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过了年有一天晚上11点多,我和黄石成,郭某某、范新志在丽都花园路口看见一个喝晕的人在路边坐着打电话,我们就过去说送他回家,拉着他往东走到一个小道里面,把他裤子口袋里的1000元整钱抢走,还有一个白色苹果4手机(郭某某拿走,后来卖了),当时抢了我们就跑到白河南,当天晚上给了我200元钱,我住旅馆了,到第二天见他们时,他们就说钱买衣服花了。 2014年4月9日下午,我和黄石成、郭某某在一起商量着弄点钱,黄石成提议去王村,到王村后,我们商量着在一个路边抢一个过路的人,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人。后来我骑摩托车带着郭某某,黄石成骑个自行车,我们在312国道看见一个骑电动车的女的,我骑着摩托车把这个女人的电车踢倒,郭某某下车把她包抢走了,我们到白相庄把包仍了,里面有200多元钱,还有个手机郭某某拿走了,钱我们一起花了。 抢劫“铁公鸡”那一次(2013年阴历十一月晚上)我去参与了,但具体过程等我都记不清了。 (2)同案犯郭某某供述: 一天晚上(2013年12月27日)我在网吧上网时,张某喊我说有个男的喝晕了在外面,咱们去看看把他身上钱抢来花花,张某喊着我和马清权过去把这个男的拉到人民路“果园快餐”旁边的一个道里,我们三个人抢了他1000元钱和一个苹果四手机,钱是马清权动手从那人身上拿出来的,手机是张某动手拿的,我们抢了以后,马清权和张某一起走了,我一个人走,后来我接到张某电话让我到育阳桥河边找他们,见面后我问你们拿多少钱,张某说是1000元钱,然后我们平分了,我分330元钱,张某又把苹果手机给我让我找个下家卖了。后来,我在公园里面把手机卖给一个20多岁男男同性恋,我们都喊他“浩浩”,手机我卖了700元钱,给了张某100元钱,我对他说其他600元钱我用了。 2014年4月9日下午,我们在国道上还抢劫了一个女人。那一天黄石成、张某和我在一起商量着弄点钱花,黄石成当时提议说去王村,到王村后我们三人商量着在路边抢一个人,等到天黑时也没有看见合适的人,我们就往南阳回,张某就骑着摩托车带着我,黄石成自己骑个自行车在后面跟着,路上碰见一个骑电动车的女人,张某用脚把这个女人的电车踢倒,我下车把这个女人的包抢了,里面有200元钱我和张某平分了,在回南阳市区的路上,我们把包扔了,还有个手机后来我卖了80元钱,我和张某平分了。黄石成没有分钱,我们抢来的钱他跟着我们一起吃喝花了。 抢劫“铁公鸡”那一次我也参与了(2013年阴历十一月晚上)。以前你们问我的时候我说没有参与,是因为刚开始时我没有想起来这件事,后来我想起来以后又不敢说,因为我害怕会觉得我态度不好,所以以前就一直说我没有参与。那一天晚上(2013年阴历十一月晚上)我和张某一起在公园找马清权等人时,听别人说王朋喝晕了,在拽住“铁公鸡”要钱,我和张某就追他们,一起拉着“铁公鸡”往专医院去,从公园北门出去往东走,过了一个十字路口往医院方向,走了一段后,王会营又说不让去医院了,我们就沿专医院门前的路上一个往西的小道向小道里面走,在路上走时,“铁公鸡”给王朋塞的有钱,希望事情算了放他走,王朋还不同意,又往道里面走了一段后,“铁公鸡”不走了,王朋还叫给他看病,并且那个砖头要打“铁公鸡”,王会营拦住没有打,张某用拳头打了“铁公鸡”几下,后来“铁公鸡”从身上掏出来些钱,说就这么多钱,给你们叫我走就行,他拿着钱给我们发,张某分100元,我分了两张钱,忘记是40元还是90元了,分了钱以后我和张某、马清权就走了。后来听说王朋又闹着叫“铁公鸡”家人又拿钱了。 (3)同案犯王某某供述: 我和张某、郭某某、王朋(王元朋)、王辉(王会营)、范新志(马清权)、李龙(黄石成)经常在公园里面转着玩,我跟着他们一块见过“铁公鸡”两次。但是他们有时候和“铁公鸡”拍话聊天时我都不往跟前凑。我们经常去公园里面转着找同性恋,有时候和同性恋发生关系后要点钱,我都是跟着张某、郭某某、范新志(马清权)吃喝,他们有钱了,我就跟着他们吃喝。那天晚上(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记得了),我和张某、郭某某、范新志(马清权)、李龙(黄石成)在公园里面转,好像是张某或者郭某某发现王朋(王元朋)和“铁公鸡”在一起,我们都也围过去,张某、郭某某、王朋(王元朋)他们都说得性病了,要让”铁公鸡”带他们去看病,旁边王会营还说让“铁公鸡”掏点钱就算了,我和范新志(马清权)就在一边蹲着,黄石成也在一边。“铁公鸡”掏了点钱,他们嫌少,王朋(王元朋)拽住“铁公鸡”从公园北门往外走,走了一段后,忘记是谁说不让跟着,我就没有再跟着了。 4、鉴定意见 卧龙区物价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宛龙价证鉴(2014)190号 证实该案被抢苹果四手机一部价值1400元,挎包价值100元 5、书证 (1)被告人黄石成、马清权、王元朋、王会营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黄石成、马清权、王元朋、王会营的刑事责任年龄。 前科证明 被告人黄石成2007年2月26日因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1年8月15日因盗窃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王元朋2012年11月22日因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被告人王会营2012年因涉嫌盗窃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马清权无前科。 (3)抓获经过 证实该案是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4月21日对行迹可疑人员黄石成进行盘查时,黄石成主动交待前段时间伙同张某等人抢劫犯罪事实,并愿意协助抓获同案犯。2014年4月22日,在黄石成的主动配合下在南阳市宛城区金汉丰后街将郭某某抓获,后又在黄石成配合下在洛阳孟津县将其三名同伙张某、王会营、王某某抓获。黄石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同案犯郭某某指认抢劫陈某某作案现场照片 (5)同案犯张某指认抢劫陈某某现场的小道 同案犯郭某某指认抢劫“铁公鸡”作案现场照片 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出具其他案件被害人无法 找到的情况说明 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出具陈某某手机无法找到的情况说明 (9)被害陈某某2013年12月27日23时05分报警案件受理登记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黄石成、马清权、王元朋、王会营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