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2012年6月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高阳县水箱厂家属院,撬门入室,将该家属院居民张某甲家中的一条项链、一部佳能数码相机及2000余元现金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100元左右。 二十三、2012年6月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高阳县防疫站家属楼,撬门入室,将该家属楼居民张某乙家中的一对黄金耳钉、一条白金手链、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 二十四、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武邑县烟草家园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郭某某家中的一对黄金耳钉、一条黄金项链及5000元现金盗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 二十五、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北省武强县金音小区,撬门入室,将该小区居民刘某家中的一棵山参及3280元现金盗走。 二十六、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赵某某(已判刑)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糖果KTV”楼上,撬门入室,将 楼上居民王某乙画室的一部佳能相机盗走。 二十七、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赵某某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糖果KTV”楼上,撬门入室,将该楼上居民刘某家中的一枚银元及四个十字绣盗走。 二十八、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赵某某、张某甲伙同位国平预谋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窜至河南省新蔡县广播电视局家属楼,撬门入室,将该家属楼居民庄某某家中的一部小米手机、一部奥克斯手机、一瓶茅台酒及现金1000余元盗走。经鉴定,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863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位国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位国平辩解,他只参加6月28日新蔡县的第28起,其他的没有参与,6月1日他和老婆、孩子一起在郑州过六一儿童节。辩护人的意见是:起诉书指控位国平犯盗窃罪共28起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位国平分别伙同杨某、张某甲、赵某某(均已判刑)预谋盗窃后,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豫B53108号轿车先后进入河南省原阳县、淇县,河北省广平县、邱县、平乡县等地,撬门入室,多次盗窃作案,盗窃现金、首饰、电脑、相机、手机、十字绣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衙前街电业局家属院,撬门入室,盗走该家属院居民李某甲家中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约价值人民币3900元;一部尼康数码相机,约价值人民币1350元;和3300余元现金。 二、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南省淇县房产局西侧门面楼,撬门入室,盗走该楼居民李某乙家中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一只玉镯、七盒玉溪烟、一些古币及10元现金。 三、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路房地产商住楼,撬门入室,盗走该楼居民牛某某家中一块黄金牌,一枚白金戒指,一个金珠,一部三星手机,一个手包,一瓶茅台酒,共价值人民币5380元和一枚银戒指,三条香烟;后又盗走该楼居民李某丙家中一条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80元,三套人民币纪念币,面值人民币245元。 四、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广平县广平小学家属院,撬门入室,盗走该院居民杨某甲家中700元现金和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项链坠,价值人民币约5300元;后又盗走该家属院居民刘某某家中的50元现金。 五、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邱县华勤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居民郑某某家中400元现金;后又盗走该小区居民潘某某家中的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一枚金戒指,一枚金耳钉,共价值人民币约4550元,一枚银戒指及40余元现金。 六、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威县鑫源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居民侯某某家中一条黄金手链、一块“解放西藏60周年”纪念手表。经鉴定,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0852元。 七、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平乡县东方丽景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居民霍某某家中4500余元现金;后又盗走该小区居民李某家中的多张老版人民币及2700元现金。 八、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巨鹿县福苑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居民杨某某家中300余元老版人民币、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钯金戒指,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209元,钯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118元;后又盗走该小区居民王某甲家中2500元现金;盗走该小区居民董某某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和2000元现金。 九、2012年6月1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柏乡县金颐园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居民耿某某家中4000余元现金。 十、2012年6月6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曲阳县滨河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居民刘某某家中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和1100元现金,一枚彩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300元。后又盗走该小区居民甄某某家中一枚黄金戒指、一只白银手镯,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一对青铜如意。 十一、2012年6月7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望都县广播局家属院,撬门入室,盗走该家属院居民熊某某一对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800余元,两枚银戒指、一条香烟和5000元现金。 十二、2012年6月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高阳县盐业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居民魏某某家中的一台七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 十三、2012年6月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高阳县水箱厂家属院,撬门入室,盗走该家属院居民张某甲家中一条项链,一部佳能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1700余元和2000余元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