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份其把预先准备好装有5万元现金的一提茶叶放到被告人耿某某的车后座上,请耿某某对其多关照,2009年5、6月份其被任命为卫东区地方税务局东高皇乡中心税所所长、副主任科员。
3.郑某甲任职文件证明:郑某甲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平顶山卫东区地方税务局副主任科员。
八、2009年5月,被告人耿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舞钢市地方税务局铁山中心税务所所长李某乙5万元,耿某某承诺为李某乙调动工作。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09年5月李某乙给其送5万元现金,要求到舞钢市地税局城关局担任局长,最后没有给李某乙办成的事实。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其给被告人耿某某送5万元现金,要求到舞钢市地税局城关分局担任局长。
3.李某乙任职文件证明:李某乙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舞钢市地方税务局铁山中心税务所所长。
九、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耿某某分别在郑州市农业路省地方税务局家属院家中、其办公室七次共收受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赵某甲感谢其提拔的丹尼斯购物卡3万元、现金1.5万元。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09年至2012年中秋节、春节前,赵某甲分七次给其送现金1.5万元、丹尼斯购物卡3万元,其在职务调整中给赵某甲提供帮助的事实。
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曾七次给被告人耿某某送现金1.5万元和3万元丹尼斯购物卡,希望耿某某多关照。
3.赵某甲任职文件证明:赵某甲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十、2009年3月,被告人耿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平顶山市石龙区地税局科员郑某乙2万元。在耿某某的帮助下,郑某乙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石龙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09年3月郑某乙给其送现金2万元,其在职务调整中给郑某乙提供帮助的事实。
2.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全市地税系统选拔副科级干部,在面试通过后给被告人耿某某送了2万元,后被提拔为舞钢市税务局杨庄中心税务所所长,实职副科,2010年5月又把其调整至石龙区地方税务局任稽查局局长。
3.郑某乙任职文件证明:郑某乙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石龙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十一、2010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温某某15万元,在耿某某帮助下,温某某于2010年5月24日被提拔为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10年春节前一天,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温某某给其送15万元现金,要求在省局即将进行的人事调整中解决副处级,其在职务调整中给温某某提供帮助的事实。
2.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明:为竞争副处级职位,2010年初其借张某甲、韩某某15万元钱送给了被告人耿某某,同年6月其被任命为平顶山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副处级)。
3.证人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一天温某某借7万元钱的事实。
4.温某某任职文件证明:温某某2009年3月5日任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于同年4月15日研究通过温某某为副处级考察对象,同年5月24日温某某被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任命为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十二、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朱某某10万元。在耿某某帮助下,朱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平顶山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10年5月朱某某给其送10万元现金,其提议朱某某为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实职正科的事实。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其给被告人耿某某送10万元现金,同年6月被提拔为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实职正科。
3.朱某某任职文件证明:朱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平顶山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十三、2010年5月,被告人耿某某分别在郑州市农业路省地方税务局家属院家中、郑州市一家饭店内,两次共收受汝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综合股股长何某某7万元,在耿某某帮助下,何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汝州市地方税务局夏店中心税务所所长。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10年5月何某某分两次给其送现金7万元,其在职务调整中给何某某提供帮助的事实。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分两次去到郑州给被告人耿某某送了7万元现金,后其被任命为汝州市地方税务局夏店中心税务所所长、副科级。
3.何某某任职文件证明:何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汝州市地方税务局夏店中心税务所所长。
十四、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在平顶山市环保局家属院内的住处收受湛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银某某6万元。在耿某某的帮助下,银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叶县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10年4月银某某给其送现金6万元,其在职务调整中给银某某提供帮助的事实。
2.证人银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其给被告人耿某某送6万元现金,后局党组就任命其为叶县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3.银某某任职文件证明:银某某于2009年3月24日任湛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叶县地方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十五、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察审计室副主任周某某5万元。在耿某某帮助下,周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科科长。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10年5月周某某给其送5万元现金,其在职务调整中给周某某提供帮助的事实。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其给被告人耿某某送现金5万元,请其支持照顾。
3.周某某任职文件证明:周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科科长。
十六、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平顶山市卫东区地方税务局建设路所所长吕某某5万元。在耿某某帮助下,吕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平顶山市石龙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10年5月吕某某给其送5万元现金,其在职务调整中给吕某某提供帮助的事实。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其给被告人耿某某送5万元现金,同年6月份其被调整到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石龙区分局任党组成员、副局长。
3.吕某某任职文件证明:吕某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平顶山市石龙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十七、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科科员李某丙5万元的工商银行卡一张,在耿某某的帮助下,李某丙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舞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了2010年5月李某丙给其送一张银行卡,附有一张写着金额5万元和密码的纸条,其在职务调整中给李某丙提供帮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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