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庄某某证言:我在城里干活时,有天吃饭认识张江的,他说他那里有姑娘,能不能找个头,牵个线什么的,水平和我闲时也是说媒的,有一天水平找到我问我有头没,我说张江鲁山那里有,把老张电话给了她,我也没有过多管这个事。 (3)、证人陈某某证言:我叫陈某某,因年纪大了,重活干不了,有时候给人说个媒,说成了男方给1000元钱。前段时间,有两个修车的年轻娃让我给介绍对象。我认识鲁山的女媒人,叫小香。我联系帮助介绍对象。我领着去鲁山见了两次面,没谈成,后来两边都不再联系了。 (4)、证人张某甲证言:我有一个双胞胎姐姐,张雪娜,我没有去过南阳,我2010年农历12月初8结的婚,现在孩子10个月,2011年5月领的结婚证。我不认识张江。张雪娜也结婚了,2011年结的婚,年底12月结的,丈夫叫樊晓,生有一个孩子,不到2岁,叫樊瀚岳,樊晓是个老师,我姐天天在家抱孩子,这半年没出过门。我身份证一直在家放着,从来没有借出去过,我的一代身份证丢过,丢了多年了。 4、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2012年11月4日情况说明 证实张某某在被鲁山县公安局抓获时,使用电话号码13283752534与在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行骗时张江所用电话号码为同一号码。 (3)、2014年10月20日情况说明 证实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当日被青华分局民警抓获的事实。 (4)、收条两份 证实王振秋于2014年9月5日、9月9日共收到阮某某退还媒金6000元。 (5)、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准予解回罪犯的函 证实2014年9月2日,张某某离开服刑地周口监狱,后来2014年9月6日入南阳市第一看守所的事实。 (6)、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情况。 (7)、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人民币591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人民币4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刑期与本次判决合并执行。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犯罪数额、认罪态度及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事判决,决定执行刑期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扣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罚金1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振秋人民币49000元。 四、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郭某甲人民币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杜 帅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晓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