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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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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乙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四)证人王某乙(系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报账员兼任马寨镇政府经济发展办主任)的证言,证明了其2011年5月份至今在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报账、农经和保管农业服务中心印章。其保管农业服务中心印章期间,马寨

(四)证人王某乙(系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报账员兼任马寨镇政府经济发展办主任)的证言,证明了其2011年5月份至今在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报账、农经和保管农业服务中心印章。其保管农业服务中心印章期间,马寨镇政府以外的人是不允许盖章的,必须由农业服务中心内各项工作的负责人的带领下其才给他们盖章,盖完章以后需要盖章人的亲笔签名。刘某丙、臧某丁、陈某、臧某戊等人的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中盖有“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公章的地方都有副主任李某乙的签名,这几份李某乙让其盖的,其问过李某乙这次盖章李某甲主任是否知道,李某乙说李主任知道,其就按照李某乙的要求就把章盖上了。

(五)证人臧某甲的证言,证明了2012年5月份的一天,其去二七区农机站领了5张国家补贴农机购置申请表,在表上填上陈某、臧某戊、臧某丁、刘某丙、孔某的名字,然后拿着这5张农机购置申请表(表上显示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型号是4LZ-5,补贴金额是每台4.5万元),到二七区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盖章,其直接找到李某乙,说要买农机,李某乙就让去四楼盖了章。盖章是其自己拿着这些申请表去盖的,李某乙和购机者本人都没有去。

(六)证人臧某丁的证言,证明了其从来没有购买过农机,是2012年5月份左右臧某甲借用其身份证购买过一次。臧某甲开车带着其和刘某丙、陈某、臧某戊一起到农机站二楼一个办公室,臧某甲给其几人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和承诺书,其几人就签了字,之后他就把两份材料送到了一个办公室后其几人便离开了。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承诺书(内容系2012年5月25日购买4LZ-5农机,补贴4.5万元)是其签的字,但是农业机械档案0100180号内的材料其都没有见过,购机发票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七)证人孔某证言,证明了其从未购买过农业机械设备,但2012年5月左右臧某甲借过其的身份证购买过农机设备。后臧某甲拿着承诺书找到其,其按照臧某甲的安排在承诺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接下来他如何做的其就不清楚了。后其按臧某甲的安排到西四环与郑少高速交叉口处,站在收获机的旁边,由农机站工作人员照了相。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承诺书及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2012年5月25日,机械类型:收割机、型号:4LZ-5、1台,补贴额度:4.5万元,购机者签名分别为孔某)这三份材料其见过。其不知道臧某甲是否真正购买了这台机器。

(八)证人陈某、臧某戊、刘某丙的证言与证人臧某丁、孔某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某,均证明了2012年5月,臧某甲借用其几人的身份证去购买有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其几人并未到过二七区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进行过资格审查,只是在臧某甲提供的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或购置补贴协议、承诺书上签了字并进行了人机合影,但其本人并未购买过农业机械设备。

四、2012年9月,本市二七区马寨镇农民臧某甲通过借用二七区马寨镇杨寨村村民孔某、李某戊、刘某丙的身份证,找到被告人李某乙,其在上述人员均没有到场接受审核的情况下,在购置申请表上盖章,后臧某甲以上述人员名义购买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3台(每台补贴金额是2.6万元),共造成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损失达7.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明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证明了2012年麦收后的一天,还是第一次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的村民,来到其办公室找到其,说有几份补贴协议需要其再次盖章,其便打电话给负责农机工作的鲁某,鲁某说她在家有事来不了,让其跟他们办理一下,其便带着这个村民找到王某乙,让王某乙在这几份购置申请表上盖章,王某乙让其在公章使用登记薄上签了字,等其签完字,王某乙便在这几份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上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意见处,都盖上了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的公章。

(二)证人鲁某(系马寨镇政府农办科员)的证言,证明了2011年10月至今,其一直在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在其接管农机工作之后,没有下发具体的文件,其大概办理过五六份农机补贴申请。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的印章是王某乙保管,如果有人需要盖此章,首先要经主管领导马某副镇长以及部门主任李某甲许可,然后进行登记,用章本人签字后,才可盖章。其没有存在违规使用公章现象。其在该中心负责农机补贴工作的期间,李某乙没有给其交代过农机补贴购置申请表盖章的事情。

(三)证人王某乙(系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报账员兼任马寨镇政府经济发展办主任)的证言,证明了公章使用申请表中记载的“刘某丙、李某戊、孔某”三人在农业机械申请表上的盖章是李某乙让盖的。其认为自己工作有失职之处,盖章登记表应该更详细些,在别人拿过来文件盖章的时候应该给领导汇报,在不了解情况的时候应该让负责人给领导汇报,领导同意以后再盖章。

(四)证人臧某甲的证言,证明了2012年9月份的一天,其去二七农机站领了3张国家补贴农机购置申请表,在上面填写了孔某、李某戊、刘某丙的名字,然后拿着这3张表(内容显示玉米收割机,型号是4LZ-2,补贴金额2.6万元),到二七区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盖章,其直接到四楼找到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管章的人,管章的人什么都没问就给其盖了章。盖章是其自己拿着这些申请表去盖的,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什么也没有问,购机者本人都没有去。其和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没有经济往来。

(五)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了其本人没有购买过农机,但是其同村的臧某甲用其的身份购买过两台农机。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机具编号及发票其没有见过,“刘某丙”这三个字也不是其签写的,谁签写的其也不知道。2012年5月份及9月份左右,臧某甲通知其说用其的身份购买的农用车现在买回来了,让其到了他们指定的地点拍照,其就去了。机器领回后怎么处理的其不知道。

(六)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公章使用登记簿,证明了2012年9月18日,李某乙给刘某丙在购买玉米机的申请表上使用公章的情况。

综上,经被告人李某甲之手造成国家损失35万元;经被告人李某乙之手造成国家损失30.3万元。

另查明,2013年7月2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对王某甲、许晓君、张颖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线索,遂于2013年7月26日依法进行初查,2013年8月23日进行立案侦查。2013年8月26日,其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李某甲让其通知李某乙一起到其院接受讯问,后二人一起到其院接受询问,遂被抓获。

本案的相关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明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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