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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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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银伟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李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10、沈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公(沈)伤鉴字(2010)0907号)鉴定书。证明根据沈丘县人民医院病历记载、CT提示:李某甲右胸部气胸客观存在,应给予认定;根据其气胸,结合卷宗调查,

10、沈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公(沈)伤鉴字(2010)0907号)鉴定书。证明根据沈丘县人民医院病历记载、CT提示:李某甲右胸部气胸客观存在,应给予认定;根据其气胸,结合卷宗调查,若胸部确有外伤史存在,可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30条规定评定为轻伤。

沈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公(沈)伤鉴字(2014)0310号)鉴定书。证明根据病历记载及沈丘县人民医院CT报告记载:李某甲右侧气胸客观存在,应给予认定;依一九九零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30跳之规定其气胸属轻伤;其CT报告:“肺组织外带呈“新月形”低密度影,右肺压缩约20%”,即胸腔积气体积达右侧胸腔20%,若依2014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F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其气胸即胸腔积气形成与外伤关系依卷宗调查而定)。

11、案发当晚李某甲所穿鞋子及套在李某甲头上的纸质袋子、李某某的北京现代车辆的照片。

12、沈丘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2010年10月11日21时17分,该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李某甲报警称其在沙河大桥南头被几个人绑架、殴打后用车接到一树林中。值班民警出警后与李某甲取得联系,得知其所在位置后赶到县殡仪馆东南路上见到报案人李某甲,并在现场提取到李某甲所穿特步牌网眼状运动鞋和一白色带有字母PEACEBIRD的纸质礼品袋(已破烂)。在现场未发现李某甲其他东西。

13、沈丘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赵银伟所用手机号码的通话清单。

14、沈丘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尤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行政村惠庄自然村无惠某某此人。

15、沈丘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该队经多次查找,沈丘县殡仪馆门岗刘某某均避而不见,无法询问其案发时情况并形成笔录。

16、(2006)沈刑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银伟于2006年12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沈刑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银伟于2012年3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周口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对服刑人员赵银伟临时离监手续的函(周公办(2013)3号);准予解回罪犯的函。

河南省周口监狱出具的赵银伟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赵银伟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满释放。

17、(2010)沈刑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8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聚众斗殴罪

2009年6月11日中午,李某丙(已判刑)因怀疑赵银伟说自己的坏话,便纠集庞某某、马某某(二人已判刑)、李某丁等十余人驾车到沈丘县槐店镇东关十字街附近殴打赵银伟,后被告人赵银伟又纠集刘某某(在逃)、翁四等人持钢管、刀具等追至槐店镇东园阁饭店找到李某丙等人。被告人赵银伟将李某丁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银伟支付了李某丁部分医疗费用。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银伟供述:

2009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是中午1点多钟,我接到李某丙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东关,他说他过来找我。我和刘某某、刘凯就在东关等李某丙。不一会儿,我看见过来几辆车,下来李某丙、庞某甲等几十个人。李某丙一见面就问我为啥说他坏话,我说我没说你坏话,这时李某丙过来朝我脸上打了一巴掌,我没还手,刘某某上去拉不让打,李某丙让过来五、六个人把刘某某打一顿,被人劝开后,李某丙、庞某甲领着人开车走了。之后越想越气,就和刘某某、翁四、张伟商量着找李某丙、庞某甲去。到了东园阁饭店,我拿着一把刀,刘某某拿着一个钢管,翁四手里拿着棒球棒,我们三个人去饭店二楼最南边那个房间找他们去了,张伟、李光辉在门口等着我们没有上去。我们上去后,刘某某拿着钢管朝饭桌上砸了一下,李某丙他们的人都站起来了,翁四问李某丙咋回事,李某丙没说话,站在我旁边的人直乱,他就是在东关打刘某某的人,我就用砍刀背打他,他用胳膊一挡,把他的左胳膊给打伤了。随后我们就走了。”

2、证人李某丙证言:

“2009年6月份的一天,我和庞某甲在一起吃饭,庞某甲对我说赵银伟前几天打程某甲时我不敢吭声。我听后很生气,我说赵银伟算啥,咱去找他证实证实这个事去。庞某甲说谁不去谁是赖种。随后我开车带着马某某、高某甲和高某甲的朋友,庞某甲开着车带着李某丁和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到东关五四药店附近找赵银伟。到那后,我问赵银伟为啥说你打程某甲我不敢吭气?赵银伟不承认,我就朝他脸上扇一巴掌,赵银伟的手下刘某某不愿意了,想和我打,马某某、李某丁和高某甲的朋友就上去打刘某某。打后我们就走了。下午四点多,我们几个在东园阁饭店吃饭,赵银伟、刘某某、李曾用、翁四四人进房间,赵银伟拿着刀朝李某丁胳膊上砍一刀,嘴里还说着让你打我,他们在饭店里没有找到庞某甲就走了。我带着李某丁去周口看病去了。”

3、证人庞某某证言:

“2009年6月11日中午,与李某丙等人在吃饭期间,李某丙得知赵银伟说他的坏话,遂与李某丁、高某甲、马某某还有一个和李某丁一块的人开车走了。我与舅去运管所办事,返回途经东关十字路口五四药店处,看到围了很多人,见到上述几人,对方有赵银伟、刘某某,其他人我不认识。我看到李某丙和赵银伟在那争吵,我到跟前把双方劝开后都走了。”

4、证人马某某证言:

“2009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李某丙、庞某甲、李士全、李新红,还有两个喊不上来名字的,我们在吃饭中间有人对李某丙说赵银伟说过他的赖话。李某丙跟赵银伟打电话问他在哪,赵银伟说在五四药店那一片,李某丙让他在那等着。我们几个人开车到五四药店门口,赵银伟说他没有说李某丙的赖话,李某丙照赵银伟脸上打了两耳光,赵银伟没有敢还手。刘某某看到赵银伟挨打了,想动手,李某丁和另外两个我叫不上名字的人,他们三个打的刘某某。之后我们开着车走了。到了晚上,我和李某丙、李某丁、李士全在东园阁饭店吃饭,赵银伟带领六、七个人冲到我们吃饭的房间,用钢管把桌子上的饭菜砸了,赵银伟又用砍刀将李某丁的左臂砍伤。”

5、证人李某丁证言:

“那天中午我们在阿兰诺吃饭时,庞某甲跟李某丙说赵银伟说他的坏话了,饭后李某丙和他的几个朋友先走了,庞某甲叫我和他一块去东关接个人,当时我不知道是打架。我们到东关时,李某丙和赵银伟碰上面了,当时赵银伟那方有五、六个人,李某丙和庞某甲、赵银伟发生争执,李某丙和赵银伟撕扯在一起,我上去拉架,和赵银伟一块的某某认为我是和李某丙一块的,上去想打我,我把他扯一边去了。事后庞某甲和我一块吃饭时,赵银伟带着刀领着刘某某、翁四等三、四个拿钢管的人到房间里,赵银伟一刀砍在桌子上,我离他近,他第二刀砍在我左胳膊上了。”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沈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实李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8、(2012)沈刑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丙、庞某某、马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三、寻衅滋事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