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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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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米海、赵某甲、李立民、胡永德、刘志强、薛如宣、郝金良、杜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永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非法侵入住宅罪判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永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如宣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白军绪

审 判 员  陈建国

代理审判员  李 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遥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