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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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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宝峰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王某甲承包910亩土地,应交27300元腾茬押金,3万元的腾茬押金交给我了,并由我一直保管着。2013年11月份左右王某甲找到我说,承包的土地明年春上准备种花生,不需要腾茬,现在急需要用钱,看能不能把3万元的押金退

王某甲承包910亩土地,应交27300元腾茬押金,3万元的腾茬押金交给我了,并由我一直保管着。2013年11月份左右王某甲找到我说,承包的土地明年春上准备种花生,不需要腾茬,现在急需要用钱,看能不能把3万元的押金退给他。我考虑到关系,况且他急用钱,所用我就把这3万元退给了王某甲。范宝峰担任村委负责人,只管大面上的事情,这种小事他不会过问。王某甲承包的910亩交给我3万元足够了,不可能再给范宝峰交腾茬押金。

这些年我们村委对外承包的土地根本就没有向承包者收取土地丈量费这一说法,不可能还有收取丈量费用。

2013年10月份,范某丁通过范宝峰在我们村承包了550亩土地,范宝峰收取了范某丁5万元的土地承包款。范宝峰给我说过这个事,并说交给了王某丙。如果范某丁不交土地承包费村民肯定都不同意。范某丁去年承包85亩土地与村委签订有租地合同。

5)证人孟松山2014年4月12日的证言

我和王某甲合伙承包唐河县昝岗乡双庙移民新村910亩耕地。

2013年8、9月份的时候,王某甲找范保峰商量承包土地的事情,王某甲回来后就给我说了,范保峰同意按照550元的价格将土地承包给我们,但是要求另外给他10万元好处费,问我怎么办,我算了算按照550元的价格承包土地,就是给范保峰10万元钱,也还亏不了,就同意了此事。

2013年9月初的时候,王某甲给我说,他已经给了范保峰5万元好处费,范保峰也没有给我们打手续,因为给范保峰好处费是之前说好的,我也没说什么,表示知道了。

2013年9月底,王某甲给我说他到范保峰家拿去了20万承包费,但范宝峰拿走了5万元钱当做好处费,只给我们打了15万元的承包费,我也没说什么,表示只要能承包到地就行了。

6)证人王某丙2014年4月12日的证言

我们村委的土地今年分别承包给了昝岗民王某甲,昝岗乡白庄村民刘某某和我们村委的村民范某丁,还有一个名字我现在记不清楚了。

王某甲承包了910亩,每亩承包费是550元。分三次交的承包费。于2013年9、10月份全部交齐了。

第一次是在2013年9月底,我们村支部书记范宝峰给我打电话说,王某甲把承包费送他家里面了,让我去他家里收钱,我就去了范宝峰家里面,到范宝峰家后我看到,王某甲,王某乙都在范保峰的家里面,范保峰指着客厅茶几上的一个袋子说,这是王某甲交的15万元承包费,你给他打个收据,随后我就把钱点了点一共十五万元,就给王某甲打了个收据,范宝峰、王某乙、我们三个在收据下面都签上自己的名字,我就把这张收据交给了王某甲。

2013年10月初,王某乙领着王某甲到我家交给我26万元的承包费,我就给王某甲打了一张26万元的收条。

2013年10月份左右,王某乙交给我10万元,并对我说这是王某甲交的土地承包费,我给王某乙打了个收据。

这三次王某甲一共交了51万元,全部发给村民了,他应该交500500元,多交了9500元。

2013年9月初王某甲没交给我承包费,不过这件事我听我们村主任王某乙给我说过这件事,当时王某乙对我说:他从王某甲那里拿了5万元承包费,交给了范宝峰了,并问我收到这笔钱没有,我说:我没有见过这5万元钱,当时我还埋怨王某乙,为什么不把钱直接交给我。

7)证人李某2014年4月12日的证言

2013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我们刚吃过晚饭,我在家里面哄孩子,范宝峰在客厅里面坐着,王某乙手里面拿着一沓钱,来到我们屋里面,放在客厅里面茶几上面,然后他们两个说了有个两三分钟话,王某乙把钱放在茶几上就走了。

我当时在哄孩子,我就听见了一句话就是王某乙对范宝峰说这是谁交的地钱。我瞟了一眼茶几上,王某乙放在茶几上的好像有个四五把,应该是四五万元钱,具体钱数我不知道,范宝峰也没有给我说。王某乙走后,范宝峰就把钱收起来了,钱放在哪干啥用了我也不知道。

8)证人王某丁2014年4月12日的证言

在2013年的9月初的一天晚上,我父亲交给我5万元钱,让我暂时保管。我父亲对我说;这5万元钱是昝岗乡一个叫王某甲的交的钱,下午他给范保峰送去,但是范保峰不在家,你就暂时保管一下,等明天你再把钱给我,我给范保峰送去。

第二天晚上,我们一家人在一起吃饭,范保峰给我父亲打电话说让把王某甲交的5万元钱给他送过去,接着我父亲给我说:天那么黑,拿这么多钱不安全,你把我送到范保峰家门口,我说好吧,随后我就把5万元钱交给了我的父亲,并把他送到了范保峰的家门口,我就回家了。

9)证人陈某某2014年4月15日的证言

范宝峰是昝岗乡双庙移民新村的负责人,是2012年1月经昝岗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被任命为双庙村委负责人。参会的人员有党委政府的班子成员,其中有我、原组织书记牛某某、原人大主席郭某等人参加,昝岗乡党委政府下发的有任命文件,文件下发后在我们昝岗乡政府会议室对范宝峰宣布任命文件。当时还宣布王某乙、王某丙协助和配合范宝峰工作。

范宝峰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协助昝岗乡政府对移民的土地进行分配和土地分配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协助乡政府及上级部门协调管理该村委范围内的移民项目建设工作,协助乡政府搞好移民村的稳定等工作。

3、被告人范宝峰于2014年4月25日在唐河县看守所的供述

我在任双庙移民新村负责人期间,主要职责是协助地方政府全面负责村委的工作,帮助地方政府跟村民协调好关系,搞好移民土地分配管理工作、协助乡政府搞好村委的项目建设等工作。

乡政府任命我为双庙村委的负责人,主抓村委全面工作,相当于行使村支书的职责;王某乙配合我管理村委全面工作,相当于行使村主任的职责;会计王某丙,负责村委的财务工作。

我负责的昝岗乡双庙村委是个移民村,村民是从淅川县移民过来的。政府出台政策扶持移民村,给双庙村有个养鸡场项目,位置在昝岗乡王屯村委刘庄后面。2013年时候,有个姓党(具体名字记不清楚了)的人承揽了这个养鸡场工程,我心里感到不平衡,因为我个人想干这个工程,所以我对这个姓党的没什么好感,我就想着把他中标的钱给他,由我个人来干这个工程。后来,这个姓党的人找到我们邻村一个朋友刘某某,他让刘某某出面给我说情。当时,刘某某跟我说,这个姓党是自己弟兄,这个工程让他干,让我别操这个心了,随后姓党的也不会亏了我。因为我跟刘某某的关系很好,刘某某又说姓党的不会亏我,所以我就同意了姓党的进驻施工现场,顺利的建设养鸡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