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石成、马清权、王元朋、王会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石成、马清权、王元朋、王会营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石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黄石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石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嫌疑人郭某某、张某、王会营、王某某,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石成、马清权、王元朋、王会营各自所具有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累犯、自首、立功、前科、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石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石成的刑期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被告人马清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马清权的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被告人王元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元朋的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被告人王会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会营的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梅振焕 审 判 员 杜 帅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