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永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如宣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白军绪 审 判 员 陈建国 代理审判员 李 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遥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