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河南瑞特医用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证实河南瑞特医用设备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机构代码:××;同时证实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成立日期、营业期限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期限。
3、张国林、孙某某身份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4、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关于张国林的任职文件,证实2010年7月被告人张国林被正式任命为检验科主任、临床检验学教研室主任。
5、新乡医学院一附院检验科主任、组长职责,证实张国林作为检验科主任的职责内容。
6、被告人孙某某于2013年4月25日自书情况说明,证实瑞特公司从2011年开始向一附院供应耗材、检验试剂,和张国林谈好条件,有些品种在一附院支付货款后按15%比例交给张国林,另有一些品种按数量每个五元交给张国林。共计给张国林29.52319万元,每次在新医一附院支付货款后,按照货款额、品种数量、比例将现金给张国林。
7、被告人张国林自书事实情况两份,证实孙某某送试剂回扣的种类及比例,同时证实孙某某给其4-5次,每次3-5万元,合计约16万元,因记忆有偏差,实际超出部分将如数上交,实际数据以统计为准,约29万元,其将收取的回扣款用于:①分给全科职工一部分;②用于招待同行专家一部分;③自己拿一部分。回扣款其没有全部占为己有,虽然自己拿的钱比科室其他人员多,但其认为一附院在发放科室奖金时规定,科室正主任比一般职工多拿50%的奖金,故在分配回扣款时自己就拿的多了。
8、检验科2011.10-2013.6日常收支账目,载明了检验科在此期间的收入记载。
9、瑞特公司提供公司明细分类账(手工记录)、银行单据、明细分类账簿载明瑞特公司资金支取情况及孙某某与瑞特公司2010.1.1-2013.12.31借、还款情况。
10、瑞特公司提供2010-2013年与一附院往来明细分类账簿载明瑞特公司与一附院多次销售的往来账。
11、一附院证明及提供2010-2013年与瑞特公司往来明细、分类账簿载明一附院与瑞特公司供货和结算情况及设备库房物资采购查询单和入库汇总表分别经孙某某、张国林核对后对涉案回扣物品进行勾画并签字确认。
12、一附院设备科提供2011.1-2013.2账本载明2012年12月份货款于2013年1月结清,并与瑞特公司明细分类账(手工记录)、明细分类账簿、一附院明细分类账对应一致。
13、证人陈某书写情况说明,证实检验科2011年到2013年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已将全部账目及科室现金发放明细提供给检察院。
14、一附院检验设备采购流程图、检验试剂(耗材)采购流程图、检验科试剂(耗材)领用流程证实检验设备、试剂的采购、领用程序。
15、丁某、张强(二人均已判刑)起诉意见书、侦查审结报告证实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对一附院设备科科长丁某和一附院药物临床试验办公室主任张强分别涉嫌受贿犯罪案均于2013年2月19日初查,分别于3月、4月立案侦查。
(二)搜查笔录证实对被告人张国林的搜查情况。
(三)河南省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豫诚会师所(2014)会鉴字2号)证实,2010年6月-2013年1月期间,瑞特公司对BD培养瓶等7种试剂按供货量及供货金额,向一附院药房检验科主任张国林支付的回扣金额应为32.477593万元,并分别有被告人张国林、孙某某在鉴定书上书写认可该鉴定的意见。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莫某(检验科副主任)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国林系检验科主任,检验科的账目由副主任陈某负责。
检验科的收入有:(1)体检费用收入,每个月都由陈某副主任到医院财务科领取后按标准发;(2)一附院给的临时奖金和补贴;除工资和奖金之外,检验科还领有体检费,每个月都有,少的几十元,多的一百多元,领的是现金;除此之外,有时候陈某会偶尔发过一、两百元的现金,发这些钱的标准其不知道,从没有开会研究过发奖金的事情。
医用耗材在检验科惯用语叫“试剂”,报计划的时候,每个月的月底由各组长报计划到张国林处,张国林汇总后报到哪里其不知道。孙某某向检验科供应医用耗材(试剂)的事其听说有,但孙某某是否向检验科提供回扣其不知道。
2、证人陈某(检验科副主任)的证言证实,其负责检验科的账目,检验科收入除体检费用收入和院里给的临时奖金及补贴外,还有张国林给的体检提成的费用。经查看自己记录的检验科账目后,确认张国林给其的现金有:2011年12月2日4980元、2011年12月31日4950元、2012年2月9日3400元、2012年3月7日5737元、2012年4月19日11930元、2012年5月8日8120元、2012年6月8日5600元、2012年7月10日6020元、2012年8月6日6050元、2012年9月3日7700元、2012年9月28日13400元、2012年11月8日7940元、2013年1月14日31780元、2013年2月6日10000元,以上14笔共计12.7607万元。张国林在2011年12月给其现金4980元之前和2013年2月给其现金10000元以后,都没有给过其现金。张国林给其钱时,对其说是学校体检提成,所以其就以学校体检提成的名义记到科室帐上了。其不知道张国林收取回扣的事情。2013年检察院调查一附院时,张国林让其拿3万元交到医院纪委,其当时问张国林是啥意思,张国林不让其管,其从科室收入里取出3万元交到医院纪委了。2014年检察院查账后发现张国林交到科里12万余元,今年5月份检验科又交了9万元,这3万元和9万元都是退的张国林给科里的回扣钱。科室资金主要给大家发补助奖金,还有些用于科室里人情往来、节假日聚餐等科室日常支出。
3、证人秦某(省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周某(省电力医院检验科副主任)、刘红春(郑大一附院检验科副主任)、盛家和(省肿瘤医院检验科主任),四人均系张国林信阳卫校同学,证实张国林曾来医院参观学习交流互相宴请及作为同学一起吃饭的情况。
(五)被告人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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