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1日下午,沈丘县石槽乡蒋寨村村民王某某在沙河河堤拉土与被告人赵银伟的堂妹夫顾某某发生矛盾,双方发生打架。伤后王某某到沈丘县医院急诊室诊治。被告人赵银伟得知后,又纠集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持刀赶至沈丘县医院追打王某某,在急诊室卫生间将被害人王某某砍伤后逃走。后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赵银伟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再追究被告人赵银伟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2005年5月12日下午3点多,我和黄胜利到县医院看刘某甲。我和黄胜利在县医院急诊室内说话时,我看到赵银伟从一辆车号为豫P23237长安之星面包车上下来,一块下来的有六、七个人。赵银伟手拿着一把刀,其余的人有拿钢管、有拿刀的。我看到后就去厕所方便,赵银伟和与他从车上下来的人把我堵到厕所里就打,赵银伟说要用刀砍死我,他们中有用钢管朝我身上乱打的,其中一个年轻人用刀朝我左手上砍了两刀,我的手当时就血流不止。砍完后赵银伟领着人上车跑了。 赵银伟领着人打我的原因是我和刘某甲在赵寨河下给王某乙往工地上拉土。刘某甲在河下面拉土时和赵银伟吵架时我在场。”(2005年5月12日,第一次陈述) “大概是2005年的夏天,我和刘某甲到河堤上拉清河堤淤泥时清出来的土,当时淤泥土包给王某乙了。赵银伟的堂妹夫不让我们拉,当时吵了起来,又相互推了几下。赵银伟的妹夫跟赵银伟打电话。赵银伟带着十几个人拿着三把砍刀过来,他们用拳打我。我受伤后被王某乙、刘某甲送到县医院急诊上检查。之后赵银伟开着一辆面包车拉着五、六个人,手拿砍刀冲进医院急诊室还要打我。我害怕躲进厕所,他们在厕所里用刀砍伤了我的手指头。 当时在沙河拉土那里打我的有赵银伟、李某乙、赵银伟的妹夫,还有其他几个人我不认识。在县医院打我的有赵银伟、李某乙,还有两、三个我不认识的。其中赵银伟、李某乙都拿着砍刀。”(2012年9月21日,第二次陈述) “当时在拉土时,我们双方没有动手,只是互相推了几下。在河堤上发生争执,因为刘某甲有心脏病,他一激动心脏病要犯,我们赶紧到县医院给刘某甲检查。刚到县医院。赵银伟领着李某乙还有四、五个年轻人每人拿一把砍刀,开着一辆面包车过来要打我。当时黄胜利、刘某甲、王某乙都在捞架。我跑到卫生间里,李某乙让我出来我不出来。李某乙用刀往里边扎一下扎一下,把我的左手扎冒血了。当时他们几个捞着李某乙,再加上李某乙站在门口,门口有点窄,耍不开,李某乙没法砍,就用刀扎的我。”(2014年1月20日,第三次陈述) “当时在河堤上拉土时没有打起来,以前我说的在河堤上打起来可能是我说串了。我们到县医院时,赵银伟、李某乙拿着刀领着六、七个我不认识的人又撵到县医院去的。他们中的一个年轻人拿着刀冲到厕所里把我的左手砍伤了。 我在医院包扎一下,在输水时,赵银伟的父亲找到我说因为赵银伟的堂妹夫拉土发生的矛盾,也没有外人,让我别讲了。他们没有给我钱,也没有打协议。” 2、证人王某乙证言: “2005年6月份的时候,我家干活的工人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河堤下拉土时和赵寨赵银伟的堂妹夫打架了。我过去看到赵银伟的堂妹夫和王某某只是相互推了一下。过了没多久,赵银伟就带五、六个人过来了,把王某某打了几下,王某某到县医院包扎伤口,赵银伟和他的几个手下追到医院,赵银伟拿砍刀在医院把王某某的手指砍伤了。 当时我不知道双方为何发生争执,后来听王某某说他在河堤拉土,赵银伟的堂妹夫也在那拉,拉了几车后,不让王某某拉了,他们两个就在那打了起来。” 3、证人刘某甲证言: “2005年5月11日中午,2号堆土正进土,赵银伟手下的几个人去拦车,我上去阻止时和他们发生了纠纷。他们打我我也还手,被人劝开后,我跟王某乙打电话,让他跟赵银伟打电话。赵银伟过去就骂,我上去和赵银伟理论,赵银伟就打我,王某乙拨打了110,警察过去后他们都走了。我和王某乙从河南派出所出来去县医院急诊室看病,在等待医生给我些诊断证明时,王某某去医院,我们正在急诊室说话时,赵银伟开着长安之星面包车过来。从车上下来六、七个手拿长刀的人。见到我们后赵银伟指着我说上去砍他。就有四个人拿着砍刀砍我。我身上被砍了两刀。王某某上前捞,手上也被砍了三刀。我在医院时有王某乙、王某某、黄某某、某己在场。” “当时我和王某某在王某乙的梅苑小区工地上帮忙,我们看着大篷车往工地上拉土。拉几天之后,刘楼村的几个年青人也找了几个大篷车去拉土,王某某不让他们拉,那三个年青人就从河边拿木棍把王某某打一顿。我和王某乙开车把王某某送到县医院急诊上,当时大概是中午一点多,王某某的手冒血了,让医生包扎一下,还没找到医生,又过去三、四个人,开着面包车,他们几个又上去打王某某,然后我和王某乙捞开了,又劝走了。” 4、证人黄胜利证言: “记不清是哪一年了,王某某和刘某甲在河堤上拉清淤泥垫梅苑小区的地,与赵银伟的堂妹夫发生了矛盾,王某某和刘某甲与他们斗架了。王某某和刘某甲到县医院检查身体,后又去一伙人将王某某砍伤了。王某乙跟我打电话让我来医院,当时王某某的手冒血了,找医生包扎。后来听说是赵银伟和王顺哲他们领着一伙人掂着刀砍的。”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沈丘县公安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沈公法医检字(2005)第266号)。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偏重)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银伟、李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银伟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银伟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银伟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