办。邓某甲在整理材料时,发现没有王某甲供述盗窃几十万元的材料,雷某乙称笔录交给了朱玉东,他和邓某甲向朱玉东索要笔录,朱玉东称给领导汇报后再说。2013年2月份,赵某乙被抓获,朱玉东授意他让赵某乙明白“供的多,判的重”、“供的少,判的轻”之类的话。后在对赵某乙讯问时,他和邓某甲暗示赵某乙,同伙王某甲已交代,赵某甲陈述也能印证,让赵某乙承认盗窃的事,提示赵某乙,盗窃“数额多判的重,数额少判的轻”。赵某乙供认伙同王某甲在赵某甲住室盗窃6000多元。朱玉东还安排他想办法让王某甲和赵某乙供述一致,安排他让赵某乙在看守所里给王某甲传话,让王某甲不要乱说。

还供述,在侦办过程中,他把王某甲和赵某乙聘请律师的事告知朱玉东。朱玉东带他到看守所,让王某甲不要乱讲,对赵某乙称“盗窃数额不大,请律师没用”,让二人辞掉律师,目的是不让过多的人知道赵某甲被盗的事,但王某甲一直称偷的钱多。他和邓某甲还按照朱玉东的安排,根据赵某乙供述的数额事先给赵某甲制作一份笔录。

又供述,王某甲等人被抓获后,搜出现金22万多元及金条、香烟、手表等物品。他对赃款赃物如实登记后,朱玉东不让入卷,销毁后他又按照朱玉东的安排重新登记,登记现金为16万多元,另外6万元被朱玉东扣留。

2、证人证言

(1)赵某乙证言:2011年10月1日前后,他伙同王某甲在赵某甲住处盗窃现金100.5万元。2013年2月18日,他被抓获后,孙辉对他讯问时,暗示他“盗窃1万元判1年”,“偷的越多,判的越重”,他随口供述盗窃6040元。他和王某甲在正阳县看守所见过面,王某甲称是按他说的6040元供的。孙辉在多次对他讯问时,让他捎话不让王某甲乱说。一次提审时,朱玉东让他把律师辞掉,后他通知家人把律师辞掉。他被转押到市看守所后,孙辉和提审他时,用手机录他一段视频,在视频中他让王某甲别胡说。孙辉还安排不管是谁来提审,让他认准盗窃数额是6040元。直到市公安局的民警提审,他才如实供述在赵某甲住室盗窃100多万的事实。

(2)王某甲证言,证明他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供述,2011年10月1日晚,他和赵某乙开车到正阳县老武装部院内,用千斤顶撬开最后一排瓦房的两家防盗窗,从窗户进入卧室,共盗走现金92万元,得款他和赵某乙平分。其同伙赵某乙被抓后,他又向公安机关变更供述,称和赵某乙在正阳县武装部院内一住室盗走现金6000多元。

(3)赵某甲证言:2011年10月2日上午,他得知在正阳武装部的住室被盗,被盗的现金91.2万元是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给的,他怕影响不好,未报案。2012年年底的一天,节某某打电话称小偷被抓获,后他让节某某“高度重视”,把握好盗窃数额不要太大,并注意保密。雷某甲也私下向他汇报案件细节,他同样安排了雷某甲。他还安排朱玉东“不要让太多的人知道这个案件,盗窃数额不要太大”。2013年5月份,节某某让他在打印好的笔录上签字,笔录中显示被盗数额为6000多元。

(4)邓某甲证言:他时任刑警队一中队副队长。2012年12月30日凌晨,朱玉东带领刑警将王某甲等四人抓获,同时查获有赃款、赃物。后王某甲供述与赵某乙盗窃赵某甲现金八九十万元,朱玉东让民警保密。梁某某对各组讯问的情况手工制作表格中显示王某甲盗窃赵某甲几十万,但发给民警的表格复印件中不显示该案情。朱玉东还安排民警,让王某甲将供述盗窃赵某甲的数额降低,不要把赵某甲暴露。他整理材料时,发现王某甲供述盗窃赵某甲的材料简单,不显示盗窃数额,他向孙辉汇报,孙辉不让他管。赵某乙被抓获后,他和孙辉对赵某乙讯问时,孙辉先对赵某乙说盗窃数额多少与判刑轻重之类的话,后赵某乙供述盗窃赵某甲6000多元,孙辉让他按赵某乙的供述记录。他和孙辉在提审王某甲时,王某甲供述盗窃赵某甲数额大,向朱玉东汇报后,朱玉东称不能让王某甲往外说,如把领导拉下水,王某甲也得重判。安排他和孙辉提审赵某乙,让赵给王某甲传话不要胡说。朱玉东和孙辉到看守所提审过王某甲和赵某乙,让王某甲和赵某乙不要乱说,还让二人辞掉律师。

还证明,在对赵某甲核实情况时,孙辉称节某某局长已和赵某甲联系,让先把笔录做好,再让赵某甲签字。事后孙辉给他一份由赵某甲签名的笔录,该笔录显示被盗数额6000多元,孙辉让他补了签名。

(5)梁某某证言:王某甲被抓获后,王某甲供述伙同赵某乙盗窃赵某甲现金92万元,他根据讯问材料制作犯罪嫌疑人供述盗窃事实汇总表格,他把该表格交给副大队长侯某某,后没见过这份表格。

(6)侯某某证言:王某甲等人被抓获后被带回队里讯问,次日他把梁某某制作案件汇总一览表交给朱玉东,朱玉东称盗窃赵某甲数额大,有影响,要注意保密,并提出该起盗窃数额不能在表格中显示。后他根据朱玉东的安排用白纸把该起事实盖着复印后交给各办案组。

(7)周某某证言:他是刑警大队一中队内勤。2014年四五月份,纪委调查时,孙辉将装有王某甲案件赃物的四个文件袋交给他保管。同年6月17日23时许,孙辉又交给他一个玉手镯、一块纪念金币、两块纪念银币,并安排如有人问就说搬办公地点时交的,还让他把与孙辉的通话记录删除。

(8)陈某某证言:他是正阳刑警大队司机。他听说王某甲等人盗窃赵某甲几十万元。还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上见证人的名字不是他本人所签。

(9)刘某甲证言:王某甲等人被抓获后,他和雷某乙讯问王某甲,王某甲供述盗窃赵某甲92万元。他和雷某乙感到事情严重,为防止出现意外,遂制作三份笔录,他和雷某乙每人一份,另一份上交。后朱玉东安排他和雷某乙对该起事实保密。还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由他和雷某乙签字后,连同赃物一并交给了孙辉和邓某甲,卷宗的扣押物品清单不是他和雷某乙签字的那份。

(10)雷某乙证言:王某甲等人带回后,他和刘某甲对王某甲讯问,王某甲供述盗窃县委领导现金92万元。讯问中,朱玉东把他喊出去,称王某甲盗窃的是赵某甲的住室,交代将该案当成政治案件办理,要求对王某甲就该起事实单独讯问。他怕出事和刘某甲将该份笔录作了三份,他和刘某甲每人一份,另一份交给了雷某甲。第二天,朱玉东安排他和刘某甲对这件事保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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