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在鲁山县下汤镇“皇姑浴”温泉假日酒店收受鲁山县下汤地税所所长杜某乙2万元。在耿某某帮助下,杜某乙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平顶山市石龙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10年4月杜某乙给其送现金2万元,其在职务调整中给杜某乙提供帮助的事实。
2.证人杜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其给耿某某送2万元现金,后被提拔为石龙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
3.杜某乙任职文件证明:杜某乙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平顶山石龙区地方税务局任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二十七、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科副科长马某某2万元,在耿某某帮助下,马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主任。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10年3月马某某给其送2万元现金,其在职务调整中给马某某提供帮助的事实。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其给被告人耿某某送2万元,同年6月,其被提拔为市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主任,实职正科级。
3.马某某任职文件证明:马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平顶山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主任。
二十八、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耿某某在自己办公室两次收受平顶山市新华区地方税务局焦店中心税务所所长荆某某感谢提拔的1.5万元现金。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10年、2011年荆某某分两次给其送现金1.5万元,感谢其在职务调整中给荆某某提供帮助的事实。
2.证人荆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人事调整时被告人耿某某把其调到新华区地税局,其出于对耿某某的感谢,分两次给耿某某送1.5万元。
3.荆某某任职文件证明:荆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平顶山新华区地方税务局焦店中心税务所所长。
二十九、201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叶县地方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孙某某1万元,在耿某某帮助下,孙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叶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10年5月孙某某给其送现金1万元,要求调回市区任职的事实。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其给被告人耿某某送1万元,要求调回市区任职。
3.孙某某任职文件证明:孙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平顶山叶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三十、2010年5月,被告人耿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平顶山市宝丰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俞某某5万元。在耿某某帮助下,俞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宝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10年5月其收受俞某某5万元,其在职务调整中给俞某某提供帮助的事实。
2.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其给被告人耿某某送5万元,后在耿某某的帮助下其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并担任宝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主任。
3.俞某某任职文件证明:俞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宝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三十一、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耿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河南省人民医院四次共收受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培训中心主任张某丙2万元。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张某丙分四次给其送2万元现金的事实。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为感谢耿某某在2010年干部调整中把其提拔为正科级干部,其分四次送给耿某某2万元。
3.张某丙任职文件证明:张某丙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培训中心主任。
三十二、2011年底,被告人耿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关某某现金3万元,在耿某某帮助下,关某某的儿子左某某于2012年2月13日到平顶山地税系统工作。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11年12月关某某给其送3万元现金,2012年3月其提议将关某某的儿子分配到舞钢市地方税务局工作的事实。
2.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其给耿某某送3万元,2012年3月中旬左某某被分配到舞钢市地方税务局工作。
3.关于左某某的工作安排文件证明:左某某于2012年2月13日进入平顶山地税系统工作。
三十三、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耿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平顶山市卫东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杨某某5万元。在耿某某帮助下,杨某某于2012年4月提拔为平顶山市新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12年春节前杨某某给其送5万元现金,其在职务调整中给杨某某提供帮助的事实。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其给被告人耿某某送5万元,同年4月其被推荐为考核对象,提拔为副处级干部,任平顶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副处级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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