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证人牛某某证言:2014年8月21日凌晨,我在门岗门口处值班,我看到马某某出门,马某某也是我们厂里的保安,我们两个都是当天的夜班。马某某出门十来分钟之后,我听到门岗外面有几个人说打110还是120之类的话,我想着外面有情况就出去看看。一名年轻小伙子和过路的两三名行人说是110、120还是122.最后我看到这名小伙子打电话说,事故地点在西平郏路涵洞桥北,他姓李,其余的我没听到。我往南看到一辆摩托车横倒在道路偏东的地方,其余什么也没看到。我从门口处的路边往南扫了一眼没有细看,之后我就回到门岗处了,大约四十分钟之后我听到120车拉着警笛过来,我也就去事故现场往西十来米的老路上看(没走到事故现场)。我看到救护车的人在伤者身边活动,一辆摩托车车头偏西南方位横倒着,我看到有一个灯闪着,具体哪个我不知道,摩托车南侧五米左右的位置在道路中间有一个箱子(多大的箱子我说不清),其余的什么我没看见,我知道是那个姓李的年轻小伙子报的警,我没看见伤者同行的人或者家属,我待了两三分钟就走了。 12、证人蒋某某证言:2014年8月21日我开着豫RA56XX油罐车从洛阳义马到宜昌去,凌晨时我应该是从平顶山市西平郏路经过。我路上没有发现有交通事故,没有注意到路上有一辆摩托车。我车上有两个人,我开车,李某丙在驾驶时后排睡觉。我走到方城时碰到一辆豫RA56XX号罐车准备去洛阳,后来我听这个车上的人说,当他走到西平郏路时发现有警察在路上处理事故。 13、证人崔某某证言:2014年8月21日零点左右,我自己开着豫P280XX号水泥罐车从汝州天瑞水泥厂拉水泥走宝丰到闹店然后往平顶山方向走,走到去平顶山方向快到一个桥洞时,我听到一声“咔嚓”的声音,看到我前方两辆车中的前面的那辆车从路中间倒地摩托的左边紧挨着摩托车过去了。我前面两辆车中的第二辆车从摩托的右边过去了,我看到后,就刹车减速从摩托右边过去了,过了没多远有一个十字路口,那两辆车一起往右转弯走了,我当时在十字路口停顿一下往南走了。我当时看着我前面的两辆车像是拉沙车,是红色的高栏货车,侧面有偏门的半挂车,这两辆车在事故地点北边没多远处从我左边超过去,我感觉拉煤的车要脏的多,我当时看到车厢板上有浮土,那种浮土一般在沙车上会有,煤车上会是黑色的煤,那两辆车厢也不是很脏,轮胎当时开放有水淋,当时那两辆车的声音很大,应该是拉沙的重车。超过我没多远我就听到了响声。我听到响声后,看到第一辆车没有减速,直接从摩托左边过去了,我看到第二辆刹车灯亮了,还减速了,从摩托的右边过去了。我当时经过事故现场时,只看到一摩托车倒在路中间,摩托车头朝向我记不清了,我没注意看到人,当时我的车灯不是很亮,摩托周围没有什么明显的散落物,当时天黑,我看的也不太清楚。那两辆车车厢后侧有点脏,看不到放大号,号牌也看不清。那两辆车在事故地点北边没多远处超我时,我还看到我前边300米左右处有一辆摩托车,这辆摩托车应该就是出事故的摩托车。 1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平公(交)认字(2014)142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丙无责任。 15、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尸检)字(2014)99069号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时间:2014年8月22日16时30分及9月4日16时30分。论证:根据尸体表面检验,死者陈某丙体表损伤符合钝器伤,在碰、撞、摔等情况下均可以形成。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头部挫伤,全身多处表皮擦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疝形成等分析认为,死者陈某丙系头面部、胸背部及四肢等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摔等)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鉴定意见:死者陈某丙系头面部、胸背部及四肢等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摔等)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6、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郑)公(刑)鉴(理化)字(2014)450号理化检验报告:鉴定开始日期:2014年9月11日,检验结果:豫D936XX号摩托车左侧踏板上擦划的附着物与豫L753X号挂车右侧中部防护网表面原漆具有相同的红外光谱图;豫LB189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门下方护板处原漆与豫D936XX号摩托车左把上附着的油漆具有相同的红外光谱图。附送检物品照片四张。 17、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死者陈某丙血液检验报告:血样收到日期:2014年9月12日陈某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lOOml。 18、现场勘查笔录:事故地点:西平郏路与九矿路交叉口南150米勘察时间:2014年8月21日0:53至2:27。现场有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豫D936XX,驾驶人已死亡。附现场事故图一张,现场照片六张。 19、车辆勘验笔录: 豫D936XX普通二轮摩托车勘验笔录:勘验时间:2014年8月21日10时至11时。勘验地点:北环平安停车场。勘验结果:经勘验,发现以下几处痕迹及附着物:左把内侧有红色附着物一处(2厘米×0.4厘米),左侧踏板护栏处有红色附着物一处(2.5厘米X1厘米),左倒车镜背部有红色附着物一处(3.5厘米×0.1厘米)。附照片五张。 豫LB189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753X挂车勘验笔录:勘验时间:2014年9月10日10时至12时。勘验地点:北环平安停车场。勘验对象:豫LB189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753X挂车。勘验结果:经勘验,发现以下几处痕迹:豫LB189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车门下方护板处有1处痕迹(2厘米x2厘米),豫L753X挂车右侧防护网上表面原漆有脱落,表面有多处刮擦痕迹。附照片三张。 20、提取笔录:对豫D936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附着物进行提取:时间:2014年8月22日10时10分至11时23分。提取目的:微量物证对比检验。在见证人陈某某的见证下,对提取的附着物进行拍照,后拆卸左车把前段把手金属帽,拆卸左侧踏板,拆卸左侧倒车镜,分别装进物证袋。附照片三张。 对豫LB189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753X挂车表面漆样进行提取:时间:2014年9月10日17时10分至18时23分。提取目的:微量物证对比检验。在见证人陈某某的见证下,对车辆原漆进行拍照,后刮取豫LB189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车门下方护板漆样,刮取豫L753X挂车右侧中间防护网表面漆样,分别装进物证袋。附照片四张。 21、扣押物品清单:张某甲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豫LB189X)和挂车(车牌号豫L753X挂)于2014年9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扣押。 22、中远物流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三份;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条款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