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朋友“小勤”认识张某某,我朋友小勤没有固定工作,平时就是打牌,吃饭我们打牌认识的,当时小勤介绍我和张某某认识,也没说什么,后来我给张某某打电话,让他给我说对象,他说可以,他说有个头,让我见见,等我和张某某见王某甲一面后,张某某说这家情况不错,让我要钱,我问王某甲要了1.1万元,这些钱我没有给张某某,但张某某收了媒人红包。我的事主要是张某某安排的,张某某安排我和王某甲见面,见面后张某某说让我问王某甲家要钱,我问王某甲要钱,后来说送好的时候要钱,我问王某甲要了2万元。我给张某某说了我结婚的事不用跟家人说了,我自己当家,他问我自己能当家么,我说是的。小勤和阮某某之前不认识,没有来往,因为这次说媒才认识的。给我介绍对象的就张某某一个。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叫张某某,男,1959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鲁山县辛集乡白村五组277号,现住平顶山市鲁山县辛集乡白村五组277号。我的身份证上叫张某某,我另外的名字叫张江,我对别人说的时候,说我叫张江。2012年我因为诈骗犯罪,被鲁山县法院判处三年六个月的徒刑,我现在河南西华县周口监狱服刑。 我一共在南阳介绍了四家,我记得有两家是王半坡的,剩下的两家都是王半坡附近的,相距不远。我介绍的四个女孩分别叫王某某、龚利贞、娜娜(不知道全名,我们都叫她娜娜)及杨兰紫。我见过王某某的身份证,她当时(2012年)说她二十岁,家是鲁山县城关镇的,我去过她租房子住的地方,在鲁山县城钢厂口附近。 王某某我们是在牌场上认识的,我是通过南阳你们当地一个叫“水平”的女的介绍的,我是鲁山这边的媒人,“水平”是当地的媒人。“水平”她当时有个四十多岁,她姓啥我不知道,名字叫“水平”,家是潦河镇王半坡的,我去过她家。 我介绍的第二个女孩是王某某。“水平”给我打电话,叫我再介绍个女的到南阳她一个村上的。当时我正好跟王某某在一块喝酒,我打电话的时候,王某某的姐和嫂子也在旁边,她俩问啥事,我说有人叫介绍对象,她俩说王某某还没有对象,叫我介绍一个,我当场问王某某,她说中。我当时也不认识王某某,我问她有身份证没有,她说有,明天叫我看看,我说等对方来了再说。等了没有几天,还是割麦前,“水平”领着王半坡的一个男孩,我也不知道这个男孩叫啥,他俩一块从南阳来到鲁山,我领着王某某和她姐、她嫂子,我们在鲁山县城钢厂口见的面,见面后在钢厂口附近的饭店吃饭,吃完饭对方就走了,说是电话联系。等了有几天,“水平”给我打电话,说男方没有意见,说是第二天叫我们到南阳订婚。我就给王某某的嫂子打电话,说是第二天订婚的事,她答应了。第二天,我们在鲁山包了个红面包车,我们四个人一块到南阳潦河,先去王半坡男孩的家里看看,后来到潦河街上吃的饭,吃过饭后,我们就说订婚的事,男方给了王某某11000块钱的订婚钱。我给“水平”说怕这事悬,怕不牢靠,“水平”说叫我管到办结婚仪式就行了,她说我有病,多给我点,当天“水平”说给我2000块钱。我当时也怕出事,害怕,但是想着有2000块钱拿到手了,我和“水平”就合作了,我就接着给他们的婚事说下去。订婚当天,给我封了2000元,收到钱后我们就回去了。等了几天,“水平”给我打电话,说男方急着出去打工,婚期定下来了。后来男孩的父亲和“水平”到鲁山去“送好”,到鲁山后,我和王某某及她姐、她嫂子接待的。男孩他爸说到王某某家看看,王某某就领着我们到县城钢厂口王某某租房子的地方看了看,当时王某某说她爹到新疆打工去了,一家人都跟着去了,自己的婚事托给她嫂子了。后来在钢厂口附近的饭店吃饭,饭后,男孩他爸给了王某某20000块钱彩礼钱,钱收到后,我们就包了一辆面包车,我和王某某,她姐,她嫂子,以及她姨,还有“水平”和男孩的爸,我们当天下午赶到南阳潦河,因为第二天要办婚礼,当晚我们就在镇上住下了。办婚礼的当天,我作为媒人,收了600元的封子钱,还有王某某的姐、嫂子、姨,他们也都是600元的封子,中午吃点饭,我们其他的人就回鲁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