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7月份,被告人王佳明在广东省揭阳市通过互联网发布卖摩托车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有买摩托车意向与其联系时,王佳明以先让被害人缴纳运费,再以摩托车以被物流公司运到被害人所在地,以先付款才能取货,让被害人汇车款的方式实施诈骗。 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王佳明以该作案方式,诈骗在中山市打工的刘某丁3200元;2014年4月25日、26日,王佳明以该作案方式,诈骗在东莞市打工的郭某丁4600元;2014年5月20日、26日,王佳明以该作案方式,诈骗昭通市魏某丁1100元;2014年5月20日、26日,王佳明以该作案方式,诈骗延安市何某丁300元;2014年6、7月份,王佳明以该作案方式,诈骗西宁市李某丁300元;2014年7月15日,王佳明以该作案方式,诈骗西安市临潼区席某丁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佳明的供述和辩解:2007年9月份,他在福建省南安市实施网络诈骗,被判刑四年,2010年12月刑满释放后,他又在互联网卖摩托车实施诈骗。他先从网络上下载各式各样的摩托车、电动车的图片,之后在赶集网、百姓网、中国企业链、51狩猎网、爱喇叭信息网、机电之家注册帐号,注册的帐号名都叫:xinmeisi345,密码是www123123。然后就在上述网站上发帖卖摩托车,留下一个联系方式,电话是15814817345。发完贴之后,就会有人打电话问卖摩托车的事情,他就问对方能不能过来面谈,对方一般都说不能,之后他就让对方先付定金(他给对方自己的一个银行帐号),对方汇款后他就告诉对方要送货,晚一些时候,他就打电话让对方付全款,对方付全款之后,他会让对方再付税款,如果对方付了税款,他会再让对方付保证金,一般到最后对方就不会要了,他就告诉对方会把除了定金之外的全部钱返还,再后来他就把手机关机几天。他一般用的号码是15814817345和15626469376,他用的是中国邮政储蓄卡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卡,开户名叫刘训泉,他大概作案二十多次,共诈骗他人20000元左右。 2014年4月份的一天的晚上,他用15814817345、15626469376这两个手机号码分四次诈骗东莞市大岭山一个购买摩托车的男子4700元。2013年11月的一天,他又以卖摩托车的名义诈骗一男子3200元,该男子通过户名凌柳勇的银行账户汇款。 2、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2013年11月4日8时许,他在互联网上看到有卖雅马哈700猛禽款沙滩车,他就和预留的电话15814817345联系。跟对方谈好了以3000元人民币购买沙滩车。他通过名字叫凌柳勇(卡号为6228481566086245866)的银行账户汇款3200元,一直没有收到摩托车。 3、被害人郭某丁的陈述:2014年4月25日,他在互联网上看到有卖摩托车的,他就和对方电话谈好价格,向对方汇款4500元,一直没有收到摩托车。 4、被害人魏某丁的陈述:2014年5月20日,他在互联网上看到有卖摩托车的,他就和预留的电话15814817345联系,跟对方谈好了以1800元购买摩托车。向对方汇款1100元,一直没有收到摩托车。 5、被害人何某丁的陈述:2014年6月30日10时许,他在互联网上看到有卖玩具电动摩托车的,向对方汇款300元,一直没有收到摩托车。 6、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2014年6月、7月份,他在互联网上看到有卖摩托车的,他就和预留的电话15626469376联系,跟对方谈好了以3600元购买摩托车。向对方汇款300元后就联系不上了。 7、被害人席某丁的陈述:2014年7月10日,他在互联网上看到有卖三轮摩托车,他就和对方电话联系。跟对方谈好了以4000元人民币购。2014年7月15日,他向对方提供的户名是宋锦峰(卡号6210984330002694909)的银行账户汇款500元,后来就和对方联系不上。 8、汇款收据、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席某丁于2014年7月15日向宋锦锋的银行账户(卡号为6210984330002694909)汇款500元;被害人郭某丁分四次向62170018600017****3的银行账户存款4500元。证实被告人王佳明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摩托车交易信息实施诈骗其本人持有的刘训全(卡号为6217001860001782663)银行账户变动情况以及户名为凌柳勇的银行账户(卡号为6228481566086245866)、各被害人银行账户的汇款情况。 9、证人郑潮花证言:证实二被告人王佳明、王佳进没有工作,各自在自己房间接电话,很少外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