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2012年6月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高阳县防疫站家属楼,撬门入室,盗走该家属楼居民张某乙家中一对黄金耳钉、一条白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900余元。 十五、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武邑县烟草家园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居民郭某某家中现金5000元,一对黄金耳钉,价值人民币800元,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200余元。 十六、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进入河北省武强县金音小区,撬门入室,盗走该小区刘某家中3280元现金及一棵山参。 十七、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赵某某进入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糖果KTV”楼上,撬门入室,盗走该楼上居民王某乙画室的一部佳能相机,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后又盗走该楼上居民刘某家中一枚银元,四幅十字绣。 十八、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位国平伙同杨某、张某甲、赵某某进入河南省新蔡县广播电视局家属楼,撬门入室,盗走该家属楼居民庄某某家中现金1000余元,一部小米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3元,一瓶茅台酒,一部奥克斯手机。 另查明,被告人位国平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从扶沟县看守所带回新蔡县并刑事拘留。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供述 (1)被告人位国平供述,2012年的夏天,杨某开着车拉着他和张某甲去接国庆,路上,张某甲说是为了偷东西。他们开着车到了新蔡县城,吃过晚饭,他们找到一栋居民楼,进到楼里,他用撬杠撬开一户房子,张某甲三个偷的啥东西他不知道,回去的路上不是张某甲就是杨某给他拿了400元钱。 (2)同案犯杨某供述,他们几个人商量,他、位国平、赵某某负责去踩点,张某甲是背撬杠,找到了目标以后,再告诉其他。他和赵某某放风,位国平和张某甲负责撬门进去偷东西,偷来的东西,都让位国平一个人拿着,由位处理或者分配,这一路上的加油、吃饭全是位国平掏钱;他们去的地方太多了,只能把走的路线说一说,每次在每个地方偷的啥东西太多,也记不着了。2012年5月22日上午,他和张某甲、位国平,租车到了原阳县,在临街偷了一户人家,张某甲和位国平拿着撬杠把门撬开,偷了一个男士的挎包,包里有2000元钱,一部笔记本电脑;第二天又开车到淇县,偷了东西以后到了汤阴县,偷了以后,又到广平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邱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威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平乡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巨鹿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柏乡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高邑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行唐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曲阳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望都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高阳县,在高阳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武强县,偷了东西以后又到了武邑县,偷了东西以后开车直接回到了兰考县,在兰考县城北边的一个废弃的院子里,他们把这一路上偷得东西分了分。他记得在一个地方偷过6000元现金,一个地方偷过10000元的现金,还偷过一个7000元现金和一部照相机,还偷一个观音的玉石、几条白金项链、几个戒指、十几条烟、四个笔记本电脑和一个台式的电脑。每个人分了两万元左右,还分了一部笔记本电脑和一个玉观音,两部照相机,笔记本电脑和一部照相机在开封市鬼市上卖了。还分了一部照相机让位国平拿走了,还分了一条红塔山香烟、一条云烟、一条利群香烟。位国平分了一个台式和一个笔记本的电脑,7点多克的一个黄金以及一些烟,位国平和张某甲每人还分了一条假的中华烟,最少分的也有两个照相机,以及白金项链和戒指。 2012年6月份的一天,位国平开着车拉着他和赵某某、张某甲来到新蔡县,上了一栋居民楼的六楼,他们把这家的防盗门撬开,当时他在五楼放哨,位国平和张某甲进去偷的,出来了交给他一个包,具体啥东西记不清了,然后又到五楼偷了一户,偷了一些十字绣。吃饭之后又去了一栋居民楼,从这家偷了两部手机,一瓶茅台酒,其中一部小米手机他用着,另一部手机在他们回去的路上张某甲扔了,十字绣及那瓶茅台酒被位国平拿走了。偷了多少钱他不知道。 (3)同案犯张某甲供述,2012年5月初的一天,他和位国平、杨某商量着开着车出去偷东西,他们从开封出发在原阳县城的一个楼房住家户盗窃了2000多块钱和一部笔记本电脑。又到了淇县的一户人家盗窃了三四千块钱。后来又到了汤阴、广平县、肥乡县、邱县、威县、平乡县,在这几个地方有没有偷到东西他记不清了。后来又到了巨鹿县,在武邑县偷的有香烟和几百块钱。在河北还偷了一块西藏解放手表。后回到兰考县,他分得了14000余元钱,两个照相机、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条项链,重10.2克、两个钯金戒指,重5.3克,一条中华烟、一条钻石烟。回到兰考县就6月初了。过了几天,他们四个人就开着车又到鹿邑县等地,这次盗窃他分得了2000元钱及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2012年6月下旬的一天,他和赵某某、位国平开车到新蔡县城等到天黑时,他们在糖果KTV楼上一家,将门撬开,位国平进到卧室,出来说没偷着东西。又到五楼一家,将门撬开,偷的有十字绣,又到另一个地方将门撬开,他偷了一部手机,位国平就让他走了。他们说在新蔡偷的还有照相机、茅台酒、现金等。在河北省的一个县的居民楼的一户人家里,他和位国平撬开了门以后,进去偷了一个西藏解放的纪念手表,给杨某了。位国平分了4个黄金戒指和一部相机,他分了两个钯金的戒指,一个白金的项链和一个白金耳钉、一部相机,杨某分了一部相机。偷的香烟有中华烟,钻石烟、玉溪烟,其他的烟想不起来了。 (4)同案犯赵某某供述,2012年6月20几号,位国平开车带着他和杨某、张某甲到了新蔡县城,大概下午6点钟左右,进到一个临街的楼道,按照事先分好的工,他负责在楼道口放风,位国平三人上楼去偷,大概十来分钟后,他们四人就开车走了,看见这次偷得有十字绣、茅台酒等物品。大概晚上7点多钟,他们又到另一个地方偷,这次他见偷得有几个十字绣和一瓶茅台,回来的路上听说偷得还有一个照相机和两个手机,现金偷多少他不知道,他分了700元现金,茅台酒和照相机被位国平拿走了。 2、被害人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