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诉讼主体错误,机动车保险单加盖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而不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支公司;2、被告人张某甲肇事后逃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公司不承担第三责任险及交强险。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条款。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豫LB189X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753X号挂车,沿平顶山市西平郏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天石搅拌站东门南侧附近时,与被害人陈某丙同方向驾驶的豫D936XX号麟龙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致陈某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甲驾车逃逸。2014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平顶山市西平郏路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华大队出具的平公(交)认字(2014)第14Z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丙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8月21日00时5分与被害人陈某丙发生交通事故,平顶山市急救中心于同日00时19分接到求助电话,同日01时02分到达现场抢救时,被害人陈某丙已死亡。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尸检)字(2014)99069号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认定,陈某丙系头面部、胸背部及四肢等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摔等)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再查明,2013年9月8日,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落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责任保险(豫LB189X保险金额500000元、豫L753X号挂车保险金额200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5368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30000元)、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2013年10月20日,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某乙签订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将豫LB189X、豫L753X号挂车卖给张某乙,张某乙自2013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分期还清购车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经过这几天的考虑,我想清楚了。第一,我想如实说一下事故过程,争取死者家属的谅解,宽慰一下死者家属的心。第二,我想说一下事故的真实过程。2014年8月21日凌晨O点左右,我驾驶豫LB189X号半挂车沿西平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个涵洞桥北边时,我发现我前方有一辆摩托车突然往左打方向,我发现后就赶紧往左打方向想躲过去,当时我经过摩托时,我心里还想摩托车司机是不是喝多了,在路上猛拐,绕过摩托车时,我没有听到什么响声,以为没有碰住就直接开走了。后来这事过后第三天,我从事故现场经过时,我看到有人拦路收钱时,我才意识到我可能碰住摩托车了。不过我看当时收钱的地方好像和那天出事故的地点不是在同一地点,也就想着和我那天不是一回事。离摩托车10多米时,我在摩托车北边发现了摩托车。摩托车当时从北向南走在西平郏路上,突然往左拐,我就也往左拐,当时已经来不及刹车了,我往左打方向躲摩托车时,摩托车左转快靠到我车时,又突然往右打方向,我以为我躲过去了,没有碰住摩托车,就直接走了。我以前不承认是我的错,今天我说的都是实话。今天我是心甘情愿的把事故真实过程向你们说一下。我对你们公安机关的鉴定都认可,没有异议,对你们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我也认可,没有异议。我今天把实话说出来后我心里也敞亮多了,对我今天说的话我绝不后悔。我收到了事故认定书,我已经看过,我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认定的责任没有任何异议。以前没有说实话是心存侥幸。 2、证人张某丙证言:我是豫LB189X号货车跟车员。2014年8月20日晚上十一点左右,我们的豫LB189X号货车从郏县中联水泥厂拉熟料出来往驻马店确山县远东水泥厂送货,我一直坐在车上副驾驶位置跟车。我们从郏县出来往南行驶到宝丰闹店之后一直沿着这条路往南行驶到平顶山市南环路,随后途径叶县、漯河到驻马店确山县。当天我们没有走高速,途中我也没有发现车辆有什么异常,我也没有看到交通事故,车上有我和货车司机张某甲,我和张某甲是一个村的,我平常称呼他大伯。豫LB189X号车法定车主是河南中远物流公司,实际车主是张某乙,他是我父亲。这辆车平常都是张某乙管理,也是他给我们支付的工资。车在外面简单的维修我管理(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需要简单维修这之类的情况我管理,后期修理由张某乙管理),其余的都由张某乙管理。车上买的有无保险,具体多少我不知道。我没有看到有交通事故发生,没有看到一辆摩托车。我当时坐在副驾驶的位置睡觉,当时车上有我和司机张某甲。我在车上一般睡到驻马店醒了,关于你们从卡口照片中看到我坐在副驾驶座上没有睡觉一事我不知道,忘了。豫LB189X号货车是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的车牌号是豫L753X挂。我们的车经过平顶山铁路涵洞桥时没有异常情况,当时我在车上睡觉,张某甲一直没有喊我。 3、证人张某丁证言:我知道2014年8月21日凌晨0点5分许发生在平顶山市西平郏路的交通事故,当时我的车前方不远处有一辆拉熟料车,是一辆半挂车。我距前车有三四十米的距离,当时碰见事故前,我前方的车和我的车一前一后超过一辆罐车,超过罐车没多远,我前面的那辆拉熟料的红色半挂车突然往左打方向,打方向的幅度很大,那辆车打方向后差点翻车,那辆车的车尾刚好摆正时,我看到了地上倒了一辆摩托车,我判断一下情况后,踩了一下刹车就从这辆摩托车的右边过去了。当时我没有看到摩托车旁边有人。我当时离我前方的那辆半挂车没多远,他猛打方向时还吓住我了。过了事故现场后,我的车就一直跟着前边的那辆拉熟料的半挂车,我们两辆车的路线一致,是从事故现场一直向南走到一个丁字路口右转过涵洞桥,再左转走平宝路向东到南环路,再到许南路和平叶路口右转去叶县,再到北舞渡,再到三丁路口,右转上107国道,到驻马店,这期间我一直跟着那辆拉熟料的半挂车,至驻马店时,我停下车盖篷布时,我和前边那辆拉熟料的半挂车分开了,后来我到确山华山水泥厂时,看到有辆拉熟料的半挂车在厂里刚要卸车,那辆车上是一老一少,那个老一点的是驾驶员,年轻点的是个跟车的在下边操作准备卸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