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佳明辩称,他仅参与了对驻马店地区的电话诈骗,他和王宗滨、刘小凤等人一组。2013年1月13日、14日、15日(即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九、第十、第十一起),这三天的时间以及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十四起、第十五起他没有参与。他从2013年1月10日左右到1月17日实施电话诈骗,之后停止,到二月底又开始实施电话诈骗,他分得二万多元。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利用卖摩托车进行诈骗没有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佳明在2013年1月14日、15日、16日(即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起)没有参与电话诈骗;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十四起、十五起不是被告人王佳明实施;同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佳进辩称,他和王燕清、王秋香、王小卿一组实施电话诈骗,他在2013年3月1日以后没有再参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十六、十七、十八起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它犯罪没有参与,他分得一万多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2013年3月1日以后,被告人王佳进没有参与电话诈骗,被告人王佳进系从犯,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佳明、王佳进伙同王宗滨、刘小凤、王秋香、王小卿(均已判刑)等人在福建省安溪县魁斗镇小黎山上通过电脑语音平台发送虚假的语音信息,引诱被害人拨打电话,然后分别冒充法院、公安、银联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办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王宗滨安排专门取款人将诈骗款取走。 2013年1月7日,被告人王佳明伙同王宗滨、刘小凤等人,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西平县权寨村委二队的王某甲4280元;2013年1月10日,王佳明伙同王宗滨、刘小凤等人,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西平县某甲21980元;2013年1月5日,王佳明伙同王宗滨、刘小凤等人,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驻马店市驿城区张某甲27000元;2013年1月7日,王佳明伙同王宗滨、刘小凤等人,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上蔡县贾某甲40000元;2013年1月9日,王佳明伙同王宗滨、刘小凤等人,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驻马店市驿城区余某甲4580元;2013年1月11日,王佳明伙同王宗滨、刘小凤等人,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驻马店市驿城区龚某甲32200元;2013年1月11日,王佳明伙同王宗滨、刘小凤等人,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驻马店市刘某甲38000元;2013年1月11日,王佳明伙同王宗滨、刘小凤等人,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驻马店市驿城区冯某甲15800元;2013年1月14日,王佳明伙同王宗滨、刘小凤等人,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驻马店市驿城区刘某乙30841.1元;2013年1月15日,王佳明伙同王宗滨、刘小凤等人,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上蔡县刘某丙49999元;2013年1月15日,王佳明伙同王宗滨、刘小凤等人,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泌阳县陈某丙2200元;2013年1月16日,王佳明伙同王宗滨、刘小凤等人,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平舆县代某丙179988元;2013年1月16日,王佳明伙同王宗滨、刘小凤等人,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驻马店市驿城区杨某丙33200.11元。 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王佳进伙同王小卿、王秋香,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商丘市夏邑县董某丙12080元;2013年3月1日,王佳进伙同王小卿、王秋香,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泌阳县邓某甲10000元;2013年3月4日,王佳进伙同王小卿、王秋香,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商丘市宁陵县胡某甲13810.11元;2013年3月9日,王佳进伙同王小卿、王秋香,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283号8号楼47号赵某甲69988.11元;2013年3月19日,王佳进伙同王小卿、王秋香,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上蔡县雷某甲29093元;2013年3月19日,王佳进伙同王小卿、王秋香,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上蔡县雷某甲29093元,确山县王某丁35930.11元;2013年3月20日,王佳进伙同王小卿、王秋香,使用该作案方式诈骗平舆县曹某丁4998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佳明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年底,王宗滨让他一起搞电话诈骗,让他负责接电话,不让他投钱,王宗滨说赚到的钱可以按10%或者12%提成,他就答应了。2013年元旦过后,他和王宗滨、刘小凤来到安溪县溪东村的一个山上,王宗滨让他负责二线,冒充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刘小凤负责一线,冒充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王宗滨负责三线冒充银联的工作人员,王宗滨还负责诈骗成功后的转账和取钱。王宗滨拿着一台笔记本电脑操作,具体怎么操作的他不知道,大概是让电脑对着手机用户发语音电话,发完语音电话后,王宗滨就给他和刘小凤每人一部手机,语音电话的内容是对方有一张传票,需要联系当地法院的人,然后留下一个电话号码,留的电话号码就是负责一线冒充法院人员刘小凤的电话,对方给刘小凤打电话后,刘小凤怎么和对方讲的,他不清楚,刘小凤就把二线冒充公安局的电话留给对方,然后对方就给他打电话,他接到电话后,先说是某某公安局的,对方说有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了一张银行卡,透支了五六万块钱,需要报案。他就问对方,有没有办过银行卡,对方说没有,然后他就让对方说一下名字,身份证号码,他电话里假装给对方说已经电话立案,之后,他又给对方提供了三线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王宗滨的电话,让对方给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王宗滨打电话,说自己的身份信息被泄漏,需要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安全处理一下。之后,对方就给王宗滨打电话,王宗滨再怎么给对方讲的,他就不知道了。 笔记本电脑对着手机用户发语音电话是王宗滨操作的,发语音电话就是让对方按照语音电话里留的电话号码回电话,然后他们再接电话。诈骗用的手机都是王宗滨提供,手机是黑色诺基亚小直板,电话号码也是王宗滨提供的。每次上山,王宗滨发完语音后,就把手机发给他和刘小凤,到下午四五点钟下山的时候,王宗滨再把手机收起来。他干了20多天,王宗滨一共给他30000多元提成。过完年正月十五左右,王宗滨又叫着他开始在上山搞电话诈骗,当时还有另一组王燕清、王秋香、王小卿、王佳进等人也在实施电信诈骗,也是用他们这一组的笔记本电脑。 2、被告人王佳进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2月份的一天,王燕清找到他,让他一起搞电信诈骗。大约2月23日,他和王燕清、王宗滨、王秋香、王小卿、王佳明等人步行到溪东村的一个山上,王燕清给每个人一部手机。他和王燕清、王小卿一组,王小卿是一线,冒充法院的工作人员,他是二线,冒充公安局的工作人员,王燕清是三线,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王宗滨用一台笔记本电脑给手机用户发送语音信息,具体怎么操作的,他不知道。有人打电话给一线冒充法院人员的王小卿,然后王小卿告诉对方有一张法院传票,让对方核实一下,然后再提供一个二线也就是他的电话给对方,然后对方再给他打电话,对方说有人冒用自己身份信息去办理银行卡,恶意透支,他就问对方的姓名,然后他就给对方说已经电话立案,让对方再打电话和银行的工作人员联系,他就会告诉对方一个电话号码,这个号码就三线王燕清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号码,之后的事情就是王燕清和对方联系,他一直做到2013年3月1日左右。诈骗成功后,王燕清再联系取钱的人。他自己用的电话号码记不住了,三线王燕清的电话号码前面三个数好像是499。诈骗用的手机是一个直板手机,什么牌子的他不知道,他们诈骗时给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是王燕清提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