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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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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14、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赵××到北京非访,确山县新安店镇人民政府安排新安店镇八四集村干部蒋某某、代国勤、崔某某到北京接访。赵××向政府索要5000元,否则不回去。后经反复协商,赵××同意给其4000元就回去

14、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赵××到北京非访,确山县新安店镇人民政府安排新安店镇八四集村干部蒋某某、代国勤、崔某某到北京接访。赵××向政府索要5000元,否则不回去。后经反复协商,赵××同意给其4000元就回去。蒋某某、代国勤、崔某某所带现金不够,三人签字给赵××打了一个现金条,赵××才同意被带回,后因另一非访人员被确山县公安局拘留的影像在电视上播放,赵××未向政府索要该现金。

15、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赵××到北京非访,确山县新安店镇人民政府安排政府高某某、八四集村干部崔某某、确山县公安局新安店派出所民警段某某到北京接访。赵××向政府索要2000元,否则不回去,因所带现金不够,接访人员给赵××1000元现金又给其打了1000元欠条后,赵××才同意随同回去,后又把剩余的1000元交给赵××。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杨某某证实:2011年8月份,我和确山县新安店镇政府巡防队员夏某某一起到北京接赵××,我们在北京找到赵××,劝其回家,赵××对我们说让公安局长过来,否则就不谈。后来赵××对我们说给她拿3000元钱她才愿意回来。我们当时没有带那么多钱,回到新安店再给她。赵××不愿意,后来经过我们多次劝说,赵××才同意和我们回来。

2、证人夏某某证实:2011年六七月份时,我和新安店派出所的杨某某去北京接的赵××,在北京一个小旅社里见的赵××,我和杨某某劝她回来,有啥事回来好好说。赵××说回去可以,新安店派出所拘留她拘留错了,新安店政府得给她赔100000元,不给赔100000元她就不回来,后来确山县群工部组织人把赵××从北京带回来的。

3、证人袁某某证实:

(1)2013年3月6日,北京正在开两会,为了使两会不来自确山县的干扰,确山县新安店政府安排去接访赵××。我是跟新安店镇派出所的民警胡卫东、新安店镇政府联防队员邹某某一起去接的访。我们租了一辆别克轿车拉着赵××连夜回了确山县,回来之后她说胃疼,我们把她拉到确山县中医院,第二天(3月7日)给她输了一天水,然后把她送回家了。结果第三天(3月8日)上午听说她又跑北京了,镇里安排副镇长冯某某、派出所所长李某乙、当时八四集的书记代某某、镇司机王群、邹某某他们几个上北京去接赵××,他们当天夜里把赵××接回来了,听说在北京接她时她给这几个人要10000块钱,要是不给她就不回来,当时那几个人没带那么多钱,先给她了5000块钱,剩下5000块钱给她打的欠条。

(2)2014年2月19日,驻马店市开两会,赵××又跑到驻马店上访,我和蒋某某、崔某某一块开车去驻马店找她,找了一天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到了她,我们再三做工作才把她接回来。

(3)2014年4月份左右我接赵××两次,具体时间记不住了,第一次赵××跑到郑州黄河迎宾馆要见中央巡视组的人,当时我和蒋某某、崔某某、代宁开车去那里找她,在郑州找到她之后她说她在郑州几天了,花的有钱,让我们给她拿1000块钱,要不然不跟我们一块儿回去,没办法我们就同意了,崔某某先给了赵××500块钱,说剩下的回去之后再给,她才愿意跟我们回来,回来之后她说上中医院看病,在确山县中医院崔某某把剩下的500块钱给了赵××。

(4)隔了有将近一个月,赵××又跑到郑州黄河迎宾馆上访,我和蒋某某、崔某某、代宁开车上郑州找她,后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旁边的一个小旅馆找到了赵××,她说在郑州花钱了,让我们给她拿5000块钱她就回去,最后经做工作降到了2000元,崔某某就给了赵××1900元,余下的100块钱回来后补给了她。

4、证人冯某某证实:2013年两会期间赵××到北京非访,我和新安店派出所所长李某乙、邹某某、八四集的支部书记代某某一起到北京去接赵××。我们来到北京见到赵××后劝赵××回去。赵××当时要20000块钱,如果不拿钱就不和我们一起回去。我们最后和赵××商量给她10000块钱,因为走时没带那么多钱我们不得不答应先给她5000块钱,剩下的回去再给她。赵××被带回后就不停的给我们要剩下的5000块钱,并且说如果不把剩的钱给她就马上还去北京上访。在稳控赵××期间的一天晚上,赵××藏到离她家不远的一个废弃的猪圈给我打电话说再不拿钱就马上去北京上访,然后把手机关机了。我和稳控人员四处寻找赵××,我们又联系赵××,赵××说不拿够在北京谈好的10000块钱就马上去北京上访,我们答应赵××条件后,赵××才从藏匿的废弃猪圈出来,我们负责维稳赵××的几个人只凑了4000块钱给了赵××,我们给赵××解释说实在没钱了,赵××对我们说:“看下着大雨你们还到处找我,也辛苦了大半夜,剩下的那1000块钱我也不要了。”赵××接着我们凑的4000块钱后同意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再上北京上访。事后因为赵××2013年“两会”期间两次上北京上访的事,镇包村干部和支部书记还受过纪律处分。镇政府给了赵××4000块钱后,我听说赵××又以还要到北京上访为要挟,让镇政府以救助的形式给赵××十亩地的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当时是代某某联系的农资店,后来赵××和她家人把农药、化肥等物资拉走的。

5、证人李某乙证实:2013年3月6日,镇政府安排袁某某、邹某某、派出所民警胡卫东去北京接赵××。他们在北京见到赵××,赵××问20000块钱带了吗?他们答应回去给赵××钱,赵××不同意。后来我通过电话安排北京的一个朋友开着他的私家车去接他们,连夜把赵××从北京接回来了。3月8日,镇里工作人员给我说赵××在家里住了一夜,又跑北京了,已被县里接访的工作人员安排好了,让我们连夜去接她。我于是就和镇里的副镇长冯某某、八四集的支部书记代某某、邹某某一起再次到北京接她。3月9号上午9点多我们在北京见到赵××,赵××就说20000元钱带了吗?不拿钱,她就是死也死在北京,坚决不回去,并说她准备到天安门上访,去告状。我们给她又再次讨价还价的,几个人轮流给她做工作,她才同意给她先拿10000块钱,她回去。于是我们给了她5000块钱,并由代书记给她打了5000块钱的欠条,她才跟着我们一块回去。将赵××接回去以后,赵××整天给镇政府冯镇长打电话,要余下的钱,否则还要到北京上访。后来我听冯某某副镇长给我打电话说,赵××又跑了,同时赵××给冯镇长打电话,还是要余下的5000块钱,不给钱的话,她就再次到北京上访,并威胁不给的话,这次到北京,就再也不回来了。后来我听镇里的领导说,没办法,镇里几名分包干部兑钱给她凑了4000块钱,交给她了。同时赵××说她家里困难,家里有十亩地还没有耕种,要政府救助她把她的地也给犁犁,并给她买化肥、农药、种子。犁地的事政府没有答应,冯镇长和八四集的书记代某某一起在八四集上给赵××购买了化肥、种子、农药,具体在哪买的,多少钱,我没有去不知道。好哄歹哄的在去年两会期间,没让赵××第三次进北京上访。

6、证人邹某某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