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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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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4)2013年8月14日,赵××因患疾病确山县公安局对其停止执行拘留,赵××回到新安店镇后以家里没钱、没米、没面为由躺在镇政府办公室不走,向政府索要500元钱,后来我从兜里掏了500元交给赵××,赵××才同意回

(4)2013年8月14日,赵××因患疾病确山县公安局对其停止执行拘留,赵××回到新安店镇后以家里没钱、没米、没面为由躺在镇政府办公室不走,向政府索要500元钱,后来我从兜里掏了500元交给赵××,赵××才同意回去。

(5)2014年8月29日,镇政府通知说赵××又去北京了,8月30日,我带着崔某某、代国勤坐火车赶到北京,9月1日上午,确山群工部副部长张平安通知我们,赵××、李华在北京久敬庄信访接待中心,我们接了电话随即赶到,张平安副部长说他已经电话和赵××沟通好,赵××要5000元才同意和我们回去。因为当时我们没有带那么多钱,就由我、崔某某、代国勤三人同时签字给赵××打的4000元现金条:赵××现金四千元整。蒋某某、崔某某、代国勤。

12、证人崔某某证实:

(1)2013年8月5号左右,赵××又到北京上访了,镇政府安排我和八四集书记蒋某某、镇书记祁阳一起开车去北京接赵××回来。我们来到北京后在久敬庄找到赵××。在久敬庄我们劝赵××回家,赵××不听我们劝阻,后来我们把赵××哄到我们车上把赵××从北京接了回来。

(2)2013年8月7日,赵××被带回来后被确山县公安局拘留了,赵××从拘留所出来后到新安店镇办公室赖着不走。赵××在办公室说她有病不能干活,得找人给她家梨花生,给政府要钱,蒋某某看赵××在办公室耍赖就给了赵××500块钱,赵××才从政府离开。

(3)2014年2月19日,驻马店市召开人大会,赵××是信访稳控对象,但人却找不到了。我、袁某某、蒋某某就想办法找赵××。当天我们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到了赵××。我们劝赵××回去,赵××不回。因为信访稳控要求非常严,我们反复劝赵××,才把她劝回去。

(4)2014年4月份,赵××去郑州中央第八巡视组黄河迎宾馆上访,我和蒋某某、袁某某一起去郑州接赵××。在黄河迎宾馆赵××提出给钱才肯和我们一起回去。当时赵××说她在郑州给我们要1000块钱,我们就在黄河迎宾馆给了赵××500块钱。我们把赵××带回确山后赵××说她的病还没好,还得继续在确山看病,我们把赵××带到确山中医院后又给了赵××500块钱。

(5)2014年4月25日,赵××又到北京上访了,镇政府安排我、蒋某某、丁艳、派出所民警史新成四人坐高铁到北京接赵××。我们四人到北京后给赵××打电话联系,赵××手机一直关机。我们就又到久敬庄、公安部、信访局等部门到处去找赵××,我们在那找了三天也没有找到,蒋某某、史新成、丁艳他们先坐火车回去了,我又在北京找了两天,4月30日我坐着大巴回来了。五月二十号左右,我们给赵××联系上后赵××说她在郑州,我和蒋某某、袁某某就开着车去郑州接赵××,我们到郑州在省高院附近一个旅店里找到了赵××。我们在那劝赵××回家,赵××对我们说她这一段时间在郑州吃、喝、住加上看病、路费花的有钱,赵××让我们给她拿5000块钱,我们当时答应给她2000块钱。我们身上当时没带那么多钱,我就先给了赵××1900块钱。赵××和我们一起回到新安店后我又把剩下的100块钱给赵××了。

(6)2014年8月29日,镇政府通知我们村赵××又到北京上访了,8月30日我和蒋某某、代国勤一起去北京接赵××。我们到北京和赵××联系,赵××手机关机。后来我一直打赵××的电话,我打通后,赵××一会说在这,一会说在那。最后县里负责接访的张平安给我们联系说赵××在久敬庄,让我们过去接赵××。我们来到久敬庄后见到赵××和她爱人李华。赵××见到我们后给我们要5000块钱,她说李华看病需要花钱,另外在北京住的、吃的也花钱了。我们没带那么多钱,最后张平安做赵××的工作同意给赵××拿4000块钱。赵××当时同意了,我们怕赵××再跑就同意了赵××的要求,我们三人在上面签上名字,赵××把欠条收起来后就和我们一起回来了。赵××和我们回来后因为看到县电视台播放的打击非访人员的视频,赵××也不敢找我们要写欠条的那4000块钱了。

(7)2014年10月22号赵××又去北京上访了,我和派出所的段所长、镇政府的高某某一起坐高铁去北京接赵××。我们劝赵××和我们一起回家,赵××又说她回去可以但是得先去陶然桥那把衣服拿着,我们怕她再跑就不让她去拿衣服,赵××说不让拿也可以,把衣服钱给我拿出来,我问赵××衣服值多少钱,赵××说让我们拿1000块钱,我们没办法怕她不和我们回去就给她拿了1000块钱。我们回到宾馆后赵××又说她在北京吃的、花的、车费也花钱了,让我们再给她拿1000块钱,高某某说没钱了,赵××说没钱了你给打个欠条,最后没办法高某某给赵××打了张1000元的欠条,打了欠条后,赵××才跟我们一起回来了,回到新安店后高某某又给了赵××1000块钱。

13、证人高某某证实:2014年10月22号赵××又到北京上访,我和新安店派出所的段某某所长、八四集的村干部崔某某一起去北京接赵××。我们把赵××接到北京南站时还劝赵××回来,赵××说要回去就得给她拿1000块钱,我们为了让赵××和我们回去没办法就给赵××拿了一千块钱。赵××拿到一千块钱后又说上访期间在北京吃饭、住宿花钱了,让再给她拿1000块钱。我说身上带的钱花完了,赵××让我给她打了张1000块钱的欠条。我们为了让赵××和我们回去没办法就给赵××打了一张1000块钱的欠条。打了欠条后,赵××才跟我们一起回来了。赵××接回来后10月26日我把给赵××打欠条的1000块钱给了赵××,赵××还在收条上签名按手印了。

14、证人段某某证实:2014年10月22日赵××因为去北京上访,我和镇政府的干部高某某、村妇联主任崔某某一起到北京接访。我们和赵××在北京南站附近继续劝赵××回家,赵××说跟我们回家可以,但得给她拿1000块钱。给了赵××1000元后,赵××又说她这次在北京吃的、花的有钱,还要让给她拿1000块钱。高某某对赵××说身上带的钱不够了,赵××说没钱给她打个欠条,最后没办法高某某给赵××打了张1000元的欠条。打了欠条后,赵××跟我们连夜坐火车回来了。

15、证人朱某某证实:我于2011年12月任新安店镇党委书记,2012年至今,赵××多次以反映问题为由到镇政府缠访、闹访,在办公室门口大声谩骂并携带卧具等生活用品铺在我办公室内或门口,严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2012年至今,赵××多次以赴省、赴京上访为由或上访以后拒不返回为由,先后向镇政府索要财物两万余元。赵××的行为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严重影响了我镇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

16、证人龚某某证实内容与证人朱某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