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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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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4、证人陈某丁证言:豫LC05XX号重型半挂车是我和我朋友周某某合伙买的,平时由我管理,平时由绍杰和松伟轮流开着,前段时间,大约一二十天了,绍杰给我说,在郏县拉熟料去平顶山的路上,他看到了一起半挂车和摩托车

4、证人陈某丁证言:豫LC05XX号重型半挂车是我和我朋友周某某合伙买的,平时由我管理,平时由绍杰和松伟轮流开着,前段时间,大约一二十天了,绍杰给我说,在郏县拉熟料去平顶山的路上,他看到了一起半挂车和摩托车相碰的事故。绍杰那次拉熟料回到漯河交车时对我说,他在郏县拉熟料去平顶山的路上,绍杰前边的一辆拉熟料车过去后摩托车倒在了地上,我也没问绍杰是否看见前面那辆车的车牌号,绍杰也不知道那是谁的车。

5、证人张某乙证言:我是豫LB189X号重型牵引货车的车主。车由我和张某甲轮流开,跟车员是我儿子张某丙。8月21日我接住车后他俩个没有给我说车辆出过事故。前天我把车尾部的右侧尾灯换了一个新的,8月21日我没有看到车上有剐蹭的痕迹。昨天中午我接到我儿子的电话说车被交警队扣住了,因为有肇事嫌疑。

6、证人李某甲证言:2014年8月20日下午四点左右,我同事陈某丙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一起去九矿厂房鱼塘钓鱼,他说他先过去,让我一会跟着过去。我就骑着朋友的踏板摩托车去九矿厂房鱼塘钓鱼了。我到鱼塘的时候,陈某丙已经在鱼塘边看另一个同事刘某某钓鱼,我过去跟他们说了一会话,就各自找地方钓鱼了。到了晚上11点18分的时候,陈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先走,我说再玩一会吧,他说你玩吧,我要先走了。我在鱼塘又多玩了一会,之后我就跟着郭某乙一起从鱼塘出来走那条东西路穿过平郏路,走郭庄村路口回家。因为我的摩托车车灯不亮,就跟在郭某乙的后面,走到平郏路的时候,郭某乙说咋回事,我发现路中间有一个箱子比较眼熟,路中间有一辆摩托车倒着,下面压着一个人。我就赶快刹住车下去看看到底是谁。我用头灯照了一下,看见摩托车和人都比较眼熟,就往前走近了看,我发现好像是我朋友陈某丙。我就赶紧喊他的名字,他没有反应,我就赶快拨打120,这时候120急救车已经到达现场(之前已经有人拨打过120了),120的急救人员说让我赶快拨打事故科的122报警电话,我就拨打事故科的电话把情况说了一下。我赶快骑车,回去通知他的家人。通知他们的家人之后,我就领着他们的家人到现场,看看陈某丙伤的怎么样。等我们回到现场的时候,你们事故科的人已经在现场了。我是用1583756XXXX这个手机号在晚上0点42分打的120,之后拔打了122.我们晚上钓鱼都是自己带的东西吃的,我不知道他吃的什么,陈某丙不会喝酒。我们到现场的时候,发现有两个穿保安制服的男人在路边站着,我没有跟他们说话。我是跟郭某乙一起回家的。

7、证人李某乙证言:2014年8月20日晚上0时许,我从六矿下班后骑着电动车沿西平郏路由南向北行至天石混凝土搅拌站东门口附近时,当时路上大货车比较多,当时我想着又堵车了,然后我就往北走,想着往前面走看看到底咋回事,走到前面,看见路中间地上倒着一辆两轮车(具体是摩托车还是电动车我没看清,没有路灯),那个两轮车还闪着转向灯,我也没留意是哪一侧转向灯,两轮车头朝西呈东西方向倒着,这辆两轮车旁边一两米的地上躺着一个男子,这个男子具体在那辆两轮车的南侧还是北侧我记不清了,这辆两轮车南侧三四米路中间地上放着一个箱子。我看到天石混凝土搅拌站东门口路边有两个年龄比较大的男保安,我就过去问他们有没有报警,他们说没报,我就用我自己的手机报了警,之后我就骑着电动车离开了。现场没有肇事车辆。

8、证人陈某乙证言:2014年8月21日凌晨1点左右,我儿子陈某丙的朋友李某甲到我家叫我的门,对我说他在钓鱼回家的路上发现陈某丙出事故了,伤的不轻,我就和家人一起到位于西平郏路五矿铁路桥北的事故现场,到现场后确认我儿子出事故了。8月20日下午16点左右,陈某丙骑着豫D936XX摩托车跟他妈说去九矿附近钓鱼了,他和他的朋友李某甲,还有一个人,他们经常在一起钓鱼。

9、证人郭某甲证言:2014年8月20日晚上7点21分,我给陈某丙打电话问他在哪里玩,他说他在九矿钓鱼呢,让我也过去,我就骑着我的摩托车去了。大概晚上十一点多,他骑着摩托车走到我跟前问我钓住鱼了没有,我说没有,他说他先回家呢,我说我再钓会,陈某丙就骑着摩托车回到他钓鱼那把渔具绑在车上走了。大概到了晚上12点40左右,我和李某甲钓完鱼回家,钓完鱼我们一般都是走九矿后路,自西向东右拐到西平郏路上面,然后走郭店村路口直接往东回家。我们从鱼塘出来走九矿后路,走到西平郏路口的时候,我骑着摩托车在前面,李某甲骑着摩托车在后面(李某甲的摩托车灯瞎了)。我看见路中间放着一个箱子,箱子在摩托车正南方向六七米的地上,地上东西倒着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下面压着一个人。我问李某甲是谁啊,李某甲说是陈某丙(李某甲认识陈某丙的钓鱼箱),我就赶快把摩托车停在一边,下车看咋回事。我下车后看见陈某丙头朝东南方向在摩托车下面压着,头下两滩血迹。李某甲就赶快用手机拨打120,当时李某甲有点害怕,我给120的急救人员说的,我说在西平郏路口铁路桥北边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让他们赶快过来。120的急救人员说马上就到,过了有三四分钟,120的急救人员就到了,检查了一下陈某丙,但是没有动他的身体。他们对我说,他已经不行了,让我赶快打事故科和110,然后120的急救人员就开车走了。李某甲又打电话报警了,之后我就和李某甲一块回来了,李某甲去陈某丙家报信去了,我也就回家了,之后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我在现场看到有两个保安在摩托车的东北角站着。

10、证人马某某证言:2014年8月20日晚上,在天石公司门口南边百十米的地方发生的事故。我是晚上11点30分接的班,在院内转了一圈进门卫室一会发生的事故,差不多就是那个时间,我是听大门外边一个骑电车的说的,我才知道的。我当时在门卫室里边,我的搭档老牛(牛某某)在外边椅子上坐着,听骑电车的人说南边发生事故了,我往南一看就是一辆摩托车东西着躺在路上,地上还躺着一个人,摩托车压着这个人,地上还有好多血。事故现场也没有其他车辆,只有路上的一辆摩托车。我看到现场在道路中间,路上有一个箱子和一个钓鱼竿,箱子和钓鱼竿离摩托车都不远,箱子离摩托车有三、四米远,在摩托车的南边,钓鱼竿在摩托车的南边挨着摩托车有米把子远。我知道是那个骑电动车的男子报的警,我等110和120的车来后我就回单位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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