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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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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米海、赵某甲、李立民、胡永德、刘志强、薛如宣、郝金良、杜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4.2013年6月5日,李米海、李立民等人在民权县“不夜城KTV”唱歌时,因要点歌员的事与歌厅发生纠纷,李米海便在歌厅里大吵大闹半个小时,并将房间内桌子掀翻,要求歌厅赔偿,歌厅为了不影响生意就赔偿了李米海等人20

4.2013年6月5日,李米海、李立民等人在民权县“不夜城KTV”唱歌时,因要点歌员的事与歌厅发生纠纷,李米海便在歌厅里大吵大闹半个小时,并将房间内桌子掀翻,要求歌厅赔偿,歌厅为了不影响生意就赔偿了李米海等人200元钱才了结。

5.2008年夏的一天下午,李米海纠集胡永德、赵某甲、薛如宣、乔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等盲、残人员对民权县和平路东方超市进行围堵,以正常人不能卖剪子、蝇子药为由在超市大吵大闹,阻止购物人员进出长达三个多小时,使超市不能正常营业,后在民警和县残联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才散去。

6.2012年7月6日,李米海因为民权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没有给其子办理未婚证明,便纠集李立民开车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声谩骂,吵闹,并将工作人员徐某甲办公室的门踹坏、桌面掀翻,造成婚姻登记处的工作无法进行半个小时左右。

7.2010年10月的一天上午,李米海前丈哥刘某乙往民权县野岗集桑新建超市送“统一绿茶”时与另一家送绿茶的人因价格发生争执,李米海纠集胡永德、薛如宣、刘志强等五六个盲人到桑新建的新农村超市,以超市老板给对方作证为由对超市堵门闹事达三个小时,后经派出所民警的劝说才离开。

8.2013年夏的一天上午,因庞某某(另案处理)开三轮车到民权县商贸城中心汽车站拉客,将其三轮车堵在6路公交车前,车站副站长徐某乙将其三轮车挪开,庞某某大骂徐某乙,后李米海纠集李立民、李某甲(另案处理)、乔某某(另案处理)等残疾人到徐某乙办公室,用拐杖乱敲、大声谩骂徐某乙,闹了二三十分钟才结束。

9.2013年5月29日下午,李米海“盲人协会”的程某某等人在民权县秋水路西段“欧亚裤行”花77元钱买了三条裤子,第二天上午去换时,因所买裤子既脏又烂,裤行不给更换,李米海纠集李立民、薛如宣、刘志强等盲、残人员围堵在“欧亚裤行”门口闹事两个多小时,使服装店不能正常营业,迫使服装店老板赔付给他们600元钱。

10.2007年麦前的一天中午,在民权县野岗集、野岗乡火烧庙村,因冯某某日杂门市部及其他门市部卖苍蝇、蚊子药,李米海纠集胡永德、郝金良、薛如宣、刘志强、杜某某等十几个盲人以这些生意归盲人经营,其他人卖这类东西都得给他们交钱为由,向冯某某等索要钱财,致使冯某某等人无法营业。被公安民警劝阻后,当日下午上述被告人又领着二三十个残疾人到野岗派出所闹事。

11.2009年以来,每年的收麦前,李米海、胡永德、刘志强、薛如宣、赵某甲、杜某某等盲残人员,以卖蝇子药、耗子药、剪刀等是盲人的专利为由,采用堵门、乱咋呼、搬东西等手段相威胁,强行索取钱财,从野岗集满意烟酒超市、爱家烟酒超市等每次每家分别索取五十、几百元不等的钱财,每年都索取1000余元,共计4000余元。2012年以来,李米海安排李立民领着一帮盲、残人员在野岗集的以上超市索取保护费。

12.2008年的收麦前,李米海、胡永德、刘志强、薛如宣、赵某甲、杜某某等盲残人员,以卖蝇子药、耗子药、剪刀等是盲人的专利为由,采用几十人堵门、乱咋呼、搬东西等手段相威胁,强行索要钱财,分别从龙塘李某庚五金电料门市部索取600元、杨某甲五金电料门市部索取100元、赵某丙“平价超市”索取100元、吴某甲五金电料门市部索取300元、吴某乙日杂门市部索取150元,并强行把8元/瓶的蝇子药以12元/瓶的价格卖给翟某某的“广勤批发部”。

13.2010年10月,赵某甲在代理联通代办点的情况下又办理移动代办点遭拒,即找李米海商量计策,李米海组织赵某甲、胡永德、刘志强、郝金良、薛如宣等二三十个残疾人到民权县移动公司闹事,围堵移动公司大门,造成移动公司无法营业达半个多小时。后又在移动公司的餐厅里乱拿乱吃乱吐,迫使移动公司拿2000元才罢休。

14.2007年5月份,因民权县孙六乡杨某乙门市部卖跳蚤药,李米海、胡永德、郝金良、赵某甲、薛如宣、刘志强等残疾人采取堵门闹事的方式,向杨某乙索要1000元钱,杨某乙被迫给他们100元,后上述被告人又到孙六派出所门口随地小便,派出所长又给了100元钱才算了事。

15.2011年9月份,民权县褚庙乡政府工作人员张某丙在褚庙利河村负责修建公路时,因修路需拆房的刘某丙(盲人)嫌赔偿少,便与李米海商量,由李米海带领李立民、胡永德、郝金良等盲人到褚庙乡将张某丙拉扯到刘某丙屋内,围住张某丙纠缠一个多小时才放其走。后李米海又给张某丙打电话,最后褚庙乡政府被迫将8000元补偿款交给李米海才算了结。

16.2008年3月的一天,李米海以兴达鞋业未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由,伙同赵某甲、刘志强、薛如宣、胡永德、郝金良、杜某某等二十余人一块到兴达鞋业闹事,迫使兴达鞋业老板高某乙给其1000元。

17.2008年12月16日,因民权县供电局安装公司杨某丙倒车碰住城关镇刘店村的刘某丁,后刘某丁的女婿崔某某找到李米海,李米海便纠集郝金良、刘志强、薛如宣等一班盲人到杨某丙家所在的家属楼楼道中闹事。后供电局安装公司共拿出11940元钱才了结。

(五)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07年秋的一天,民权农场二队的高某丙因夏邑城关镇城里村的孙某某欠其鱼饲料款,就找李米海等盲人去夏邑要账,李米海、赵某甲、刘志强、胡永德、薛如宣、郝金良等七八个盲人坐高某丙的车去了孙某某家中,采取堵门、随地大小便、辱骂、摔砸东西、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债,在讨债中赵某甲还将孙某某的岳母杨某丁打伤。

2.2007年秋的一天,为替高某丙要账,李米海、赵某甲、胡永德、刘志强、薛如宣、郝金良等盲残人员在山东省曹县郑庄镇孔西村孔某某家中,将孔某某围堵在家中,在其家中闹事,在孔某某写了年底还钱的保证书又从邻居处借来三四百元钱给上述被告人当饭钱后才离开。

(六)妨害作证罪

2012年9月20日,因民权县孙六乡李大坑村的李某辛与本村村民李某壬(李米海之兄)互殴致伤案,在孙六派出所进行刑事侦查过程中,李米海唆使证人杨某戊、云某某、杨某己等人到公安机关作伪证。李米海还以伪证材料多次到各级信访部门无理上访。

(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6年以来,李米海接任非法组织“民权县盲人协会”会长,大肆发展成员加入其组织,并收取入会人员一定数量的会费。与李某甲(另案处理)成立的非法组织“民权县肢残协会”、马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非法组织“民权县肢体残疾人协会”相互勾结,赵某甲为上述三个非法组织的“总顾问”。上述三个非法组织为了各自利益和目的互相利用对方的恶名,互相“捧场”,实施犯罪行为,逐渐发展成为以李米海为首、李立民、赵某甲、胡永德、刘志强、薛如宣、郝金良、杜某某为骨干分子,多人参加,组织特征明显、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收取行业管理费,插手各种纠纷,帮人讨债,使用暴力、软磨硬赖等手段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以满足其无理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提升自己的恶名,将原本盲、肢残的弱势群体变为有组织的强势群体,逐渐非法控制了民权县部分耗子药、蚊子药、蝇子药、剪刀等市场,造成恶劣影响。通过收取入会费、管理费、好处费等费用,敛取不义之财,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以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上述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称霸特定行业,欺压群众,为非作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致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

上述事实有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