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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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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位国平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2年5月22日20点40分左右,到家后发现防盗门被撬开了。被盗的有棕色挎包一个,内装3300元左右的现金,尼康数码相机一台连同相机包花1350元购买,黑色15英寸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连同电脑包

(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2年5月22日20点40分左右,到家后发现防盗门被撬开了。被盗的有棕色挎包一个,内装3300元左右的现金,尼康数码相机一台连同相机包花1350元购买,黑色15英寸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连同电脑包花3900元购买的。

(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2年5月24日,他家里防盗门被撬开了。被盗一部白色全触屏诺基亚手机1200元购买的,还有他收集的一些古币、还有一个玉镯、10元钱和7盒玉溪烟。

(3)被害人牛某某陈述,2012年5月25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她发现她家门锁、对面的邻居家门锁都被撬了,她家被盗一个三星手机,价值1400元,三条烟、一瓶茅台酒价值400多,一个新手包200元,一个中国黄金的金牌5克花2000元购买,一个白金戒指(宝盛)5克2007年花1000元购买,一个金珠,有1克,380元,一个银戒指100多元。

(4)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12年5月25日上午11时许,她家房门被撬,被盗物品有一条白金项链3.3克价值980元,三套人民币纪念币、一套硬币、一套纸币,一套第五套人民币价值245元。

(5)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2年5月28日上午她家门被撬了,被盗一条金项链和一个项链坠(平安扣),以及700元的现金,项链是2010年农历10月24日购买的,重4.79克。金项链和金项链坠是花人民币5300多元购买的,金项链是镂空的。

(6)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2年5月28日上午10时许,他回到家,发现门锁已被撬毁,被盗50元钱和一张存款折(已挂失)。

(7)被害人郑某某陈述,2012年5月29日他家被盗400元钱。

(8)被害人潘某某陈述,2012年5月29日,她家被盗的物品有摩托罗拉手机一部是2009年5月1日购买价值1950元,金戒指3克多价值1000元,金耳钉1克多价值500元,银戒指和50元的老钱。

(9)被害人侯某某陈述,2012年5月29日,他家防盗门被撬开了,被盗物品有黄金手链和“解放西藏60周年”纪念表一块。

(10)被害人霍某某陈述,2012年5月30日在她家中被盗物品有现金不到5000元钱。

(1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2年5月30日她家的防盗门被人撬了,被盗了一沓老版人民币和2700元现金。

(12)被害人杨某乙陈述,2012年5月30日下午她小区单元601、602、502防盗门都被撬坏了,其中她家室内被盗了两个戒指价值3200元,还有收藏的三四百元纸质旧版人民币;502室王某甲家被盗现金2500元钱;602室董某某家被盗黄金项链一条和2000余元现金。

(13)被害人耿某某陈述,2012年6月1日下午,其家防盗门被撬,被盗现金4000余元。

(1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2年6月6日下午,其家房门被撬开了,被盗物品有2006年花9000元购买的一台联想白色笔记本电脑、现金1100元,两枚戒指,一枚是彩金的花800元购买的,一枚是白金的花500元购买的。

(15)被害人甄某某陈述,2012年6月6日下午,其家房门被撬开了,被盗东西有2010年9月份花1000多元购买的重3克多的黄金戒指、2012年4月份花1000元购买的重45克左右的白银手镯、还有一对青铜如意。

(16)被害人熊某某陈述,2012年6月7日下午,他家防盗门被撬坏了,被盗现金5000元,一副金耳环800多元买的,一条中华烟,一条玉溪烟,两个银戒指、一部相机。

(17)被害人魏某某陈述,2012年6月7日下午,她家被盗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000多元。

(18)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2年6月8日下午,被盗2000元左右现金和一台佳能牌相机是2011花了1600元买的,还有一条在青岛旅游时花100元左右买的项链。

(19)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2年6月8日,她家的门被撬坏了,被盗的有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是2011年10月份花5900多元买的,还有一副黄金耳钉,重约3克多,白金手链一条价值1900左右。

(20)被害人郭某某陈述,2012年6月11日上午,他家被盗的5000元现金,一对黄金耳钉价值800元左右、一条黄金项链价值3200元左右。

(21)被害人刘某陈述,2012年6月10日,他家防盗门被撬,被盗现金3280元,一棵山参。

(2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2年6月28日,他画室的防盗门被撬开了,被盗一台照相机,价值4000多元。

(23)被害人刘某陈述,2012年6月28日,她家的防盗门被撬开了,被盗四个十字绣,还有一枚银元。

(24)被害人庄某某陈述,2012年6月28日晚饭后,她家门被撬开了。被盗物品有现金1300元左右,小米手机一部价值2000元,奥克斯手机一部,茅台酒一瓶。

3、证人证言

(1)证人牛某某证言,2012年6月份的一天,兰考县的一个朋友拿来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照相机让他儿子牛海帮忙卖,前几天他儿子去广州打工了,东西也没有卖掉。

(2)证人张某乙证言,她丈夫杨某经常不在,跟她说在外面与朋友合伙包工地,对于从她家搜出来的两瓶五粮液酒、一瓶茅台酒,一条云烟和一盒三五烟,一个钱包里面有几十枚硬币,他不知道杨某是啥时间放到家里的。

4、鉴定意见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2)90号,记载了一小部分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5272元。

5、物证作案工具照片证明了被告人实施盗窃时用的撬杠和手套。

6、书证

(1)新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载了在张某甲存放在牛海家的赃物戴尔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被扣押,抓获杨某、张某甲、赵某某时收缴、扣押作案工具二套撬杠和手套10双的情况。

(2)被告人位国平及其与同案犯杨某、张某甲、赵某某的通话清单,记载了位国平及同案犯相互通话的情况。

(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记载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4)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2011)义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记载了被告人位国平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判处义马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1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位国平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人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3月8日刑满。

(5)本院(2014)新少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记载了同案犯杨某、张某甲、赵某某因本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6)到案经过,记载了位国平于2014年3月11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扶沟县公安局抓获,抓获之后,位国平自报虚假身份信息,扶沟县公安局未能查询到位国平的网上追逃信息,后扶沟县公安局在进一步侦查案件中掌握了位国平的真实身份信息,发现位国平是新蔡县公安局的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遂于2014年11月19日与新蔡县公安局联系,新蔡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8日将位国平从扶沟县看守所押回新蔡县公安局并宣布了对其刑事拘留。

7、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的现场照片,记载现场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