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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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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玉东孙辉徇私枉法行贿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11)甘某某证言:他是刑警大队内勤。2013年1月初,朱玉东在办公室交给他一个旅行包,称包里装有王某甲 一案 的赃物。同年1月底或2月初的一天,雷某甲交给他唐河县警方给的5万元奖金,他按朱玉东的安排放在保险柜

(11)甘某某证言:他是刑警大队内勤。2013年1月初,朱玉东在办公室交给他一个旅行包,称包里装有王某甲一案的赃物。同年1月底或2月初的一天,雷某甲交给他唐河县警方给的5万元奖金,他按朱玉东的安排放在保险柜里。

(12)孟某某证言:2013年2月份,他与邓某甲到郑州对查扣的六块金条、两条带坠项链、一枚钻石戒指、二箱茅台酒、一箱五粮液酒和一二十条苏烟委托进行鉴定,后退给唐河县警方。

(13)雷某甲证言:他时任正阳刑警大队教导员。王某甲等人被带回到正阳后,他和朱玉东对王某甲车辆搜查,搜出现金22.5万元及其他物品。朱玉东安排他截留6万元,扣押清单登记为16.5万元。2013年元月份一天,他取出3万元交给朱玉东,剩余的16.5万元交给朱玉东退给唐河县警方,唐河县警方给正阳警方奖金5万元,他把5万元奖金交给内勤甘某某。

还证明,王某甲供述盗窃赵某甲几十万元现金,雷某乙将王某甲的供述材料交给他,他交给朱玉东。朱玉东安排要保密,对领导影响不好,是政治问题。不想让王某甲交代那么多,不能影响领导。赵某乙被抓后,赵某乙供述的数额少,朱玉东安排孙辉提审时让王某甲嘴严点,不要乱说。案件被检察机关退补后,朱玉东称王某甲与赵某乙的供述数额不一致,程序无法运行,遂安排孙辉让邓某甲给看守所管教说说,让王某甲“别乱说”。他按照朱玉东的安排带杨某甲到看守所再次讯问王某甲,他把朱玉东的意思告知王某甲后,王某甲才将供述的盗窃数额降到几千元。

(14)杨某甲证言:王某甲等人被抓获后,他曾参与对部分嫌疑人的讯问,承办人在汇报案件时称王某甲等人盗窃赵某甲百十万。2013年8月底,检察院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讯问,并让前期办案人员回避。后雷某甲带他讯问嫌疑人,后嫌疑人之间的供述基本一致,数额比原来供述的小。

(15)张某乙证言:他任正阳公安局副局长。王某甲等人被抓获后,听侯某某说小偷盗窃赵某甲现金90多万元,因他即将退休,朱玉东曾提出向他汇报案情,他没同意。

(16)节某某证言:2012年12月30日,王某甲等人被抓获供述在赵某甲住室盗窃90多万现金,他安排朱玉东保密,由“专人办理”、“封闭运行”。后他持朱玉东给的一份笔录找赵某甲签字,该笔录上显示赵某甲被盗现金为六千多元。

(17)谢某某证言:他任唐河县刑警队大队长。2012年12月31日,唐河县委公寓被盗,嫌疑人被正阳警方抓获后,正阳县警方通过唐河县警方退赃中退有现金。另证明,案发时被盗的县领导不在家,未作询问笔录,后正阳警方到唐河提出询问被害人,因领导不在,正阳警方制作笔录后,让他们找领导签字。

(18)张某丙证言,证明内容与谢某某证言一致。

(19)刘某乙证言:2012年12月29日,他住室内被盗现金十多万元,六块金砖、玉件、烟酒等物品。后正阳县警方退还他11.5万元现金及其他被盗物品。他曾在打印好的询问笔录和空白发还清单上签名。

(20)秦某某证言:2012年底,他住室内的财物被盗,后正阳县警方通过唐河县警方将被盗财物退还他,正阳县警方未给他作过笔录,唐河公安局长杨某乙曾让他在提前打好的一份材料上签名。

(21)于某某证言,证明她住室内的2万元现金、一块女式手表、一部相机及部分首饰被盗,其他与秦某某的证言内容一致。

(22)杨某乙证言,证明内容与唐河县警方人员证实内容一致。

3、书证

(1)办公电脑内案件材料打印件,证明被告人孙辉的办公电脑里储存有关王某甲等人盗窃案件材料,其中,在王某甲等人盗窃一览表中显示王某甲、赵某乙盗窃正阳县委一栏中为空白,在另一个文件夹中,王某甲、赵某乙盗窃正阳县委一栏表内容经修改过后显示赵某乙盗窃6040元、王某甲盗窃6000多元等内容。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行贿的事实

201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朱玉东为了和赵某甲加深私人关系,方便以后工作中关照,借侦办王某甲等人盗窃赵某甲一案之机,送给赵某甲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玉东供述: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赵某甲打电话让他到赵某甲的住室后,赵某甲向他询问案件进展,他把案情向赵某甲汇报后,赵某甲给他一个茶叶手提袋,称他们办案辛苦,让他请办案人员吃饭、喝茶,他推托时赵某甲的司机进来,他接过手提袋离开。到家后,他见手提袋内装有10万元现金。第三天晚上,他从家里拿现金5万元,连同赵某甲送他的10万元一起放在手提袋里,到赵某甲办公室。他把装有15万元现钱的手提袋放在赵某甲办公室的茶几上,称“赵书记,你的钱我不能要,快过年了,这里面有我一点心意,我也提前给你拜个年”。后他走了。

还供述,赵某甲是县委书记,赵某甲给他送钱,他不能要,他想和赵某甲处好关系,为方便他以后提拔,他趁这个机会给赵某甲送5万元钱。

2、证人赵某甲证言:之前朱玉东曾向他送10万元,要求工作中予以“照顾”。在他的关照下,朱玉东于2012年上半年提拔为公安局党委委员、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准备明确朱为刑警大队大队长。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他住室被盗,朱玉东在办理此案中为他“帮忙”,他感觉之前收朱玉东送的10万元不合适,就把10万元钱退还给朱玉东。事后朱玉东又给他送还15万元,提出在个人进步方面予以“照顾”。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朱玉东借侦办王某甲等人盗窃赵某甲住室一案之机给赵某甲送5万元现金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受贿的事实

2012年12月30日,盗窃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被河南省正阳县公安局刑警队抓获,王某甲等人供述在正阳、西平、平舆、唐河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其中在西平县县委张某甲住室盗窃有财物。被告人朱玉东在侦办王某甲等人系列盗窃案件过程中,收受原西平县县委书记张某甲所送的5000元现金,两条黄金叶香烟,一把宝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玉东供述:2012年12月30日,王某甲等人被抓获后,王某甲等人供述在西平县县委张某甲的住室盗窃有现金。2013年四五月份,张某甲到正阳县公安局做笔录,中午他和张某甲等人在一起吃饭,饭后张某甲临走时,送他一把棠溪宝剑和两条黄金叶香烟,他客气一下收下。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正阳县法院门口,张某甲让他督促案件进展快点,送给他5000元钱。事后他曾给张某甲打电话退钱无果。张某甲送他的香烟在办公室招待客人吸了,宝剑在他办公室放着。2014年三四月份,他把这5000元钱交给内勤甘某某。

2、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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